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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00:36  浏览:8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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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决定

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修改为“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二、将第二条中“凡市区和郊区城镇内”修改为:“本市市内中心区及环城四区建制镇内”。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对在责任地段内随时吐痰、乱扔乱弃的,由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劝阻制止,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删除。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条款删除后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7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建设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内中心区及环城四区建制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在责任地段内,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每日清扫、保洁和维护管理,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迹等,并制止乱泼乱倒、乱扔乱弃及随地吐痰的行为。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树木花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制止损坏绿化设施和占用、污染绿地的行为。
(三)包市容秩序。制止和纠正乱搭乱圈、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贴乱画、乱立广告牌、乱停车辆等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的范围,由单位门前至人行道的侧(缘)石,两侧起止点由责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具体划定。
第四条 责任单位应根据责任地段范围的大小,单独或联合设置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
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须经街道办事处统一培训后,方可上岗执行任务,并佩戴区政府统一制发的标志。
第五条 对在责任地段内随地吐痰、乱扔乱弃的,由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劝阻制止,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对落实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市、区和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七条 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第八条 市容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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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关于残疾人生产生活保障的规定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第1号


《黑河市关于残疾人生产生活保障的规定》业经2002年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赵学礼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黑河市关于残疾人生产生活保障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社会应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扶助残疾人生产生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
第三条 残疾人必须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以正当手段谋职谋生,自尊、自强、自信、自立,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以上医院(卫生院)可免收挂号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就诊五优先。持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的特困残疾人证明就医,市、县(市)区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可给予住院床位费、各项辅助检查费减免20%的照顾。
第五条 在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可免收学杂费,并经当地残联证明可就近入学。市属大中专院校对残疾学生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方面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照顾。
第六条 对残疾人参加劳动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各技校、职校等培训单位,应给予免收培训费的照顾。
第七条 普通幼儿园不能拒收能够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儿童,可适当减收保育费、杂费。
第八条 各城乡经济组织均应按本单位职工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时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商同级地税部门代为收缴。
第九条 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等方面,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企业关、停、并、转、破产后,要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生活。
第十条 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发展私营经济。凡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残疾人举办的小型生产企业,工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减收工商管理费;公安部门免收治安管理费;土地部门免收土地使用费;劳动部门免收管理费。
第十二条 农村一级残疾人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免除“两工”(义务工、积累工)和其它社会负担;二级残疾人减免征50%的农业税及附加、免除“两工”及其它负担;三级残疾人免除“两工”和其它社会负担。
第十三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生活补助,或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包养户三方面签订供养合同。
第十四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其《残疾人证》减免50%的初装费、安装费。
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残疾人申请翻修、新建住房时,应优先安排宅基地并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残疾人的家庭,其中一方为城镇户口,另一方需要到城镇落户的,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凡因工伤事故造成终生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原单位必须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适当解决医疗护理等费用。
第十七条 “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期间文化体育部门的电影院、公园、展览馆、图书馆等文化娱乐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
第十八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市(区)内公共交通工具;对双下肢残疾的肢残人、盲人乘坐市(区)内交通工具,司乘及服务人员要给予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九条 城区、乡镇所在地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依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经残联证明给予减收或免收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在社区建设中,文化、教育、卫生、劳动、民政、街道等部门要把对残疾人服务、扶持、就业等纳入整体规划之中。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或福利企业开业,由县级以上残联证明,报社、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免费为其刊登一次性价值在500元人民币以内的广告,第二次刊登广告时收取半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河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05)2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凡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财政部要采取有效有力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实行依法采购,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适用系统
备注

一、货物类
     
计算机
    指台式机、便携机

计算机通用软件
京内单位
  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服务器
     
网络设备
    指交换机、路由器

扫描仪
     
投影仪
     
打印机
     
摄影摄像器材
     
程控交换机
     
电话机
     
传真机
     
复印机
     
汽车
    指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电梯
京内单位
   
锅炉
京内单位
   
空调机
     
复印纸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印刷设备
     
建筑装饰材料
京内单位
国务院系统
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变配电室设备
京内单位
   
二、工程类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京内单位
   
三、服务类
     
汽车维修
京内单位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
京内单位
   
规定的印刷项目
京内单位
   
规定的会议服务
京内单位
   
工程监理
京内单位
国务院系统
 

  注:表中"适用范围"和"适用系统"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构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其中,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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