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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11:40  浏览:8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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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2005〕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

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有效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规划的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崩滑体、坍岸)工程治理项目(以下简称三期工程治理项目)。



第二章 项目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市)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组织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三峡地防办)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协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做好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市)做好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工作;指导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勘察设计、审查、申报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技术顾问单位、咨询评估单位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协调落实项目批复及投资计划;组织召开市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落实市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对三期治理项目实行“防治任务、投资控制、质量工期、组织实施”总包干;负责按照规定组建和管理项目业主;负责投资控制,确保本地区的三期工程治理项目总体上不突破概算,确保工程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级项目验收及备案;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及监测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参建单位的管理及违规行为的查处;比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本辖区内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职责分工;加强廉政建设,强化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管理体系和资金监督网络体系。

建立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项目业主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综合管理部门参与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管理,负责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参与协调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公司)等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对三期工程治理项目进行稽查;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参与项目招投标监督和市级验收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是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衔接国土资源部,落实三期工程治理项目规划;负责衔接中咨公司等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技术顾问单位审查重大设计变更,指导审图机构做好施工图及预算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负责项目业主和参建单位登记备案及诚信档案的建立;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确认。负责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工程进度;督促区县(自治县、市)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以及对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做好施工图备案和工程质量稽查工作,负责组织市级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衔接财政部落实三期工程治理项目防治资金;负责按投资计划及时拨付三期工程防治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组织财经稽核,督促违规区县(自治县、市)及时进行整改,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做好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等工作;参与项目的招投标监督、设计变更审查、市级验收。

第九条 市审计局是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审计监督部门,负责衔接国家审计署;根据审计计划及市政府交办任务,负责对三期治理项目防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督促区县(自治县、市)对审计处理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促进三期工程治理项目防治资金规范使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报告的质量进行再监督;参与项目市级验收。

第十条 市监察局是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负责对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负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负责查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与项目市级验收。

第十一条 市移民局是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高切坡治理项目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衔接国务院三峡办;负责涉及库区移民和移民迁(复)建工程相关项目的协调;参与项目市级验收。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高切坡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由市移民局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市建委与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工程质量稽查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参与项目市级验收。

第十三条 市规划、水利、交通、市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涉及规划、水利、交通、市政、科研等相关项目的调查论证和协调、指导、监管工作,配合完善三期工程治理项目有关手续,协助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做好统筹工作,参与项目市级验收。



第三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 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实行“以规划为基础、详勘定项目、概算定投资”的原则,分类分步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编制项目的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可研)及概(估)算,按程序申报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三期规划项目按照应急项目和非应急项目分类报批。应急Ⅰ类项目经国家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后开工建设;应急Ⅱ类项目经国家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后开工建设。非应急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三期应急项目中,经市政府及市级部门批准,地方自筹资金已提前实施治理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三峡地防办初审后,上报国家审查批准,国家下达资金后予以归垫;经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批准,提前开展了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纳入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竣工验收和责任追究制。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业主及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按各自职责对经手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七条 由市三峡地防办聘请专业机构作为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的技术顾问单位。技术顾问单位参与勘查设计书、勘查报告、初步设计的论证和审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帮助解决技术问题,对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八条 严格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评估等各个环节参建单位的资质审查,实行市场准入退出制和登记备案制。承担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甲级资质,并按照规定登记备案,参与建设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也要登记备案。严禁有工程质量不良记录的单位和挂靠单位参与建设,严禁违规转包、分包工程。凡发现违规转包、分包、挂靠的参建单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和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严格处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 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申报要与移民迁建规划、计划、进度紧密结合,优先申报受三峡工程三期水位蓄水影响的库区岸线、人口集中的城镇和居民点的崩滑体、塌岸治理项目。防治措施要多方案比选,首选技术先进可靠、经济适用、投资合理的方案。对结合防护堤、港口工程以及城市建设实施的综合整治项目,要客观科学地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投资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委托专业队伍按照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编制完成勘查设计书、勘查报告、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后,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经技术顾问单位、咨询评估单位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合格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予以审批和认定。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文件及技术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建设内容及施工图预算控制在国家审批文件之内。对施工图文件实行机构审查制,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审批文件、技术要求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确保工程安全和投资控制。

施工图文件一经审查备案,区县(自治县、市)及项目业主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凡未经批准自行调整或造成既成事实后再报批的,超出的概算由区县(自治县、市)自行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质量控制、资金管理、后期运行维护及监测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用地的征用和房屋等障碍物的拆迁,特别是要联系移民部门完成涉及施工场地的三、四期移民迁建工作;

(二)提供施工的“三通一平”等;

(三)具备必需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设施;

(四)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了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文件及预算已审查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选定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及施工人员、设备等已经到位;

(五)完成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手续;

(六)提供工程建设需要的其他条件。

在开工准备工作结束后,项目业主向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开工申请,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件核准备案后下达开工令,并抄报市三峡地防办、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招标。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三期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材料采购等,除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外都要进行招标。业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集中招标,市、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计划)、国土、财政、监察部门共同监督。具体招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按照“政府监督、项目业主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三期工程治理项目业主、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的监督,严格查处建设中的违规行为。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当地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并出具监督报告。

项目业主要配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派驻现场业主代表,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的控制管理。

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规定,实行24小时“旁站式”监理,负责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及施工安全和现场的组织协调。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投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技术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施工中加强监测,确保施工安全和崩滑体等地质灾害体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108号)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05〕128号)以及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资金。建立市级财政稽核制度,加强财经稽核,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建立财经稽核、专项审计、行政监察的资金监管机制。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向项目业主派驻财务总监。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全面管理本辖区项目,加强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项目投资均应控制在国家批复的概算范围之内。个别因地质条件复杂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重新勘查、设计变更的项目需要增加投资的,必须按照程序逐级上报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对项目的节余资金,按照程序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用于本辖区的地质灾害治理。在审计和稽查中被发现管理不严、超出概算、或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按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备案,同时抄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要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的后期维护及监测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后期维护及监测的具体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加强后期维护与管理,确保治理工程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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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审计厅《关于1998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审计厅《关于1998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审计厅副厅长高林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1998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审计部门在对1998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审计
查出了一些违法违规问题,有的问题十分严重。为了严肃法纪,巩固审计成果,会议特作如下决议:
一、省人民政府对这次审计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责成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严格依法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对预算执行中一些不真实、不合法和不规范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查处和整改结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从依法治省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对待这次审计查出的问题。要加强对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教育,进一步增强财经法制观念,严格依法理财;要举一反三,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规范理财行为,从制度和机制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三、审计部门要严格执法,严肃处理审计查出的各种问题。要继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各项审计监督工作,维护经济秩序,为我省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大监督力度,对这次审计查出的涉及本地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监督。要加强舆论监督,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19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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