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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通道”试点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12:59  浏览:8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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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通道”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铁道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   政   部
铁   道   部
交   通   部        文件
馈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经贸贸易[2002]429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通道”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铁路局、交通厅、卫生厅、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有关地方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环保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绿工程”工作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1]733号)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积极组织实施,“绿色通道”试点工作已初见成效。为进一步推进“绿色通道”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绿色通道”试点工作情况

  在铁路、交通等部门的支持下,目前已经开通运行了多条“绿色通道”:(一)湛江至山东寿光,(二)湛江至北京、沈阳、长春、哈尔滨,(三)湛江至郑州、西安、乌鲁木齐,(四)山东寿光至北京,(五)山东寿光至哈尔滨,(六)海南至北京,(七)海南至上海,(八)湖南至广东深圳。另外,四川、重庆至上海“绿色通道”正在抓紧筹建。

  为了推进“绿色通道”试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结合实际,进行大胆而有益的尝试。如铁路“绿色通道”采取快运直达管理,有关路局给予政策扶持,实行运价下浮,增加机保车、冰保车数量,缩短鲜活商品运输时间,提高了运输质量。公路“绿色通道”通过加大投入,改善路况,规范执法和收费行为,杜绝“三乱”现象,形成快速、便捷、畅通的公路交通环境。为降低运营成本,一些地方政府给予减免收费政策的支持。一些试点单位还在源头抓了检测检验工作,以确保食品卫生质量。

  从试点实践来看,“绿色通道”运送的鲜活商品质量和卫生安全性均有提高,同时,推动了产地农民调整生产结构,生产卫生安全优质食品,增加了收入。“绿色通道”试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食品运输方面的标准和规定要尽快制定实施;二是多式联运尚未有效展开,运输效率有待提高;三是在运输通道的源头,食品检测、加工和保鲜等设施未能有效建立。

  二、采取切实措施,深入推动“绿色通道”试点

  各地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试点工作的开展,要在以下方面重点推进:

  (一)进一步改进鲜活食品运输方式,加强食品保鲜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运输安全规范的要求,加大对运输过程中食品保鲜的安全管理,加大机保车、冰保车以及冷链运输比重,防止和杜绝运输中的二次污染。提倡公路运输的白条肉进行吊挂、封闭,冷却肉实行冷链运输,蔬菜运输采取保鲜措施,生猪实行限位笼装运输。

  (二)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建立各种形式的物流配送体系。要运用市场经济办法,协调和组织鲜活食品运输,建立铁路、公路、水路等多种运输方式合理连接的运输网络,推行多式联运和直达运输,建立各种形式的物流配送体系,特别是第三方物流,实现全国范围内高效率、无污染、低成本的流通,大力推动“绿色通道”联万家市场活动。

  (三)试点单位要抓紧建立和完善鲜活食品运输源头检测制度,严把运输质量关。要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在“绿色通道”的源头(如海南、湛江、湖南、四川等)尽快建立检测中心,或采取委托检验方式,按照有关标准进行食品卫生检测,有害物超标食品不得运输,保证“绿色通道”食品卫生安全。鉴于铁路运输具有大宗、统一调度等特点,有利于进行集中检测、检疫,铁路“绿色通道”试点单位要加紧、加快做好食品检测工作。

  (四)进一步治理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确保通道畅通。蔬菜公路运输,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会同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有关制度加强管理。

  (五)要加强信息管理,应用现代技术对运输流向实施实时跟踪,逐步完善“绿色通道”的信息化服务网络系统。

  开展“绿色通道”试点,是推进“三绿工程”工作,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真正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认真解决。有关部门要继续研究政策措施,对“绿色通道”发展给予支持。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为“绿色通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   政   部
铁   道   部
交   通   部
卫   生   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OO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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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规定


(2004年7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利用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涵、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发布公益性广告及利用非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涵、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不适用本规定,但需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的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具体组织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乌当区野鸭乡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的出让工作;其他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的出让工作。

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的出让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的出让,根据其所在区域、道路,采取分片、分段进行。

第六条 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拟定计划及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招标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依法组成招标、评标小组,负责审查投标人资格和投标、开标、验标、评标、决标工作;

(二)招标人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资料及标书文本;

(四)投标人提交标书,并交缴招标公告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五)按照公告的中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六)招标人于决标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将未中标者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

(七)中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与招标人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抵作设置位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 招标出让按照下列条件之一确定中标人: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出价最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开标前终止招标,已经招标的,其招标结果无效:

(一)暗标标底泄露的;

(二)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投标人少于三人的;

(四)组织工作人员或者评标人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贿赂等影响招标公正的。

终止招标或者宣布招标结果无效的,应当公告或者通知投标人,并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三)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领取竞买证和应价牌,并交纳公告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四)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宣布拍卖规则或者竞买须知;

2、介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位置、现状、范围、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3、宣布拍卖起叫价;

4、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叫价;

5、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报价而没有其他竞买人应价(加价),拍卖主持人落槌后,拍卖成交;

6、买受人与拍卖人当即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人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出让合同》,买受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抵作设置位有偿使用费,其他竞买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于拍卖活动结束后5日内予以退还。

竞买人报出的最高应价低于拍卖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宣布停止该片(段)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的拍卖出让活动。

第十一条 提供给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投标或者竞买须知;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范围、现状图及说明;

(三)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规划方案;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出让合同样式。

第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竞买卖人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后,应当依照《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发生转让、变更的,使用权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期限在招标、拍卖文件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期满,应当重新招标、拍卖出让。

第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已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公共安全等原因需要收回的,使用权人应当服从。但是,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身份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亦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标或者竞买。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利用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涵、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招标、拍卖收益,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市政公益事业和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八条 采取欺骗、恶意串通、行贿受贿等违法手段获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的,中标或者拍卖结果无效,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出让实施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确定招标、拍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擅自审批或者使用的;

(二)已招标中标或拍卖成交,阻止中标人、买受人使用的;

(三)擅自收取其他费用的。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其所有的房屋、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的有关规定;设置户外灯光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贵阳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On the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 in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the introspection and query to the focus of issue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Summary Introduction

Bills of lading, the document invented by European merchant, has become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shipping by hundreds of years’ practice, customs and improvements.[1] These years, the case of taking delivery without B/L has been a large proportion in maritime trials, becoming the focus of the issue of B/L. It has been a long time people argued its nature, leg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legal validity of the letter of guarantee. Some people even say “taking delivery without B/L nearly is one of the ‘aberrant’ ocean carriage acts relating to the most problems in theory and practice.”[2] It will be necessary to thrash over the problem for carrier, the owner of goods, agent of shipping and goods and the parties of trade, and it will be beneficial to improve our credit of foreign trade. This article will regulate these issues systematically and try to interpellate the viewpoint about the character of this act and the validity of the letter of guarantee. Meanwhile it will recognize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issue logically from a new angular .At last it will give some resolution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aking delivery without original B/L.
















List of content


1. Legal basis of taking delivery with original B/L:
(a). The legal character of B/L demands of taking delivery with original B/L
(b). Taking delivery with original B/L is an international usage
2. The judgment, causality, typical model and demur of the act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a). The criterion for judgment of the act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b). The causality and typical model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c). The demur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3. The 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 and exertion of legal capacity to sue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the criticism to the “doctrine of breach of contract ”, “doctrine of tort ”, “doctrine of concurrent”
(a). The doctrines of the 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and the evaluation of them
(b). The posteriori from the logically subsequent of the 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4. Letter of guarantee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the interpellation to recent theory and practice
(a). The nature of letter of guarantee
(b). The validity of letter of guarantee —— the interpellation to the criterion of “good faith and malice”.
(c). The extending tendency of the independence of letter of guarantee ——Demand Guarantees.
5. The resolution to the issue of releasing of goods without B/L.
(a). The advice given to solve the issue
(b). The evaluation to the advice mentioned above and the viewpoint about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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