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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人大修改《甘肃省气象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3:37  浏览:8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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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人大修改《甘肃省气象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人大修改《甘肃省气象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气象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气象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充灌施放广告、庆典升放气球的管理,定期对经营者进行技术培训和操作规范作业的检查。

  从事经营性充灌施放广告、庆典升放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悬挂、施放升空气球,不得影响航空飞行安全。”二、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气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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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司〔2006〕253号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
  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开展学法用法工作中,要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工作目标,制定和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切实做好法律服务队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干部法律素养,促进我省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司法行政干部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为建设“法治浙江”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应当实行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通过开展学法用法工作,使司法行政干部精通与本职岗位相关的法律,熟悉涉及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法律,了解要求群众知道的法律,并学以致用,养成法律思维习惯,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章 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 学法用法工作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
  第五条 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学习法律的内容包括: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法学基础理论,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有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行政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年度计划备案制度,将学法用法工作纳入年度中心组学习计划、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和党支部学习计划,做到同计划、同安排、同落实、同检查。每年初制定的学法用法工作计划报上级政工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按照年度计划和上级部署要求,通过学习会、报告会、专题讨论会等形式,安排法律学习专题内容,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中心发言与相互讨论相结合、专家授课讲座与观看音像资料相结合、学理释义与案例剖析相结合。
  第八条 以党支部为单位建立完善干部集中学法制度,按照年度学法用法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本支部人员集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充分发挥基层单位骨干师资(小教员)的作用,推行集中学习—自学思考—专题讨论为主要形式的“学习三段法”,做到学习活动有记录。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司法行政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结合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司法行政系统各类培训,应当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条 厅机关及条件具备的单位应当逐步建立网上在线学法制度,在OA系统开设“学法园地”,为干部自学法律、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资料、阅读课件、交流法律知识学习体会提供平台。条件不具备的单位,可以通过宣传栏、学习园地等阵地,加大法律知识学习宣传教育力度。要充分运用电化教学、远程教育、网络教学等现代手段,构建网络学习平台。“钱塘法治网”应当开辟“干部学法用法园地”,及时推广交流各地干部学法用法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调研制度。厅机关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各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省属监狱劳教单位正职领导干部须有一篇以上学法用法调研文章,于每年12月5日前用电子邮件形式(注明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调研文章)发送至省厅政治部,由省厅政治部汇总归入个人学法档案。
  电子文档传送地址:330005@mail.zjsft.com(内网); e0123456@163.com(外网)。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干部学法用法登记管理制度,结合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奖励信息管理制度,对干部学法的时间、内容、形式、课时、考试考核成绩及调研文章等情况进行登记,形成个人学法用法电子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使用、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结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逐步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

第四章 管理和检查

  第十四条 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层级管理体系,层层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部署、指导,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工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协调、检查、通报、评比等工作,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省厅政治部每年度根据督查情况,向全系统通报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结合全省系统内“五五”普法规划总结检查验收工作,开展评比宣传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厅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1995年3月1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情况统计,是对学生在校阶段各种变化情况的综合反映,是教育管理部门了解、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为学生管理工作的研究、决策提供重要依据的基本工作。从1995年起,高等学校要建立定期报送学籍管理情况统计制度。现将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籍管理情况统计分学籍变动、违纪及处分、退学、死亡4大类。学籍变动分为留(降)级、跳级、转学、专科生升入本科、本科生转为专科、停学、退学试读、休学8项;违纪分为打架斗殴、生活作风、品德败坏、考试作弊、破坏公物、赌博、偷窃、诈骗、其他共9项;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6种;退学分为精神疾病、其他疾病、成绩低劣、自动退学、取消学籍、自费留学6种原因;死亡分为因病、溺水、事故、他杀、自杀、其他共6种原因。按学年分类统计。
二、高等学校于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学年学籍管理情况统计表,并附本校管理情况分析及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在汇总、分析本地学籍管理情况后,于10月底前向我委高校学生司报送统计结果与分析报告。
三、高等学校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情况,由所在学校及时将死亡学生的基本情况和死因直接报告我委高校学生司,由高校学生司建立非正常死亡学生登记制度,并负责帮助高等学校处理非正常死亡学生中的重大事故问题。
学籍管理情况统计不仅仅是一项数字统计工作,各地高教主管部门、各高等学校要在每学年的统计过程中总结本地区、本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对比、分析管理中的问题,加强教育与管理,尤其要重视加强青年学生的心理素质教育,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附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情况统计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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