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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27:45  浏览:8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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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6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转知所属认真执行,切实做好贷款的审查、发放与回收管理工作。
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分行经管地质勘探投资管理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及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进一步支持我国地质勘查事业发展,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尽快查明国家急需的矿产资源,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队伍结构调整,开展多种经营,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发放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是:
1、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基金管理部门从事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或执行特定矿种储量承发包任务,由于季节性生产,材料、物资集中购置与储备等原因,出现资金周转不足时,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
2、地质勘查单位、省级地质勘查管理机构兴办的多种经营单位(含地质附属厂,下同),为完成生产经营计划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流动资金超过单位的实有流动资金时,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 申请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2、已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通过建设银行办理资金往来。
3、按照国家规定已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建立了自有流动资金补充制度。
4、经济效益较好,具有还本付息能力,并有贷款银行认可的经济担保或固定的还款来源。
第五条 贷款按以下程序申请和审批
1、申请多种经营和一般矿种地质勘查流动资金贷款的单位,应根据有关的年度计划,在充分挖掘资金潜力的基础上,按照实际需求向建设银行经办行提送借款计划及借款申请书,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核签证后,报送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批。各省级分行应根据经办行上报的贷款计划,审查汇总后于每年三月底以前编制贷款计划上报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计划部各一份。
2、执行制定矿种储量承发包任务的地质勘查单位所需流动资金,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地质工作计划及与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储量承发包合同,编制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借款计划,填制借款申请书,报送建设银行总行审批。
第六条 建设银行总行对各省级分行报送的贷款计划和主管部门报送的借款计划进行审查,根据实际需求在年度贷款规模内平衡安排,下达年度贷款计划。
第七条 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指标管理。
1、用于多种经营和一般矿种地质勘查的流动资金贷款指标,由总行切块给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由分行统筹安排,周转使用;
2、用于特定矿种地质勘查工作的流动资金贷款,由总行将指标戴帽下达到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分行负责发放、回收,并将回收的贷款如数上交总行,由总行重新安排。
第八条 建设银行经办行收到上级行下达的贷款指标后即可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将贷款转入借款单位在本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借款单位通过存款户支用贷款。
借款合同采用建设银行统一制定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文本。
第九条 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实行按季实收,不予挂帐。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经办行依据贷款管理原则,检查监督借款单位的贷款使用情况。对借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而挪作他用的,贷款银行将对挪用贷款部分加罚50%的利息,并限期纠正。限期内不改的,贷款银行可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建设银行经办行可直接从借款单位在本行开立的存款帐户(或结算户)中扣收或通知担保单位代为归还贷款本息。同时,对逾期贷款部分加收20%的利息。
第十三条 发放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所需信贷资金由各分行自行筹 措解决。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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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肥羊事件”谈商标申请策略

2004年11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内蒙古小肥羊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小肥羊”为驰名商标。陕西、河北、江苏的4家小肥羊连锁企业联合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收回这一决定,理由是“小肥羊”是通用名称。

小肥羊是不是通用名称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法》有强制的规定,但是不是通用名称,是不是缺乏显著性,在实践中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看法,每个单位也会有自己的看法。

据说“小肥羊”是对内蒙古等地不蘸调料涮羊肉火锅吃法的通用名称,这是当地一种传统饮食方式,还有另一种说法在当地统称小羊羔为“小肥羊”。

1、商标局的看法
西安小肥羊烤肉馆1998年12月开始使用“小肥羊”作为字号和服务标识,2000年10月12日分别以“小肥羊及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而商标局将“小肥羊”文字删除,只核准注册了图形商标。廊坊小肥羊也在内蒙古小肥羊公司注册之前就曾申请注册“小肥羊”商标,但国家商标局以“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为由将其驳回。

2、法院的看法
2004年10月,石家庄中院、西安中院先后在一审判决中确认“小肥羊为通用名称”。在目前其他与小肥羊有关的案件中,都无一例外地认定“小肥羊”是特有名称。

3、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看法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小肥羊”不是通用名称,核准了内蒙“小肥羊”的商标注册。

为什么内蒙小肥羊可以获得注册

2001年12月,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也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小肥羊及图”商标,并全部获得批准。于是其他几家小肥羊据此认为商评委“偏心眼儿”。

其实内蒙古小肥羊提出申请后也曾同样遭到驳回,为什么内蒙的小肥羊最后就能获得注册呢?这个问题得从商标复审程序谈起,商标如果被驳回,可以向商标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是不是通用名称最终是由人去判断的,那么一定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在实践中也肯定会产生分歧。对于这个分歧,《商标法》安排了解决的途径,如果商标审查员认为是通用名称,驳回申请,那么申请人还可以找商标评审委员会去争取,对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认可的,还可以去法院起诉,总共有三条路可以去走,最少有三次机会。

西安“小肥羊”在国家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时没有积极申请复审,丧失了要求再次评审的机会。其他小肥羊也没有提出复审,都放弃了法律赋予的利用复审程序救济的权利。只有内蒙的小肥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结果是在众多的小肥羊中只有内蒙的小肥羊成为合法注册的小肥羊。

小肥羊给我们的启示

我国现在每年有近百万的商标申请量,在四十多类的商品中,申请新的文字商标极容易与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一个好的商标并不容易注册下来,尤其是很多企业已经先行使用了的商标,等想到要注册时,又要非注册下来不可的,这个时候去申请,那么不能象其他“小肥羊”那样不战而降,一驳回就放弃了,应当向内蒙的“小肥羊”那样,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不放过任何的机会去争取。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tttp;//www.srls.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1号)96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1号)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38号)已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2年5月26日联合发布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经核准,以下96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AKER&MCKENZIE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何炳康(BingHo)

  驻在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

  大厦2座3401室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591传真:(010)65052309

 

  2.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DAMAS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戴达维(FrankDesevedavy)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906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991/92传真:(010)64106993

 

  3.英国丹敦浩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ENTONWILDESAPTE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郭敏生(RaymondKwok)

  驻在地址:北京东城区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东一办公楼

  五层十二室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6680传真:(010)85186678

  网址:www.dentonwildesapte.com

 

  4.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OVELLS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吕立山(RobertLewis)

  驻在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中粮广场B座414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263490传真:(010)65263492

 

  5.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OUDERTBROTHERS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陶景洲(JingZhouTao)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二十七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3851传真:(010)65978856

  网址:www.coudert.com

 

  6.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QUIRESANDERS&DEMPSEY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陆大安(DanielF.Roules)

  驻在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002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78557传真:(010)65002557

  网址:www.ssd.com

 

  7.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GIDELOYRETTENOVEL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闫兰(YanLan)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3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4511传真:(010)65974551

  网址:www.gide.com

 

  8.澳大利亚万世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ALLESONSSTEPHENJAQUESBEIJINGOFFICE(AUSTRALI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李霏霏(JenniferLeeShoy)

  驻在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7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123565传真:(010)65232018

  网址:www.msj.com.au

  电子邮件:syd@msj.com.au

 

  9.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UL,WEISS,RIFKIND&GARRISON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郝山(NicholasC.Howson)

  驻在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

  大厦2座2918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822传真:(010)65056830

 

  10.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LLEN&OVERY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李永福(YongfuLi)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

  2座518室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02368传真:(010)65102378

  网址:www.allenovery.com

 

  11.美国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HEARMAN&STERLING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爱德华(LeeEdwards)

  驻在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

  大厦2座2318室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3399传真:(010)65051818

  网址:www.shearman.com

 

  12.英国金马伦麦坚拿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MSCAMERONMCKENNA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简基华(ChristopherJohnDavidClarke)

  驻在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一座1503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0389传真:(010)65900102

  网址:www.law-now.com

 

  13.美国潘乃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RAGONP.C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潘乃刚(DonaldParagon)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光华路12A北京科伦大厦B座602-606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325238传真:(010)65325238

  网址:www.paragon-interlawyers.com

 

  14.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KADDEN,ARPS,SLATE,MEAGHER&FLOM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孙湛(JohLChristianson)

  驻在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东写字楼4层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5511传真:(010)65055522

  网址:www.skadden.com

 

  15.美国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A&CHA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查竞传(EugeneC.Cha)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50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84862866传真:(010)84862588

 

  16.加拿大戴维斯-菲利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AVIESWARDPHILLIPS&VINEBERGBEIJING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陈超明(CaniceChan)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1612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86201/2/3/4传真:(010)65186205/6

 

  17.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EITENBURKARDTBEIJING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艾笔洋(BjoernEtgen)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层3130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298110传真:(010)85298123

  网址:www.kpmg-bb.com

 

  18.日本相马达雄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OMATATSUOLAWOFFICE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5年5月4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相马达雄(SomaTatsuo)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33号北京饭店C座3215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266648传真:(010)65266648

 

  19.新加坡赖伟源王开平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ILLIAMLAI&ALANWONGBEIJINGOFFICE(SINGAPORE)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赖伟源(LaiWeeNgen)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一座609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86887/65186980

  传真:(010)65186887/65186981

  电子邮件:wlawan@singnet.com.sg

 

  20.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FRESHFIELDS,SOLICITORS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马道龙(DouglasC.Markel)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3201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338传真:(010)6410633764106339

  网址:www.freshfields.com

 

  21.英国齐伯礼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RICHARDSBUTLER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彭怀谷(MichaelPepper)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703B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92690传真:(010)65992701

  网址:www.rb@ht.rol.cn.net

 

  22.约旦纳赛尔及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NASSIRBEIJINGOFFICE(JORDAN)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贾迈尔·纳赛尔(JamalNasir)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号中旅大厦1817房间

  邮编:100028

  电话:(010)64603167传真:(010)64603173

  电子邮件:NP@NETSL.COM.JO

 

  23.日本小松··西川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KOMATSU,KOMA&NISHIKAWA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久田真吾(ShingoHisata)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1座

  1605室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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