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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3:00:09  浏览:8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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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负责园区内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本办法,认真做好园区规划的编制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园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市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园区管委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区管委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凡在园区内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园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园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六条 在园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环保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和详细规划设计图,报园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办理开工手续。
第七条 园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检测、监理、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担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 园区内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由园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除特殊建设工程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指定施工单位外,其他建设工程一律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条 在园区内临时用地和进行临时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园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和界限,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并按要求清理场地。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不得转让、出租。
第十二条 园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对园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取得《竣工验收鉴定书》,向园区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由园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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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为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指县及县级市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县级医院)改革试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遵循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改革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医院运行机制。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统筹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二、明确功能定位
县级医院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并与城市大医院分工协作。主要为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运用适宜医疗技术和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治转诊;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三、改革补偿机制
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鼓励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试点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技术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并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
(一)发挥医疗保险补偿和控费作用。县级医院要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相适应的适宜技术服务,控制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外的医药服务。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缩小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改革医保支付制度。充分发挥医保合理控制费用和医疗服务质量的作用。落实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控制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分级评价体系。推行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付费方式,加强总额控制。科学合理测算和确定付费标准,建立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合理就医,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
(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政府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合理成本制订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严禁医院贷款或集资购买大型医用设备。合理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护理、手术等项目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价格调整要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积极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病种数量不少于50个。
(三)规范药品采购供应。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建立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集中招标采购机制。调动企业生产供应药品的积极性,大力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减少和规范流通环节,降低配送成本。各地可在探索省级集中采购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能够有效保障药品及耗材供应及时、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采购供应办法。坚决治理药品及耗材方面的商业贿赂。完善鼓励使用基本药物的政策措施,县级医院应当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四)落实和完善政府投入政策。全面落实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的政府投入政策。县级政府对所办医院履行出资责任,禁止县级医院举债建设。
对位于地广人稀和边远地区的县级医院,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政府给予必要的保障,医院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四、改革人事分配制度
(一)创新编制和岗位管理。根据县级医院功能、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人员编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制订和完善编制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县级医院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县级医院按国家确定的通用岗位类别、等级和结构比例,在编制规模或备案编制内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岗位。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医院对全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制度。
(二)深化用人机制改革。落实县级医院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结合实际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推进县级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完善县级医院卫生人才职称评定标准,突出临床技能考核。
(三)完善医院内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提高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加强人员绩效考核,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作出突出贡献等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
五、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资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县级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医院领导职务。明确县级医院举办主体,探索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县级医院的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负责县级医院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院长选聘与薪酬制订,其他按规定负责的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并监督医院运行。院长负责医院日常运行管理。建立院长负责制,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完善院长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优化内部运行管理。健全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鼓励探索建立医疗和行政相互分工协作的运行管理机制。建立以成本和质量控制为中心的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探索实行总会计师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
(三)完善绩效考核。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各地要制定具体绩效考核指标,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与院长签署绩效管理合同。把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效率,以及社会满意度等作为主要量化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和医院财政补助、医院总体工资水平等挂钩。
六、提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针对县域群众主要健康问题,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地理交通等因素,制订县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医院的数量、布局、功能、规模和标准。政府在每个县(市)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完成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至少有一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以县级医院为中心完善县域急救服务体系,建立县域院前急救体系。严格控制县级医院建设规模和大型设备配置。鼓励资源集约化,探索成立检查检验中心,推行检查检验结果医疗机构互认,以及后勤服务外包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对医疗资源进行整合、重组和改制,优化资源配置。落实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政策。
(二)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编制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发展规划,按规划支持县级医院专科建设。近期重点加强重症监护、血液透析、新生儿、病理、传染、急救、职业病防治和精神卫生,以及近三年县外转诊率排名前4位的病种所在临床专业科室的建设。开展好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等重大疾病的救治和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复杂疑难疾病的筛查转诊工作。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适当放宽二、三类相对成熟技术的机构准入条件。各地卫生和医保管理部门要组织县级医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按病种付费的要求,制订实施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县级医院实际、采用适宜技术的临床路径,病种数量不少于50个,规范医疗行为。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县级医院信息系统,功能涵盖电子病历、临床路径、诊疗规范、绩效考核及综合业务管理等,与医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衔接,逐步实现互联互通。发展面向农村基层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逐步实现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和远程教育等。建设医疗健康信息网。
(四)提高县域中医药服务能力。针对地方主要疾病,积极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简便验廉的特点和优势,提高辨证论治水平,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和指导,促进中医药进基层、进农村,为群众防病治病。加强县级医院中医服务能力建设,落实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导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生到县级医院就业,并为其在县级医院长期工作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新进入县级医院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临床医师应当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积极培养或引进县域学科带头人。增强护理人员力量,医护比不低于1∶2。建立城市三级医院向县级医院轮换派驻医师和管理人员制度,加强对三级医院派驻情况的考核。可以从城市三级医院选聘一批有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到对口支援的县级医院担任院长、副院长或科主任。鼓励和引导城市大医院在职或退休的骨干医师到县级医院执业。通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职称晋升、荣誉授予等措施,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到县级医院长期执业。经批准可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合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招聘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到县级医院工作。
(六)开展便民惠民服务。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实行预约挂号,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态度和质量,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实行基本医疗保障费用即时结算。完善患者投诉机制,加强医患沟通。
七、加强上下联动
积极探索以多种方式建立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三级医院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县级医院要发挥县域医疗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龙头作用,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帮扶指导和人员培训,探索建立县级医院向乡镇卫生院轮换派驻院长和骨干医师制度,通过开展纵向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流动的长效机制,使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康复等患者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支持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和定期轮训。县级医院要与城市三级医院开展危重病例远程会诊、重大疑难病例转诊等工作。
八、完善监管机制
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行为等的监管,开展县级医院医药费用增长情况监测与管理。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等行为。建立以安全质量为核心的专业化医院评审体系;依托省级或地(市)级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中心,建立健全县级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
建立医保对医疗机构的激励与惩戒并重的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医保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和监督制约作用,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采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药品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药占比、次均费用、住院率、平均住院日等指标考核,加强实时监控,结果与基金支付等挂钩。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促进诚信服务。加强对县级医院履行功能定位和发展建设、投融资行为的监管,强化预算、收支、资产、成本等财务管理的监管。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建立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考核档案。实施公正、透明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办法,加强社会监督。推进县级医院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县级医院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质量安全、费用和效率等信息。
九、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
(一)加强试点组织领导。在全国选择300个左右县(市)作为改革试点。省级政府负总责,县级政府抓落实。试点省(区、市)要制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细化分工,落实责任。试点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鼓励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具体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卫生、编制、发展改革(物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并加强对地方的工作督导。要加强对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考核,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力争2013年上半年总结评估,形成基本路子,为2015年实现县级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打好基础。
(二)加大支持保障力度。根据工作需要,在改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县级政府要落实投入政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支持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将所需政府投入纳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省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规定的政府投入落实到位。中央及省、地市级政府要加大对试点县(市)的投入力度,给予相应补助。
(三)做好宣传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使广大医务人员成为改革主力军。宣传和解读改革的政策措施和目标,争取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环境。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30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弓I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 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3、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4、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
5、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6、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九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条 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目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评价材料一式三份)。
3、数据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十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九条 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公告一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的规定,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的推荐意见。
附件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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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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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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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一1)年企 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T一1)年企
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企业全部科枝项目数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l l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2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6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17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8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20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2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23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24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25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26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27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28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29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


30
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龄


31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讲步奖项目数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2)、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3)。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三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L107—1、L107—2、L107—3)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一1)年指上一次评价的报告年度。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2、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5、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1、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3、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
34、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数。
35、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附件三: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权重

(分)
三级指标
权重

(分)
单位
基本

要求

创新投

入机制
18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次评价增长
15

3


百分点
≥3

≥O






人才激

励机制
6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3

3

>1.2

>2


创新合

作机制
6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3

3
人月


>30

>10

创新队

伍建设
12
企业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7

5



>2

>8






创新条

件建设
8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
5

3
万元


>2000

≥1




技术积

累储备
10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商标数

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数
4

4

2





>10

≥3

≥1




技术创

新产出
15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4

4

3

4







>20

>10

≥l

≥l






技术创 新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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