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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53:27  浏览:8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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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科委


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12月11日,国家科委

“八六三”计划各专家委员会:
为了加强“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的管理,使管理做到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八六三”计划的管理特点,特制定《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取得联系。
附件: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而有秩序地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高技术研究发展纲要》,根据国办发〔1987〕4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纲要》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八六三”计划所需统配物资,是根据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八六三”计划五个领域的需要,按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原则,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科委向物资部统一申报和组织订货与分配。
第三条 “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的范围是:钢材、木材、水泥、有色金属(含铜、铝、铅、锌、锡、铜材、铝材)及汽车。
第四条 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负责具体承办向物资部提出“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的计划申请、分配和管理。各领域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汇总本领域的物资申请计划后报条件财务司,并负责本领域“八六三”计划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的编制、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统配物资计划的分配原则是,必须是承担“八六三”计划任务的单位,根据项目的需要,实事求是地编报物资申请计划,并采取分级计划管理的原则;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只对口“八六三”计划各领域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 “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的年度计划,按国家现行物资计划管理办法,各领域专家委员会需在上一年的第三季度末,按附表一、附表二的格式填写,经单位领导审核后向条件财务司报下一年度的物资申请计划。由条件财务司商国家科委“八六三”联办并报国家科委领导批准后报送物资部,参加物资平衡。
第七条 对“八六三”计划项目临时急需和缺口部份,按附表一、附表二的格式填报,经各领域专家委员会汇总审核后报条件财务司,由条件财务司商“八六三”联办每季度办理一次审批手续。

第三章 物资管理
第八条 “八六三”计划的统配物资,必须用于“八六三”计划项目专项专用,专人负责,单独建帐管理。各个环节都要建立规章制度,严格把关。任务承担单位无权将物资挪作他用或调给其他单位,更不允许倒卖。违者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项目(课题)因故中止,对已购统配物资,由条件财务司会同领域专家委员会重新进行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拨。
第十条 “八六三”计划物资管理部门和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为高技术发展计划服务的方向。

第四章 物资统计
第十一条 物资统计是物资管理中的一项主要的基础工作。为了加强物资的管理和有计划地组织供应,须建立物资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二条 各领域专家委员会需按附表三、附表四的格式于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将物资统计及汇总报条件财务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的内容,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条件财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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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

中国政府 韩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八条“海运和空运”,双方认为:中国对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韩国企业免予征收营业税;韩国对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免予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双方认为:缔约国一方的海运或空运企业派驻缔约国另一方雇员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韩民国政府
                      代表        代表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目录第二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12年第2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2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目录(第二批)予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企业目录(第二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2012gg/W020120821618112259025.pdf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目录(第二批,请到www.ndrc.gov.cn查阅、下载);
3、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销售网点目录(第二批,请到www.jienenghuimin.org查阅、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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