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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16:13  浏览:8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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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7月22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1983年7月3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 198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三章 车 辆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章 道 路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道路必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占用、掘动道路和公共场地,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掘动道路和公共场地的,必须经城市建设部门核发执照,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条 行人、车辆必须各行其道。
第四条 一切车辆驾驶员和行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交通民警执行任务。
交通民警应尽职尽责,依靠群众,严格执行本条例,加强道路交通管理。
第五条 遇有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情况,车辆和行人必须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六条 交通信号
(一)指挥灯: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准许通行。
黄灯亮时,车辆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行进。
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右转弯的车辆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黄灯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准许通行。
本条规定适用于在车行道上行进的队伍和牵赶牲畜的人员。
(二)人行横道灯: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三)指挥棒:
交通民警持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上直伸,相当于黄灯信号;交通民警持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继之向左挥棒,然后持棒下垂,保持立正姿势,民警左右两方相当于绿灯信号,前后两方相当于红灯信号。
交通民警持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交通民警辅助手势,分为停止一方车辆手势、示意车辆直行手势、示意车辆左大转弯手势、示意车辆左小转弯手势、示意车辆慢行手势、示意车辆让车手势和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手势。辅助手势与信号灯不一致时,以辅助手势为准。辅助手势也适用于行人。
第七条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设置。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新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信号。

第三章 车 辆
第八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非机动车应打钢印号码,并悬挂牌照(营运三轮车加挂营运标志)。
(二)车辆过户、变更车型、变更颜色、补领牌照、迁出迁入、车辆报废等,车主必须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三)无号牌的机动车需在市区临时行驶时,必须到车辆管理机关领取通行证。
(四)无号牌的机动车驶往外地时,必须到车辆管理机关领取临时号牌,按指定时间、路线出境。
(五)科研、制造、修理单位进行综合技术试验的机动车,必须悬挂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
(六)机动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准行驶。
(七)车辆号牌、行驶证、通行证不得涂改、挪用、伪造或故意损毁。
(八)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雨刷、后视镜、灯光必须保持齐全有效;制动器、转向器,灯光在中途发生故障,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九)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畜力车不准安装发动机,制动器必须保持灵敏有效。
(十)手扶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和行驶证。
(十一)车辆在车行道内损坏无法开动时,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采取措施将车移开。
(十二)军用车辆的号牌和行驶证的核发和检验工作,由部队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机动车灯光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夜间行驶必须使用照明灯光,白天能见度不足一百米时也要开灯,雾天要开防雾灯。
(二)夜间在没有照明或照明不足的道路上行驶,必须使用远光灯。
(三)夜间在狭窄道路上与对面的非机动车相遇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四)夜间在车行道上停车或被拖带行驶时,必须开小光灯和尾灯。
(五)向右转弯、变更车道或靠边停车时,必须开右转向灯。
(六)向左转弯、变更车道或驶离停车地点时,必须开左转向灯。
(七)调头时,必须开左转向灯并伸手示意。
第十条 车辆音响器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机动车使用高音和怪音喇叭,喇叭音量不得超过一百零五分贝。
(二)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地区行驶,或在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通行城区,不准鸣喇叭,可用变换远近灯光代替喇叭信号。
(三)机动车鸣喇叭,一次不得超过半秒钟,连续鸣叫不得超过三次。
(四)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必须按规定安装专用警报器,但不是执行任务时不得使用。
(五)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只准使用车铃。
第十一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准牵引一辆,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安装保险链、防护网。
(二)挂车的制动器、灯光必须齐全有效。
(三)挂车后端必须悬挂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
(四)挂车宽度超过牵引车的,牵引车的前保险杆两端必须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并在标杆顶端设置黄灯。
第十二条 机动车拖带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拖带的车辆必须由正式驾驶员操纵。
(二)只准拖带一辆,不准背行。
(三)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
(四)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不准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
第十三条 机动车试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试车必须经城市建设部门同意,并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段上进行。
(二)试车必须由正式驾驶员驾驶。
(三)除检修人员外,试车的机动车上不准乘坐其他人员或载货。
(四)试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驶。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考核,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的一般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三)不准酒后开车。
(四)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相符合的车辆。
(五)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动作。
(六)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七)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
(八)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因病不能保证安全行车时驾驶车辆。
(九)必须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
第十六条 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教练车前后必须悬挂“教练车”标志;方向盘式教练车必须安装教练员专用的副制动器。
(二)教练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或载运货物。
(三)教练员应由具有三万公里或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担任;教练时学习驾驶员违反本条例或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员应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四)学习驾驶员必须持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并在教练员并坐教导下,按指定的时间和线路学习驾驶。
(五)实习驾驶员必须按照准驾车类的规定实习驾驶。
(六)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平板拖车、油罐车、起重车以及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
(七)学习驾驶员、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开车。
第十七条 严禁酗酒后骑使各种非机动车辆。
未满十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28□(cun )自行车;未满十六岁的青少年不准在道路上骑回空头板车、三轮车和轻便摩托车。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十八条 车辆载物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载物不准超过车辆管理机关核定的重量。
(二)装载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载运易散落、飞扬、流漏物,应完善装运设备,防止沿途撒漏飞扬;如有撒漏,必须及时打扫或冲洗干净。
(三)大型货车载物高度不准超过地面四米,左右宽度各不准超出车箱二十厘米,前后长度共不准超出车身二米,车后超出部分不准接触地面。
(四)小型货车载物高度不准超过地面二点五米,左右宽度各不准超出车箱十厘米,前后长度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五)机动三轮车载物高度不准超过地面二米,左右宽度各不准超出车箱十厘米,前后长度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六)汽车挂车载物高度不准超过主车载物高度,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不准超过地面三米,小型拖拉机载物高度不准超过地面二米;宽度与机车相同,长度前部不准超出车箱,后部不准超出车箱一米。
(七)载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签证手续,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熟悉道路情况的驾驶员驾驶车辆,并配专人押运;包装必须严密、牢固,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不得搭乘其他人员;行驶中必须提高警惕,避免紧急制动;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带,
严禁在人口稠密地点停车,停车时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
(八)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货物,其体积超过规定时,应在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以前通行城区;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按公安机关批准的时间、线路和要求行驶。
(九)非密封的运粪车辆在城区运粪,应在十九时至次日五时进行;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行驶。
(十)机动车载物行驶时,后拦板和所载货物不得遮挡本车号牌、尾灯和刹车灯。
(十一)人力货车、畜力车载物高度不准超过地面二点五米,左右宽度各不准超出车箱十厘米,前后长度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点五米;货箱在前的脚踏三轮车,所载货物不得遮挡行进视线。
(十二)自行车载物高度不准超过地面一点五米,左右宽度各不准超出车把二十厘米,前后长度不准超出车身三十厘米,载重量不得超过五十公斤。
第十九条 车辆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载人不准超过车辆管理机关核定的人数。
(二)货运汽车载人时,必须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领取载人许可证;车辆应保持状况良好,车箱牢固,墙板不低于一米,并配好棚杆棚布;驾驶员应是技术熟练,并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三万公里以上者。
(三)两轮、侧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身后座位只准乘坐一人,但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乘坐;轻便摩托车不准带人。
(四)机动车车箱以外任何部位和货运汽车的挂车、自动倾卸车、起重车、罐车、平板拖车以及汽轮专用机械等不准载人,但安装有效锁制的自动倾卸车和设有牢固护栏的起重车、平板拖车、垃圾车等,经公安机关批准,可附载装卸人员一至四人。
(五)拖拉机的挂车不准载人。
(六)营运三轮客车载人不准超过车辆管理机关的核定人数。
(七)非客运三轮车载货时,货上不准坐人;载人时不准超过二人,并不得在车上站立。
(八)各种车辆严禁人货混装。载运货物的车辆,留出安全位置后,方可载装卸人员一至四人,但货物高度超过货箱时不准载人;载运大件重物的货车不准坐人。
(九)脚踏回空头板车不准带货、乘人,胶轮板车装载货物时不准乘人。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条 车辆必须按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应靠右侧行驶,机动车应在中间行驶,会车时必须减速靠右行驶。
(二)划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机动车应在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三)划有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小型客车、两轮摩托、侧三轮摩托应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在不妨碍大型机动车行驶的条件下,也可以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大型机动车应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四)在同一车道行驶的车辆,低速车种靠右;同种车辆,低速行驶的靠右。后车与前车之间,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和路面情况,保持可以随时制动停车的距离。
(五)轻便摩托车在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上应靠中间偏右行驶;在划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距机动车道右线一米范围内行驶;在划有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距大型机动车道右线一米范围内行驶。
(六)牵赶牲畜可在非机动车道最右侧行走,但不准通过城区主要道路。
第二十一条 洒水车、清扫车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方向、行驶路线和调头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遇有交通警备车前后护卫的车队时,其他车辆和行人一律让行,不得穿插或超越。
第二十三条 手扶拖拉机、畜力车不准进入城区;大型拖拉机不准进入禁行线路或禁止汽车通行的道路;特殊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核发通行证,方准进入城区或禁止通行的道路。
第二十四条 车辆行经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遇停止信号时,应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无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二米以外。
(二)自行车遇停止信号时,左转弯不准从路口外边绕过,直行不准用右转弯方法绕行。
(三)车辆向左转弯时,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条件下,机动车可小转弯,非机动车应大转弯。
(四)在同一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如遇等候放行信号,后车不准从前车右边或左边绕行。
(五)机动车前进方向的车道堵塞时,在路口以外停车等候,不准进入路口。
第二十五条 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行至铁道时,遇有栏杆放下、发出灯光音响信号或铁道管理人员示意停车,应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无停止线的,停在距铁道五米以外。
(二)车辆通过没有信号设施或无人看管的道口时,应停车了望,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过。
本条规定适用于行人、队伍和牵赶牲畜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车辆行经有人行横道或出入有行人横穿的街、巷口时,必须减速让行;如遇幼儿园儿童和小学生列队横过道路时,必须停车让行。
第二十七条 因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停车或驶出非机动车道,致使非机动车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受阻的路段内,准许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绕行,后面驶来的机动车必须减速慢行。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宽直、平坦、视线良好、无障碍、无限速标志路段的最高时速规定:
(一)小型汽车四十公里。
(二)大型客车、货车三十公里。
(三)大型拖拉机、小型柴油车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四)汽车带挂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遇下列情况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一)行经交叉路口和在街、巷、居民区内行驶时;
(二)让车、停车、转弯、调头或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三)穿过铁路、窄桥、狭路、隧道、陡坡、繁华街道和行人稠密的地方时;
(四)在积雪、结冰的道路上行驶,或遇风沙、雨、雪、雾,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
(五)拖带机件损坏、喇叭中途发生故障或需用雨刷器而中途损坏时;
(六)遇有警告标志时。
第三十条 机动车出入街、巷口或有机动车出入的门口时,时速不准超过五公里。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让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支路车让干线车先行;支、干路不分的,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相对方向来车的,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进路口的车让路口内的车先行。
(二)大型车让小型车,低速车让高速车,空车让重车,拖拉机让汽车,教练车让其他车,下坡车让上坡车;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则上坡车让下坡车先行。
(三)各种车辆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先行。
(四)机动车转弯时,应减速、鸣号、靠右行;通过交叉路口时,严禁争道抢行。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必须选择适当地点靠右边通过,夜间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必须互闭大光灯,改用小光灯,不准使用防雾灯。
(二)山旁险路靠山壁一侧的车辆应让外侧的车辆先行。
(三)在有障碍的路段,遇障碍一方的车辆减速,应让对方车辆先行;如遇障碍一方的车辆正在超越障碍,对方车辆应减速避让。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超车前应认真了望前后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方可超车。
(二)超车时必须在距离前车二十米以外鸣喇叭,夜间应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示意,待前车减速让路后,在前方一百五十米内无来车的情况下,方准从前车左侧超越。
(三)超车后在不妨碍被超车辆行驶的条件下,方可驶回原线。
(四)前车时速已达后车的最高时速限制或已开亮左转向灯时,后车不准再超。
(五)超车所需的路段内,对方有来车时,不准超车。
(六)牵引挂车和拖带车辆行驶时,不准超车。
(七)机动车行经桥梁和遇有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情况时,不准超车。
(八)同一车道内,低速车种或低速行驶的同种车辆,遇后面驶来的高速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减速靠右让其超越,不得故意不让。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调头、倒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只准在设有调头标志的地点调头,其他机动车应减速避让。
(二)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应先察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弯路、坡路、桥梁、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和危险路段不准倒车。
第三十五条 车辆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依次停放。
(二)市区主要道路以及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其他街巷,严禁停放各种车辆。
(三)城区大街小巷、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场地严禁停放车辆过夜。
(四)临时停车装卸货物,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并应快装快卸,装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分钟;驾驶员不得远离,妨碍交通时应迅速避让。
(五)过境车辆应在停车场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停放,并拉紧手闸,关闭电路,关好车窗,锁好车门。
(六)距离桥梁、隧道、坡路、窄路、铁路和交叉路口二十米以内不准停车;距离公共汽车站、消防栓、消防队、急救站、影剧院三十米以内不准停无关车辆。
(七)施工地段,有禁止停车标志和标线的地方,以及道路一侧有障碍物的地段禁止停放车辆。
(八)公共汽车进站时,应在距站牌四十米以外开右转向灯,减速慢行,避让非机动车;正站应停在距路沿石三十厘米以内的地方,停稳后开车门;驶离站点前应先关好车门,开左转向灯,并在四十米内驶入机动车道。
(九)自行车应停放在指定停放处。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行车前,应查看周围有无障碍,鸣号起动。不得曲线行驶,下坡时不得熄火空档滑行。
第三十七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板车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攀扶其他车辆。
(二)不准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
(三)不准追逐竞驶或曲线行驶。
(四)不准猛超猛拐、高速放坡或争道抢行。
(五)骑自行车不得双手离把,不得单手持物或打伞,不得扶肩并行或并行攀谈,不得带人行车(安装前座椅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转弯时要伸手示意。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六)铁轮车、电瓶车和无刹车装置的施工斗车,不准在主要道路上行驶。
(七)牵赶畜力车的驭手,不准在车上躺卧或离开车辆;行经路口、铁路道口、坡路、窄桥、狭路、涵洞和其他危险地段时,畜力车不准超车,驭手应下车牵引牲畜;停放时应拉紧手闸,拴牢牲畜。
(八)不准使用未驯服的牲畜拉车,随车幼畜应拴系牢固。
第三十八条 履带式车辆通过道路,必须先经城市建设部门同意,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超重车载物通过桥梁,应经桥梁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不受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行驶速度的限制。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四十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必须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应靠边行走。
(二)严禁在道路上三五并行、追跑打闹、成群聚集和做有碍交通安全的各种游戏。
(三)不准钻、跨或攀登道路安全隔离物体。
(四)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必须有成年人带领;精神病人或痴呆人上街,必须有监护人陪同。
(五)挑、扛笨重物品在人行道上行走有困难的行人,应靠车道右边行走。
(六)队伍在道路上行进,每横列不得超过四人,纵列不得超过一百人,队与队之间应保持适当间距;学龄前儿童队伍每横列不得超过二人,并只准在道路右边行进;学生路队只能单列行进,地处繁华路段的小学,应指派专人护送低年级学生横过道路。
(七)行人横过道路或通过交叉路口时必须走人行横道,无人行横道的对直通过,并应注意两头来车,主动避让。严禁在车辆临近时横路或与车辆争道抢行。
第四十一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应在站台排队候车,先下后上,依次上车,并注意扶老携幼;车辆行驶中,站立的乘客要抓好扶手,身体任何部位不得伸出车外。
(二)乘坐符合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货车,不准坐在车箱栏板上,不准攀扶车门站在脚踏板上,不准紧靠拦板站立。
(三)不准强行拦车、爬车。车辆未停稳前,不准上车、下车。

第八章 道 路
第四十二条 城市建设部门应加强对道路的维修保养,经常保持道路完好。
禁止在道路上堆放物资、作业生产、摆设摊点及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商业摊点应在指定地点经营。
修建、改建、新建房屋和基建施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道路,必须由城建部门核发执照,并经公安机关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施工作业。
新建临街大型建筑和开辟公共场所,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相应的停车场地,其位置、面积和出入口事先应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并由城市建设部门核发执照。
第四十三条 掘动路面或拆动人行道等,必须由城市建设部门核发执照,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悬挂执照,按核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施工,不得延误工期。交通要道上的工程,应利用夜间抢修。
(二)掘沟不准掏空或上窄下宽,恢复路面必须夯实填平,废土物料必须及时清运。
(三)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夜间应安装红灯,必要时派专人维护交通安全。
(四)紧急抢修工程必须即时报告公安机关;当日不能竣工的,应向城市建设部门补领执照,并遵守本条上述规定。
第四十四条 增辟调整公共汽车、单位专用车线路或站点,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 行道树、绿篱和跨路管线等设施,不得妨碍交通安全净空和安全视线,不得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路灯照明。
第四十六条 在道路设置标牌、横幅、广告及其他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卫生。占用道路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在道路上砍伐树木、维修电杆、电线或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作业,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并按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给行道树喷药应在夜间进行。
第四十八条 为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采取临时疏导措施,就某一道路或某一区域,规定车辆、行人通行或禁行办法,并有权改变或撤销原批准的占路、掘路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规定某种流向单行道路或某些车辆的禁行道路,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和执行任务的市政工程维修车外,其他车辆都必须按规定行驶。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条 对维护交通安全、积极检举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或情节较重的,予以处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处罚的具体办法,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对违反本条例构成刑事犯罪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五十二条 对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分清责任,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经济赔偿,没有责任的一方不予承担。各方有争议时,由公安机关作出裁决;不服裁决时,由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需要赔偿经济损失的,由其家长或养护人承担。
精神病人在道路上造成交通事故需要赔偿经济损失的,由其家属或监护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交通民警应努力学习,加强训练,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在执行任务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模范遵守本条例。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违反本条例的人员,应从严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自1983年10月1日起生效。长沙市过去公布的有关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条例有抵触的,应以本条例为准。



198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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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更是一种商业手段

尽管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如火如荼,政府给予了相当的重视,但是显然普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是一片混沌,甚至有记者问我,知识产权是不是就是专利?人们简单地认为知识产权是法律上的内容,其实知识产权早就演化成一种商业手段,甚至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手段,我们更应该从商务的角度来审视和运用知识产权。

当知识成为财产

知识产权是由“知识的(intellectual)”与“财产(property)”两个词组合构成。当知识成为了财产,也就意味着拥有知识与拥有房子、汽车、土地相同,意味着知识的价值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哈利·波特》小说作者罗琳几年之内变成富翁,是因为版税的收入。象微软等国外很多公司知识产权资产占到公司总资产的90%以上,已经远远超出公司有形资产的总量,知识已经开始成为企业实力的最重要的象征,拥有知识多的一方就有可能占据市场的优势地位,而少的一方则会千方百计地改变弱势,知识竞争的出现也就会导致利益的冲突。当知识成为了财产,就会大大提高知识的价值,激励知识竞争和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已成为商业手段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商业手段,被很多发达国家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娴熟地使用在商业竞争中,他们早已经把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其中。中国驰名商标“海信”在德国遭到博世—西门子公司抢注。知名节能灯具制造商东林电子一直使用的中英文“萤火虫(Firefly)”商标,被西门子旗下公司欧司朗抢注……当我们的著名企业正豪言国际化时,却发现自己的产品无法进入国际市场,他们的商标已经被抢注;当我们DVD制造业为占到世界分额多少百分额而喜悦时,突然有人找上门来收钱,说我们侵犯了他们的专利,结果我们的企业却在为他人做嫁衣裳。将你的商标注而不用,微小的注册费用,却可以将你阻止在这个市场之外,轻而易举地排斥了你这个竞争对手。先让你使用他们的专利技术,等你长大了,再来收拾你,这种“放水养鱼”的策略,正大肆将我国的企业依靠低廉的人工费而辛苦积攒的利润收为其囊中……

知识产权成为国家发展战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一度输给日本,并陷入了经济萧条。而真正打破这一局面的正是知识产权政策,进入80年代,由于实施了重视知识产权的政策,美国顺利地摆脱了经济困境。2002年日本政府在知识产权战略会议上发表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将“知识产权立国”列为国家战略并成立知识产权战略总部,首相小泉纯一郎任部长,由副部长级的干部担任政府审议会秘书处秘书长。知识产权战略总部规格如此之高,充分说明日本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视。当我们的国家还在激烈讨论如何“移植”知识产权理念时,发达国家早已在我们国家急需要得到的知识打上了所有权的印记。我们必须懂得尊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并努力学习、引进新的技术和知识,必须面对发达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铁壁铜墙。

我们该做什么

在资本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时,知识产权是企业立足之本,也是我们立国之本。我们不仅要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我们更要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和国家发展的方略。然而我们却连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都没有,怎么能奢谈知识产权方略?怎么去应对国外知识产权的壁垒?现在我们最为迫切的是学习知识产权知识,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近年来,各地围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挥规划计划调控作用,统筹安排补充耕地

  目前,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正在组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修编中要根据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立足于区域内补充耕地自求平衡,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认真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明确重点区域,统筹安排好规划期内补充耕地工作。

  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补充耕地能力。按照差别化管理的原则,对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或落实不好的,相应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计划指标,通过“以补定占”,形成耕地占补平衡倒逼机制。今后,部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将把补充耕地能力作为确定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重要因素;对耕地占补平衡落实不好的省份,部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二、完善耕地储备制度,全面实行先补后占

  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储备库,先行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现耕地先补后占。要按照资金性质核定纳入储备的补充耕地面积。使用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或市、县、乡(镇)政府自筹资金补充的耕地,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补充的耕地,按规定不得用于占补平衡;资金打捆使用的,按比例确定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对于已完成的按规定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尚未用于占补平衡的,在按耕地如实进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后,纳入耕地储备库,用于今后的占补平衡。凡纳入耕地储备库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都应按照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规定要求,及时报部备案,统一配号。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依法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含授权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在省(区、市)或市、县报批用地前,必须先行完成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用地时,要严格把关,按照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的要求,认真核对项目备案和耕地占补平衡情况;建立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台账,随时掌握耕地储备和占补挂钩情况,做好项目衔接,防止补充耕地重复计算,确保补充耕地真实。

  当前对于拉动内需项目补充耕地,可按照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项目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为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要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都应严格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要求规范管理,做好立项、设计、实施、验收等工作。依据规划,结合实施国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和部最近部署的“万村整治”示范工程,设立补充耕地项目;按照当地优质耕地水准,优化项目设计,保障项目投入,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格项目验收,所有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项目,都应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或核实。

  各地要积极探索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新途径。有条件的地方或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利用工作。为进一步提高补充耕地质量,鼓励在项目资金中专门列支后期补助费用,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适当年限内,给予土地使用者培肥地力补助。

  四、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补充耕地

  为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多途径、多渠道补充耕地,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管理有关要求,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补充耕地;耕地指标通过市场有偿转让,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方式的统一管理,建立相关制度,规范运作行为。对于市场化补充耕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着重做好项目立项、验收和补充耕地指标确认等工作,通过统一的指标转让市场,规范指标登记、转让、挂钩、注销等程序,严格管理,防止弄虚作假。市场化方式补充耕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在验收合格和补充耕地指标确认后,也必须按国土资发〔2008〕288号文件规定要求,及时报部备案。

  五、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92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动态监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跟踪检查、实时监督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补充耕地位置、面积、资金等有关信息按规定报部备案。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时,应充分利用建设用地监管平台,认真核对补充耕地情况,确保耕地先补后占。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规定,每年及时组织开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认真总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改进管理工作。部将对各省(区、市)占补平衡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分析,并通过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或考核,集中检查各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对于问题突出的地区,将责令限期整改。检查、考核和整改等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根据检查和考核情况,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是严格耕地保护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事关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实现和能否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将补充耕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周密部署;明确任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不断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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