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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执法督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50:35  浏览:8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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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执法督查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行政执法督查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督查遵循监督与纠错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督查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法制机构在督查活动中行使下列权力:
(一)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要求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出示行政执法委托书;
(三)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行政执法依据;
(四)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件卷宗和相关材料;
(五)调查取证;
(六)责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对通过下列途径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制机构应当组织督查:
(一)行政执法检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报道;
(四)司法机关的建议;
(五)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的建议;
(六)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建议。
第七条 对应当督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法制机构报督查机关批准后,立案督查,并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通知被督查的行政执法机关。被督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制机构提交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法制机构在进行行政执法督查过程中,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被督查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九条 督查人员执行督查职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十条 被督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督查期间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将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法制机构。法制机构认为纠正后的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的,报督查机关批准,终止督查。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根据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作《督查通知书》,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所隶属的行政执法机关审定后,送达被督查的行政执法机关: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二)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
(三)适用法律不正确或者不适当,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需要纠正的;
(四)作出的行政执法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超越法定权限,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十二条 《督查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督查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督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法制机构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处理决定和依据;
(五)执行处理决定的期限;
(六)督查机关的名称和作出《督查通知书》的日期。
《督查通知书》应当加盖督查机关的印章。《督查通知书》自送达被督查的行政执法机关之日起生效。被督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督查通知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法制机构。
第十三条 被督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对督查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督查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督查机关申请复查。督查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督查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裁决。复查和
裁决期间,《督查通知书》规定的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在督查中发现被督查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安徽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议有权机关对过错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被督查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被督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提请发证机关取消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建议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法制机构提出的问题拒绝作出解释和说明,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拒绝提供证据、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三)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督查的;
(四)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督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拒不执行《督查通知书》规定的督查处理决定,或者不按《督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执行督查处理决定的。
有前款(二)、(三)、(四)项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督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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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本质考:矛盾经济法

[摘要]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同时,也具有间接性与直接性;矛盾除存在相互对立的双方的一维性外,还具有多维性。在人类社会早期,物质关系首先更多地表现为民事关系,经济关系是隐性存在着。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丰富,以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物质关系日益占住统治地位,而以民事关系所表现出来的物质关系则变得更为成熟与基础。随着经济关系的繁荣,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也就呼之欲出了。那么,到底什么是经济法?首要的关键性的问题是必须搞清楚经济法的本质。现今有关经济法本质的理论主要有干预经济法、协调经济法、调节经济法及其它并未成型的经济法本质理论。造成经济法本质理论如此繁多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对什么是经济关系的理解各不相同。实际上,经济关系具有关联性与矛盾性,而矛盾性是其本质特性。由于经济关系这一特点,也就决定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即经济法的本质是矛盾经济法。
[关键词]矛盾 经济关系 矛盾经济法
一、矛盾
(一)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并贯穿于事物的全过程,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但是,不同的事物具有不同的矛盾,它是与某一具体的事物紧密相连的,因此矛盾又具有特殊性。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二)矛盾的直接性与间接性
矛盾的直接性体现为矛盾的双方具有直接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矛盾的间接性则表现为矛盾双方的一方背后隐藏着一方与矛盾另一方的矛盾,在这一矛盾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时候,隐藏的一方与矛盾另一方的矛盾是间接存在的,当这一矛盾中的一方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时,隐藏的一方就会直接取代这一方而与矛盾另一方形成新的矛盾,我们把隐藏的这一方与矛盾另一方的矛盾称为间接矛盾。

图示如下:C A B D,A与B的矛盾后分别隐藏着C或D一方,

A与B的矛盾为直接矛盾,C与B或D与A的矛盾为间接矛盾。当A与B的矛盾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时,C与B或D与A的矛盾是隐藏的。当A方发生根本性变化时,C就会取代A的位置形成与B的矛盾就成为直接矛盾;当B方发生根本性变化时,D就会取代B的位置形成与A的矛盾就成为直接矛盾。由此可见,直接矛盾与间接矛盾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矛盾的直接性与间接性的理论深刻地揭示了矛盾的复杂性,是矛盾的普遍性的一种反映。
(三)矛盾的一维性与多维性
任一矛盾必然存在相互对立的两方,只有一方是不可能产生矛盾的,矛盾的这种双方的对立性的特征,我们称为矛盾的一维性。而在实际生活中,矛盾的一方并不只是一个主体,往往存在多个主体,矛盾的另一方常常与这几个主体同时对立,这就形成了矛盾的多维性。比如,矛盾的A方可同时与矛盾的另一方B、C、D、E等方对立,这样就构成了A、B,A、C,A、D,A、E等矛盾的多维矛盾。矛盾的一维性与多维性的理论同样揭示了矛盾的复杂性,也是矛盾普遍性的一种反映。
二、经济关系
(一)经济
1、经济的概念
迄今为止,对“经济”一词还没有人能做出有权威性与有实质内容性的解释。在西方国家,“economy” 一词除指“经济”以外,还有“节约、节省”的意思 ;而在我国,经济一词则概念模糊,但更多的人认为是指“物质财富”。实质上,经济是以人类为视角而对对人类有用的物质的一种称谓,是动态物质与静态物质的总和。
2、物质、财富、财产、资产与经济
物质是与意识相对应的概念,是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本质属性。物质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没有物质生活资料,人类是不可能生存与发展的。物质按形态来分,可分为有形物质与无形物质,有形物质是指人眼能看得到的物质;而无形物质是指人眼看不到而实际存在的物质。物质按状态来分,可分为动态物质与静态物质,动态物质反映物质的流转关系;静态物质反映物质的所有关系。
财富是以人类为视角而对对人类有用的物质的一种称谓,是物质的一部分。财富分为社会财富与个人财富,社会财富是指社会所拥有的对人类有用的物质,个人财富是指个人所拥有的对人类有用的物质。从状态上讲,财富一般指静态的物质。
财产只是指物质的一部分,它是与人身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摈弃附着在人身概念上的社会评价观念,人身实质上是一种物质。不过,由于要考虑其社会评价,人身是一种特殊的物质。
资产也是指物质的一部分,其本质是财产,由于人们将它投入到商业运营中企图要增值,因而称之为资产。资产强调物质的商业价值,强调物质的动态性。
经济是以人类为视角而对对人类有用的物质的一种称谓,是动态物质与静态物质的总和,是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总和,经济的发展意味着社会总的财富的增多。“财富”与“经济”两个概念非常相似,但它们是有区别的:第一,“财富”是宏观概念,不考虑物质的所有与流转的具体过程;“经济”是较微观的概念,是在物质的所有与流转的具体过程产生的。第二,财富指静态的物质;经济是动态物质与静态物质的结合。
综上所述,“经济”是位于“物质”概念之下位阶上的概念,它们不在同一位阶上;“财富”与“经济”是位于同一位阶上相似的概念;“财产、资产”则是位于“经济”概念之下的另一位阶上的概念,“民事”则称不上与物质有关。
(二)经济关系
1、经济活动
(1)经济活动、民事活动与物质活动
经济活动是人们从事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活动,其实质是指民事活动。由于民事活动进行的也是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活动,从这一层意义上讲,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是对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活动的两种不同称谓。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对象是整个物质,目的则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经济活动并不只是经济的活动,而是指整个物质活动。民事含有“市民自己的事”的意义,强调的是“私事”、“不容他人侵犯”的意思,由于“民事”是从“事情”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所以“民事”不是物质;民事活动指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活动,它才是一种物质活动,可见,民事与民事活动的含义是明显不同的。对于“经济”来说,“经济”本身就是物质,所以经济活动就是物质活动。所以,从字面含义上讲,经济活动的称谓比民事活动更能清晰地表述物质活动。
(2)经济活动的四个主体
人们在从事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活动时,往往只注意“经济个人”和“经济组织”的利益而忽略“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其实,在人类从事的经济活动(或民事活动)中,一直存在四个主体,即经济社会、经济组织、经济个人与自然界。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为了自身的生存,拼命地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攫取对自己有用的物质财富,真所谓是“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人类在从事经济活动或民事活动时,由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的巨大包容性,“经济组织、经济个人”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的矛盾并未显现,受认识能力的限制,人们往往忽略“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的存在。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组织、经济个人”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的矛盾日益尖锐,人们才逐渐认识到这两个主体的重要性,“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的地位才得以确立。虽然直到现在,由于受传统理论与传统思维的限制,有些人仍然不承认这两个主体的存在,但它们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承认这两个主体应该只是时间的先后问题。
(2)经济活动的循环演进
人类的经济活动是一个循环演进的过程,如下图所示:

(图一) 金字塔型 (图二) 气球型 (图三) 爆炸型
从上图可以看出,人类的经济活动的循环演进过程分三个部分:
1)经济活动的初期阶段(金字塔型阶段,如图一)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由于“经济社会”的稚嫩和“经济组织”的不完善、不发达,人类的经济活动更多地体现为“经济个人”与“自然界”的物质所有与流转关系。生产力低下的“经济个人”与不完善的“经济组织”为了自己的生存,不遗余力地向“自然界”(或“经济社会”)索取对自己有益的物质,同时,向“自然界”(或“经济社会”)抛洒自己不需要的物质,经济活动以“经济个人”为中心,“经济个人”的物质财富不断地增多,物质流动的总趋势是由“自然界”向“经济个人”流动(如图一)。在这一时期,由于物质主要还是集中在“自然界”,“自然界”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又由于“经济社会”非常的不完善,基本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经济社会”与“自然界”就表现出很大的包容性。在以“经济个人”为中心的物质活动中,正是由于这一包容性,使得“经济个人”与其他主体的矛盾关系虽然存在但并未显现,显现出来的只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物质所有与流转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在这一时期占住主导地位,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同时也大放异彩,并且得到不断完善与发展。此时的民法调整的只是“经济个人”在攫取“自然界”物质过程中而产生的一种无序状态,其目的是促使“经济个人”之间有序地掠夺“自然界”物质。由于人们并未发现这四个主体之间隐性存在的矛盾,矛盾经济法虽然隐性存在但并未显现并确立,所以,这个时期是民法的天下,民法在调整物质所有与流转过程中占住统治地位。这一时期经济活动的主要特点我们可归纳如下:
第一,“自然界”的物质充盈,“经济组织”与“经济社会”还很不完善,“经济个人”是最主要的经济主体。
第二,物质由“自然界”向“经济个人”运动,“经济个人”向其他主体输送对己无用的物质。由于“经济社会、经济组织”的稚嫩性,“自然界”的自净能力强,“经济个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矛盾存在着但并未显现,各主体之间的矛盾往往被人们忽略,即便认识到也往往漠不关心,任其发展,或者企图用民法的扩大解释去解决这些矛盾。
第三,从事物质所有与流转的民事活动(或经济活动)较为活跃,民事关系占住绝对统治地位,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被人们奉为神灵,绝对崇拜,可以说,这一时期是民法的天下。
第四,这一过程大约需要几千年。
2)经济活动的繁荣阶段(气球型阶段,如图二)
随着“经济个人”财富的不断增加,经济的所有与流转的形式与方式日益复杂,“经济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常常感到力不从心,为攫取更多的物质供自己使用,个人之间的联合越来越普遍,“经济组织”也就自然而然的建立与发展起来了,“经济组织”的勃兴使其在这一阶段占住主导地位。此时,物质不但继续由“自然界”向“经济个人”流动,“经济个人”的物质亦向“经济组织”流动,财富急剧向“经济组织”聚集,形成一种财富的倒金字塔型(如图二)。“经济社会”在这一时期并未得到充分的发展,还处于完善阶段,常常受到“经济组织”带来的伤害。在“经济组织”面前,“经济个人”与“自然界”显得渺小与无奈,尤其是“自然界”,由于无人管理,更是在默默地承受着“经济组织”向其抛洒的有害物质对其的伤害,在痛苦地呻吟。虽然“经济个人”受到“经济组织”的压榨,但由于其同属人类范围,因而其所受伤害远小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经济活动的结果使物质主要集中在人类社会的“经济组织”与“经济个人”之中,呈现出一种中间大两端小的气球形状(如图二)。此时,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各主体之间所隐藏的矛盾关系日益显现并暴露无遗,更多地体现在以“经济组织”为中心的矛盾关系,即“经济组织”与“自然界、经济社会、经济个人”之间的矛盾关系,“经济组织”之间的矛盾关系,当然,还有其他主体之间和主体内部之间的矛盾关系,这些矛盾关系形成了一张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网。由于这些矛盾关系不是物质的所有与流转关系,“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并不会主动地去进行调整,调整民事关系即物质的所有与流转关系的民法在这个不同性质的关系面前亦无能为力。这些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附着在民事关系之上的矛盾关系或矛盾关系网,我们称之为经济关系。经济关系在这一时期显得特别突出,当然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也就必不可少了。经济关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引发经济法的勃兴,矛盾经济法在这一阶段不但得到确立而且占住主导地位。这一时期的经济活动的主要特点我们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物质急剧地由“自然界”向“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转移,“经济个人”的财富也逐渐向“经济组织”转移,财富的积累呈倒金字塔型。此时,“经济社会”也逐步得到人们的重视,但还不完善,常常受到其他主体的伤害。“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处于绝对统治地位,物质积累呈中间膨胀的气球型。
第二,各种主体之间及主体内部之间在经济活动中的矛盾日益显现且有恶化的迹象。由于物质的吸取并不是按自然规律进行,各主体之间的财富积累比例极度失调,经济结构极度不合理,往往引发大规模的经济灾难。
第三,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不但被人们所重视,而且占住统治地位,经济关系逐渐取代民事关系。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提升至特别重要的地位,可以说,这一时期是经济法的天下。
第四,这一过程大约需要几千年。
3)经济活动的爆炸阶段(爆炸型阶段,如图三)

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开发、统一机型,提高全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范围如下:
(一)列入国家和全行项目计划内的项目;
(二)全行电子化建设中急需解决的、具有全局意义的基础性和难度大的项目;
(三)全行在各地区电子化建设中急需解决的、具有地区性意义的、由一级分行开发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一)在全行系统推广应用的项目或项目费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重大项目;
(二)跨一级分行的区域性项目及全行系统计算机应用改造项目或项目费用在5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属一般项目;
(三)仅在总行机关或一级分行内推广使用或项目费用小于500万元的项目属小型项目。
第四条 重大项目报送行长办公会讨论,由行长审批;一般项目由主管行长审批;小型项目由总行科技部总经理审批。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由总行科技部和一级分行科技处组成。总行有关职能部、室、中心及一级分行各业务部门在项目立项、开发、试运行、验收、鉴定、推广应用等阶段协助科技部及一级分行科技处对相关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总行科技部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审定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
(二)审定项目主要阶段报告;
(三)根据国家计划和全行计算机应用项目发展规划,逐年编制并下达全行计算机应用项目年度计划;
(四)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
(五)监督、检查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及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六)定期、不定期地检查项目进度情况;
(七)组织项目的测试和验收工作;
(八)建立并管理项目数据库和人才库;
(九)定期向一级分行科技处和有关业务部门通报项目审批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 一级分行科技处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是:推广维护项目,开发经总行科技部审批、备案的具有地区性意义的项目,或受总行科技部委托开发有关项目。一级分行以下行不具有项目开发职能。
第八条 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专家委员会负责评审全行重大项目。
第九条 总行有关职能部、室、中心及一级分行业务应用部门是项目辅助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提出项目的立项申请,确定项目的业务需求及有关制度;
(二)协助项目开发人员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应属本部门安排的有关条件;
(三)组织并安排项目试运行前的综合测试;
(四)组织安排项目试运行;
(五)参与项目的测试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开发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总行开发中心是全行的项目开发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开发小组(以下简称项目组),为项目组提供后勤与技术服务,对项目组进行软件质量控制,负责软件推广、培训及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组受总行开发中心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发被批准立项的项目;
(二)如果被批准立项的项目已经有成熟的产品,可以外购,或进行简单的二次开发。由项目组提出拟外购软件的技术要求,由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总行科技部负责购买;
(三)与业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要求,按规定的内容、进度完成开发任务;
(四)项目开发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经费;
(五)对于跨年度的项目,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总行科技部及业务应用部门提交该项目本年度进度、经费使用报告和下年度进度、经费使用计划;
(六)项目开发完成后,向总行科技部及业务应用部门提交全部文档资料,并申请测试和试运行;
(七)试运行后,经业务部门同意,向总行科技部提出验收或鉴定申请,并提交全部文档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组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应具有系统分析员、高级程序员资格,并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在申报时,总行各部、室、中心以签报方式、分行以行文方式提出项目需求,报送总行科技部进行项目调查分析。科技部协助申报部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初步确定项目类别,拟定项目费用、计划及项目组参加人员。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15日前,项目申报部门将下年度计划开发的项目以《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总行科技部,由科技部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每年11月15日前,总行科技部汇总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报财会部审核项目经费预算。
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项目经费管理遵照《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开发费开支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每年11月30日前,科技部将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及财会部的审核意见,根据项目审批权限分别报送行长办公会、主管行长或科技部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经批准列入下年度全行计算机应用项目计划内的项目,由科技部向总行开发中心下达《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任务书》(见附件二),并通知有关项目申报部门。
第十八条 经批准但未列入全行计算机应用项目计划内的项目,由总行科技部向有关分行下达《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任务书》,由分行所辖的科技处组织开发。
第十九条 临时申报需及时开发的项目,除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外,还须附加文件说明申请该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由科技部初审后,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建设银行区域性项目的备案程序如下:
(一)科技部负责对项目进行调查分析,完成调查分析报告,交科技部有关领导批阅;
(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项目各阶段主要文档(软件需求报告、概要设计、详细设计、测试报告及操作手册等)需报送科技部备案,文档资料由科技部归档管理。

第五章 项目变更、撤销、暂停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对项目目标、内容、进度、经费及项目组进行调整,应由项目组提出申请报告,科技部与业务应用部门重新签定《项目合同书》,科技部和业务应用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根据项目的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项目组可向总行科技部及业务应用部门提出撤销或暂停项目的建议:
(一)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方案不合理;
(二)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已无实用价值;
(三)市场上已有相同的或更好的同类产品并可以外购;
(四)因合作关系变化使项目依托的基础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不能落实;
(五)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无法进行;
(六)组织不力,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七)其他导致应撤销或暂停项目的因素。
第二十三条 撤销或暂停项目的程序如下:
总行科技部和业务应用部门共同提出撤销或暂停项目的书面报告,并根据该项目原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由科技部向项目组下达撤销或暂停项目通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接到撤销通知后,应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已完成的工作、购置的设备、经费使用等情况。由总行科技部会同有关业务应用部门指定专门小组进行清理。
清理结束后应向有关部门报送或备案清理结果,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注销。
第二十五条 暂停的项目重新启动时,由项目组提出书面报告,报送科技部和业务应用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并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验收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开发完成后,由总行科技部与业务应用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目标要求、系统功能、参数和指标体系进行综合测试,以确定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能否进行试运行。由项目组向开发中心及科技部提交《系统质量测试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测试达到设计要求的,必须经过试运行。试运行时间根据项目的大小具体确定,但不得少于30天。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过试运行,其实现功能得到业务应用部门确认后,由业务应用部门提交《系统试运行报告》,项目组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三)一式三份,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全部文档资料,业务应用部门签署意见后,在其建议验收日期的3
0天前提交给科技部。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对项目的文档资料等进行审查,并在20天内给予批复。
第三十条 科技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对批准验收的项目指定项目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验收委员会向科技部提交《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验收报告》(见附件四)一式三份,经科技部总经理同意,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该项目的开发工作正式完成。
第三十二条 对已在中国人民银行立项的项目,如符合《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要求,项目组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总行科技部。由科技部按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鉴定。通过鉴定的项目不另行组织验收。

第七章 项目成果管理及推广应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要按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全部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整理归档,一份交科技部,一份交开发中心。不得散失,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三十四条 项目成果及版权属中国建设银行所有。项目组有义务维护版权所有者权益,协助将项目成果在全行系统内推广。
第三十五条 项目成果可由科技部门按有关规定申报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经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的项目成果,由科技部按有关规定申报金融科技进步奖。
第三十六条 项目的推广应用工作由总行科技部和业务应用部门共同负责。
总行运行中心负责组织管理项目的运行、维护。总行业务应用部门负责根据应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业务变化情况提出修改需求,科技部会同业务应用部门共同研究决定是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优化。对于确定需要修改和优化的项目,业务应用部门需重新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总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20日起执行。
附件略。



199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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