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6:30:43  浏览:9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专业银行,人民保险公司,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解放军审计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内审机构,南京审计学院,署机关各单位: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审计长 郭振乾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四日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
  (二)县级以上国有金融机构;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五)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六)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
  (七)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上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审汁师。
  其他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署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驻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和指导、监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具体是: ‘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草案,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其他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三)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四)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五)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
  (四)内部控制制度,
  (五)经济责任;
  (六)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七)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八)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 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经测评后,可以作为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部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送本单位领导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四)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任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非国有经济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科学技术顾问工作规则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科学技术顾问工作规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1)综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顾问(以下简称科技顾问)是厦门市人民政府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参谋,是市政府宏观决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顾问在厦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日常工作依托厦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条 科技顾问工作的指导思想:以有利于厦门市科技与社会的进步、经济与生产力的发展为出发点,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对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为市政府拟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为厦门市的科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出谋献策。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科技顾问的主要任务:
(一)收集、整理国际、国内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
(二)对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带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
(三)对全市(含行业、区域等)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工程实施等进行咨询;
(四)荐贤选能,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荐优秀人才;
(五)接受市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科技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外专家、学者;
(二)有突出贡献的学科带头人和科技工作者;
(三)知名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五条 科技顾问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政府聘请,聘任期二年。
第六条 科技顾问办公室职责:
科技顾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
(一)为科技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二)组织召开科技顾问工作会议,组织和开展专题研究及考察活动,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三)负责处理科技顾问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科技顾问职责:
(一)收集、整理本行业的国际、国内最新发展动态,不定期提供给市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二)对全市(含行业、区域等)制定的发展战略、规划及其他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接受市政府的咨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带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
(四)为市政府领导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举行专题讲座。

第四章 奖励制度
第八条 奖励制度。对本市改革和发展提出重要建议,得到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采纳,取得显著效益;为厦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顾问,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科技顾问活动经费由市财政局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计划,专款下拨。
第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经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2001年4月1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4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4月)


最近,江苏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别罢免了薛守琴(女)、李福乾、莫军(壮族)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薛守琴(女)、李福乾、莫军(壮族)的代表资格终止。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2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