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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清河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29:51  浏览:8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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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清河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2] 29 号

印发《关于加快清河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快清河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清河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给清河省级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其对全市经济发展起到龙头、窗口和示范作用,根据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派出机构,享受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度假区发展纳入全市发展总体规划。
第三条 清河区负责对度假区内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报市计委和市外经局备案;负责对度假区内市级管辖规模内项目的审批立项和管理,并发放《投资许可证》,实施工程验收,报市计委备案。
第四条 清河区负责对度假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审核,由市科技局呈报,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后,由清河区管理。
第五条 按全市土地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清河区土地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清河区国土资源分局享有市级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权。
第六条 清河区负责度假区内生产加工型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的审批、人防工程结建费用的收缴,报市人防办备案。
第七条 清河区负责度假区内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建设工程动迁项目的审批及发放动迁许可证工作,成立专门机构并由市协调管理,负责度假区内建设工程墙改基金的收缴;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度假区内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审查工作。
第八条 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清河区负责对度假区内各类市场的审批和管理,并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代理办理度假区内企业冠用市名、私营企业集团的审核登记、广告登记管理,统一报市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清河区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代理办理度假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私营)等组织机构代码证、换证、年检,统一报市技术监督部门审批。
第十条 清河区环保部门负责对度假区内市级和市级以下的建设项目及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审批,报市环保局备案,并实施环保日常管理及执法监察。
第十一条 市水土保持办公室与清河区水利部门联合办公负责度假区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情况,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督促检查。如不执行或影响本规定执行的,按环境建设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清河省级旅游度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市有关部门对度假区内企业进行检查时,须经清河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同意方可进行检查(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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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对全省水产苗种生产体系建设统一规划。水产苗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二、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和滩涂,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三、将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渔具,情节严重的,可以现场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补充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补充通知

1987年7月23日,新闻出版署

按照《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的规定,国家标准GB5795-86-《中国标准书号》已于1987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出版社实施。在1987年,“中国标准书号”与“全国统一书号”并存,将于1988年取代“全国统一书号”。
为了使全国出版社、发行单位和图书统计管理部门在年内做好有关技术准备,以保证明年与书号有关的各项工作能顺利进行,现重申《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并做必要的补充。
一、1988年1月1日起发稿的图书,一律取消“全国统一书号”,只用“中国标准书号”。请各出版社在1987年中,将以前所有仅用“全国统一书号”发稿的图书出版完毕,实在出不来的,请补编“中国标准书号”,以保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所有图书都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二、“中国标准书号”不包括下列四类出版物:
(1)临时性印刷品,年画、年历画、挂历、台历等;(2)无书名页的单张美术印刷品或折页美术印刷品(图片);(3)各级技术标准文献;(4)不另加封面的出版物,如:活页文选、活页歌篇等均列入此类。
上述不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的图书,将继续使用“全国统一书号”。将“全国统一书号”中的出版社号,从1988年1月1日起改为所颁发的“中国标准书号”中的出版者号。
三、在“全国统一书号”取消之后,对“中国标准书号”的使用做如下补充规定:
(1)凡少数民族语种的出版物,在“中国标准书号”的“分类种次号”之后,加“民文”两字。
例:ISBN7-105-×××××-×/I·×(民文)
ISBN 7-105-×××××-×
或 -------------------
I·×(民文)



(2)凡是课本性质的出版物,在“中国标准书号”的“分类种次号”之后,加“课”字。其中少数民族语种的课本性质的出版物,加“民课”两字。
例1:ISBN 7-04-××××××-×/0·××(课)
ISBN 7-04-××××××-×
或 --------------------
0·××(课)
例2:ISBN 7-5370-××××-×/K·××(民课)
ISBN 7-5370-××××-×
或 ---------------------
K·××(民课)


(3)凡是少年儿童读物,在“中国标准书号”的“分类种次号”之后,加“儿”字。其中少数民族语种的少年儿童读物,加“民儿”两字。
例1:ISBN 7-5007-××××-×/G·×××(儿)
ISBN 7-5007-××××-×
或 --------------------
G·××××(儿)
例2:ISBN 7-80525-×××-×/J·×(民儿)
ISBN 7-80525-×××-×
或 ---------------------
J·×(民儿)


(4)凡是外文出版物,在“中国标准书号”的“分类种次号”之后,加“外”字。
例:ISBN 7-119-×××××-×/Z·××(外)
ISBN 7-119-×××××-×
或 ----------------------
Z·××(外)
四、按照《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手册》的规定,各出版社应建立“ISBN使用登录帐”,每年向中国ISBN中心报送一次。登录帐包括:(1)中国标准书号;
(2)书名。
请全国各出版社于1988年1月底之前,将1987年的ISBN使用登录帐报中国ISBN中心。
五、中国ISBN中心建有“中国ISBN出版者数据库”,每年向国际ISBN中心报送一次数据。请全国各出版社向中国ISBN中心提供本社社名、社址及电话号码、电传号的中、英文的准确写法。已经报过且无变化的,可不再报送,有所变更或没有报过的出版社,请及时报送。
明年是正式全面启用“中国标准书号”的第一年,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即着手检查今年的使用情况,进一步做好全面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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