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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朔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56:07  浏览:8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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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朔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朔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朔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04]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朔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七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朔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朔州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
(一)最高科学技术类;
(二)技术发明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项。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 鼓励高新技术攻关,促进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与经济、 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 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维护市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朔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朔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最高科学技术类奖授予下列科学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最高科学技术类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九条 技术发明类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本条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授予在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研究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工作,取得重要成果 ,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对科技、 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经应用,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本条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类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最高科学技术类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其中最高科学技术类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驻朔企业;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本条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可以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推荐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初审。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位评委的评审和投票结果,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由市科学 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异议期30日。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最高科学技术类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最高科学技术类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全部为获奖者个人所得。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奖金数额为:一等2万元、二等1万元。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人民政府财政列支,每年3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 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山西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中择优选取,予以推荐。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朔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朔政发[1991]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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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技术培训中心关于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联合举办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烟培[2003]35号

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技术培训中心关于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联合举办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科教处、质检站,中烟各省工业公司科教处,各卷烟厂人劳(教育)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施“科教兴烟”战略,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要求,针对行业部分职工需要学历提高的实际情况,经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商定,报请国家局主管部门批准,定于2003年开始在我们培训中心开展中国科技大学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学管理模式及学历:实行学分制,共90个学分,三年内学员可修完规定课程,经过考试获取相应学分(少数学习困难的可以5年内修满学分),并完成毕业论文,颁发国家承认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远程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者可按国家规定授予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二、学习形式:实行不脱产学习,学员在自学(包括通过互联网学习)的基础上,每年两次面授、辅导、实验、考试等,每次集中两周左右时间。
  三、开设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形式   学制   计划数
    01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业余   3年    40
    02    计算机网络      业余   3年    40
    03    电子政务       业余   3年    40
    04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业余   3年    40
    05    工商管理       业余   3年    80
    07    烟草科学工程(烟草种植方向) 业余 3年   40
         烟草科学工程(烟草工程方向) 业余 3年   50
         烟草科学工程(机电一体化方向) 业余 3年   50
         烟草科学工程(化学检测方向) 业余 3年    50

  四、招生对象:烟草行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在职职工及子女。
  五、报名条件及学费:具有国民系列的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有关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自主命题组织的入学考试(本科免试入学),成绩合格者即可录取;学费为每学年2600元,教材资料费另计。
  六、报名办法:报名须填写《报名登记表》(附后,可复印)及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二寸照片5张,报名费50元,入学考试费60元(免试者不交考试费),手续齐全后,单位或个人将上述材料及费用邮寄到我们培训中心教务处.
  七、报名、考试、学习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03年10月28日~11月30日;
  2.入学考试时间:2003年12月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报名、入学考试及学习地点: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技术培训中心(河南省郑州市北林路7号);
  4.开学时间:入学考试通过后即被录取,同时开学,学籍可从2003年9月开始计算。
  5.入学考试科目及范围请浏览网站:www.ctt.cn
  6.联系电话:0371-5857011、5857012
    传真:0371-5712043

主题词:远程 学历 教育 通知
抄送:国家局科技教育司
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技术培训中心
2003年10月24日印






二ОО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 件: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现代远程高等教育报名登记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80&pic_id=0



关于印发定制式义齿注册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定制式义齿注册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定制式义齿产品注册,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定制式义齿注册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定制式义齿注册暂行规定

  一、定制式义齿注册规定的依据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定制式义齿应进行注册。

  二、定制式义齿产品的管理分类
  使用已注册的义齿材料生产的定制式义齿产品为Ⅱ类医疗器械,使用未注册的材料生产的定制式义齿产品为Ⅲ类医疗器械,产品类代号为6863—16,名称为“定制式义齿”。

  三、定制式义齿注册产品标准的编写
  (一)编写注册产品标准应遵照以下文件执行:
  1.《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
  2.《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国药监械〔2002〕407号)。
  3.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4.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5.我局制定了《定制式义齿产品质量基本要求》(见附件),作为注册产品标准审查的依据。

  (二)注册产品标准中,对定制式义齿的要求(标准中的技术要素),根据义齿的原材料、分类和使用要求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定制式义齿应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患者牙模及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制造;
  2.对定制式义齿主体原材料的规定。

  (三)定制式义齿的规格尺寸在注册产品标准中可不作具体要求。

  (四)注册产品标准中对定制式义齿产品的检验规则、单包装标志、外包装标志、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运输方式和储存条件应有要求。

  四、定制式义齿产品注册的申请
  (一)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在对其生产的定制式义齿产品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时,应执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

  (二)定制式义齿产品注册时,如生产企业已建立体系并正常运行的,可直接申请准产注册;如未建立体系,按试产申请注册,可不要求提供体系考核报告。

  (三)对于用已注册的原材料做成的产品,可不做生物性能检测。

  (四)注册时企业提供的自测报告中应提供义齿加工检验流程记录。

  (五)使用已注册的义齿材料生产的产品,注册时,企业应提供所用原材料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附件:定制式义齿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附件:

            定制式义齿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一、说明
  1.分类
  按照不同的修复方式,定制式义齿产品可以分为两类:固定修复体和活动修复体。
  (1)固定修复体产品包括:冠、桥、嵌体、贴面等。
  (2)活动修复体产品包括:局部义齿、总义齿等。

  2.基准
  (1)固定修复体以完整的石膏模型为基准制作并检验。
  (2)活动修复体以完整的石膏模型为基准制作,但修复体完成后模型即被破坏,不能以模型为基准进行检验。

  二、固定修复体的基本要求
  1.修复体的制作应符合口腔临床医生的设计要求。
  2.修复体在模型上应有良好的密合度。在修复体边缘处,肉眼应观察不到明显的缝隙,用牙科探针划过时应无障碍感。
  3.修复体的邻面与相邻牙之间的接触部位应与同名正常牙的接触部位相一致。
  4.修复体的咬合面应有接触点,但不应存在咬合障碍。
  5.修复体的外形及大小应与同名牙相匹配,应符合牙齿的正常解剖特点。
  6.修复体瓷质部分的颜色应与医生设计单中要求的色号相符。用肉眼观察应无裂纹、无气泡。
  7.修复体的金属部分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用肉眼观察应无裂纹、无气泡,内部应无气孔、夹杂。
  8.冠修复体唇、颊面的微细结构应与正常牙一致。

  三、活动修复体的基本要求
  1.活动修复体应符合口腔临床医生的设计要求。
  2.修复体中除组织面外,假牙、基托、卡环及连接体均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
  3.修复体的组织面不得存在残余石膏。
  4.树脂基托不能有肉眼可见气孔和裂纹,铸造的基托、连接体和卡环内部应无气孔、夹杂。
  5.全口总义齿的上、下颌修复体对 后,4-7牙位均应有接触,且上下颌修复体之间应无翘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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