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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考试组织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17:05  浏览:97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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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考试组织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考试组织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

深组通[2001]5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订《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考试组织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考试组织办法

  为保障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全市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过程中的考试工作。
  (二)工作目标: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考试支持,保证考试的客观、公正、准确、合法。
  (三)主要工作任务:组织命题、选聘考官和实施考试。
  (四)主要工作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能力为本原则,程序化与科学化原则。
  (五)工作机构:命题工作组、考官工作组和考务工作组,分别负责试题命制、考官组织和考务工作。
  二、考试管理
  (一)局级干部公开选拔过程中的试题命制、考官组织和考务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
  (二)处级干部竞争上岗过程中的试题命制、考官组织和考务工作,原则上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中的一些具体工作也可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委托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三)人数较多、情况较特殊又具备考试条件的单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可独立组织考试。
  (四)各区用人单位开展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工作可比照上述办法进行。
  三、考官组织
  (一)考官由政治过硬、公道正派、业务精通的党政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专家、相关专业的资深专家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等四方面人员担任。
  (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遴选足够数量的候任考官,按分类管理的原则编入数据库,以备随时起用。
   (三)在实施考试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依据职位要求,从候任考官中挑选人员进行科学搭配,组成笔试考官小组和面试考官小组,实施判卷和评分。
  (四)每一个考官小组须由9-11名考官组成。
  (五)在竞争上岗考试工作中,如现有的备选考官不能满足需要,可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遴选合格人员,补足考官,但其名单须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
  四、试题命制
  (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具体职位的需要,组织命题小组。命题小组由3-5名命题专家组成。
  (二)在试题命制之前,由命题小组研究职位说明书,确认职位说明书能准确、简练地描述拟选职位的5-7项主要职责和5-7项关键性的履职能力。职位说明书达不到此要求的,送回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修订完善。
  (三)命题小组须紧扣职位说明书要求命制试题。
  (四)命题小组在全封闭状态下,开展试题命制工作。
  五、考务工作
  (一)考务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委托专门考试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如有必要,也可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直接组织实施。
  (二)考务实施单位或部门负责聘请监考官和组织监考。
  六、考试监督
  (一)每一个职位的考试均须由监督官小组进行独立监督。
  (二)监督官小组由3名以上(含3名)监督官组成。
  (三)监督官由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纪检、监察部门派员担任,或从用人单位群众中民主推荐产生。
  (四)监督官小组对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发现问题除直接制止和纠正外,须及时向上述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七、其他
  (一)考试经费由用人单位按财政渠道提供。
  (二)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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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厅、工商局,各地、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广西各地、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
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关于“要认真落实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重点抓好公检法和工商管理等部门收支两条线的工作”的精神,财政部制定了《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现转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以便集中有关意见向财政部反映。
附件:关于印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8日 财预字〔1998〕22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关于“要认真落实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重点抓好公检法和工商管理等部门收支两条线的工作”的精神,我部制定了《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财政管理,完善和规范监缴行为,保证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实施办法》(国发〔1997〕23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向国库或财政专户解缴情况的监缴,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缴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情况的监缴工作,并指定内设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缴中央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凡由执行执罚机关就地解缴入库的,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就地监缴;采取逐级汇缴、由主管部门集中解缴中央国库的,由财政部监缴,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机构对汇缴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表式见财政部财文字〔1998〕295号);
(二)按规定应送财政部门的收取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票据联或票据复印件;
(三)解缴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凭证联或凭证复印件;
(四)财政部门开展监缴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地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应缴中央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前款资料,应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取得行政性收费收入。
凡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明确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必须按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库方式和缴库时限上缴国库。
凡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解缴国库的方式,依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
〔1995〕27号)和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的规定执行。中央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收费收入解缴财政专户的方式,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
〕121号)规定执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解缴财政专户的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参照财政部财综字〔1996〕121号文件确定。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一个待解预算收入帐户和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
待解预算收入帐户用于管理待解缴国库的行政性收费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用于管理待解缴财政专户的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相关内容,按规定要求进行管理,以备查对。
凡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建帐和核算的,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帐册,加强会计核算,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收单位应当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并附报相关资料,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及解缴凭证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并与国库、财政专户和罚款代收代缴单位进行对帐。对不按规定及时解缴行
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应予催缴,对解缴预算级次出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二)对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执收执罚和解缴情况进行经常性稽查。稽查的主要内容:
1、《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的真实性情况;
2、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项目、收取范围和标准的情况;
3、领取、管理、使用、缴销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的情况;
4、管理待解预算收入帐户和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的情况;
5、依法建帐反映、核算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情况;
6、需核查的其他重要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实施稽查,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调取相关资料和实地稽查等不同方式。具体实施稽查之前,应当制定稽查计划或稽查方案。实地稽查时,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监缴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应当建立工作底稿、监缴台帐、工作报告等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内设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缴的机构,应当定期向本财政部门主管的行政首长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解缴和监缴的情况。
第十二条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依照财文字〔1998〕295号文件所附统计报表格式,按季向财政部反映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中央汇缴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情况,重大问题随
时反映。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问题应向财政部报告;需要追究单位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移交
行政监察部门处理,其中需解除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6〕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需要追究单位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截留、转移、坐支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以及利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私设“小金库”和贪污私分的;
(二)应收不收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
(三)收取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不使用合法票据的;
(四)拒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拒绝或阻碍财政部门监缴工作的。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缴工作责任制。对擅自减免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以及不严格执行监缴制度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需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其他部门(单位)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解缴情况进行监缴,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个人所得税征管不断加强,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征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离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人们的纳税观念还很淡薄,偷逃税现象仍很普遍,税收流失严重,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未能充分
发挥。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努力提高全民依法纳税意识,改善税收征管环境,落实征管制度,规范征管程序,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犯罪活动,切实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个人所得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发展潜力巨大,但税源不易监控,征管难度很大,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领导,在工作部署上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财、物方面增加必要的投入,继续争取
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协调好同公、检、法及银行、工商、宣传等部门的关系,保障严格执法,共同创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注重税法宣传效果。税法宣传是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此,税法宣传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和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让税法走进千家万户,逐步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在宣传内容上,既要有一般性宣传
,又要有针对特定对象、突出特定内容的宣传;既要抓主动、诚实申报纳税的正面宣传,又要抓偷逃税案件的反面典型宣传;经法院判决处理的大案,要做好系统宣传报导。在今后几年内,应注意在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效果上多下功夫,做出更加突出的成绩。
三、大力强化代扣代缴工作。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方式,也是控制税源和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主要途径,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总局制定下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做到:(一)摸清扣
缴义务人底数,掌握其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二)以文书形式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三)落实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四)对扣缴义务人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并监督扣缴义务人正确使用扣缴报告表和代
扣代缴税款凭证。
四、要突出重点,强化对高收入者的征管。税务机关要始终把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高收入者一般人员流动性大、收入来源地域分布广、收入渠道多,较难控管。为强化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使用,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到:(一)基层征
管单位要建立必要的信息渠道,掌握辖区内高收入者(如演艺界明星,三资企业的董事、经营,建筑安装业承包人,具有特殊技能的自由职业者,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业主等)的基本情况。(二)对高收入者,要按照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斩行办法》,逐步实行自行申报纳
税,并对同一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情况进行交叉稽核。(三)定期对高收入者及基层征收人员分别进行申报纳税和受理申报纳税的辅导,规范申报纳税程序。(四)加强对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情况的检查,对于虚假申报和拒不申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五)对高
收入者进行编号建档。其编号应使用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号码,该号码同时使用于扣缴报告表和支付收入明细表。纳税人档案内容包括:1.纳税人基本情况:纳税人姓名、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户籍、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主要收入来源、家庭成员组成;2.纳税人自行申报
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3.扣缴义务人扣缴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4.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申报情况的交叉稽核结果,两种申请情况不符时的处理决定;5.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处理报告。
五、巩固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试点。1996年以来,各地按照总局要求实行了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试点。经过一年的运行,取得了一些经验,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各地要认真总结,巩固、完善试点工作,充分利用好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加强
交叉稽核工作,使该项制度充分发挥监控个人收入、强化征收管理的作用。
六、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控管。为了防止纳税人将劳务报酬所得化整为零,将一笔所得分多次收取,逃避纳税,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得,各地可试行预扣税款,纳税人申报后进行清算的征收方式,或实行纳税保证金制度。
七、坚持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税务机关要把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作为税务检查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1号)的精神,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县以上(含
县)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一把手或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按组织宣传、自查申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4个阶段部署专项检查工作,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各地在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
汇总表”(表样见国税发〔1995〕176号通知附表),于次年3月底前一并报送总局。
八、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大案要案,震慑偷逃税犯罪分子。各地应充分利用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等提供的线索,集中力量,排除阻力,依法查处重大偷税案件。对于偷税违法犯罪,要根据刑法、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6〕6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91号)的规定,依法定性和处罚,决不能姑息迁就。上级税务机关要全力支持和积极协调下级税务机关查处大案要案工作。
九、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机构,充实征管和检查力量。为了适应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检查任务日益繁重的需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局建议各地凡没有成立个人所得税管理机构的,都应设立专门机构,并充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检查人员。
十、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计算机管理,是建立严密、有效的税收监控网络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都要给予高度重视,并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将计算机用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计算机管理的主要要求是:广泛采集个人收入信息,以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编码为基础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档案系统;能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进行逻辑复核;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能进行交叉核对;筛选税收稽查对象;通过网络对不同区域的纳税人信息进行交换和汇总。
希望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研究制定有关具体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199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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