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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19:54:34  浏览:8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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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试行)

新闻出版署


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试行)
1996年1月4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中央报社:
为规范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行为,保证报纸出版和广告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现对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广告专版系“报纸登记证”登记版数以外临时增出的区域发行的广告专版;
二、该专版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发行,不得扩大或缩小发行范围;
三、报社增出地方广告专版须在出版前一月内由报社主管部门向新闻出版署申报,经批准并在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后方可出版发行;报社一次最多只能申请增出三个月的地方广告专版;增版印数不足一万者不得出此类广告专版。
四、该专版印数须与报纸当地发行量一致,并随当日报纸附送;
五、增版序号须在原报版序后顺序标明,并在报头下方显著位置标明“今日×开×版”字样;在增版版头显著位置注明“本版只限××地区发行,印数××万份”字样;
六、本规定限在发行数为100万以上的中央报纸试行。
七、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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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预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建〔2013〕8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财建〔2012〕344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财建〔2012〕808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财建〔2012〕344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的通知》(财建〔2012〕344号)和你省(区、市)申请情况,现预拨你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2(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6001 风力发电补助,2116002 太阳能发电补助,2116003 生物质能发电补助,2116099其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安排的支出)。

  请按规定将上述资金及时拨付给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并会同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要求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将资金专项用于收购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列入上述四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等相关支出。

  财政部

  2013年3月29日


附件下载: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拨总表.xls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304/P020130401513542242004.xls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分省表.xls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304/P020130401513542379094.xls


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1)91号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著名商标的具体认定工作由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第三条 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市技术监督局、市贸发委、市经发委等有关职能部门、市消委会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 市工商局负责建立认定委员会委员库。委员库按部门、专业分类建库,职能部门委员由有关职能部门推荐1——3人组成,专家委员会由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校推荐组成。
第五条 职能部门委员聘任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具有较深商标理论造诣和丰富工作经验,大专以上学历,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8年以上的业务骨干。
第六条 专家委员聘任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从事知识产权、新闻广告、工商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高级职称资格的;
(三)行业协会专家委员应在相关行业工作8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高级职称资格的。
第七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由市工商局发给聘书,任期两年,任期结束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相关单位由于工作需要需重新调整推荐委员,应书面通知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认定时由市工商局按部门、专业从委员库抽选委员组成认定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为1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成员不少于委员会成员的一半。
第九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按《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填写《认定申请表》。
第十条 市工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在15日内作出初审报告。对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提交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评审。
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在收到初审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
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认定时间。
第十一条 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量化标准由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根据《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达到厦门市著名商标的要求,进行论证、表决。
厦门市著名商标须经该次认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确认。
第十三条 经认定委员会通过确认的厦门市著名商标,在通过确认的15日内由市工商局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认定的,由市工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主要理由及整改方向。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认定的,通过整改,商标所有人可以在6个月之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认定委员会成员在评审中不得收受当事人的款物,不得泄露认定评审的相关情况。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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