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2003年度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合作分析取样方案和相关检测分析工作安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27:12  浏览:89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2003年度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合作分析取样方案和相关检测分析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


国烟科技[2003]36号

关于2003年度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合作分析取样方案和相关检测分析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合作分析工作已于去年底在行业内全面启动,今年是正式开展该项工作的第一年。各相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按照国家局下发的《关于2003年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合作分析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烟科技[2003]6号文)要求上报了样品清单,包括取样点清单、品种、收购量和移栽期等。经研究,确定了2003年度取样方案(见附件1),并按照该项工作的总体部署,筛选确定了2003年国内外烟叶样品(取样/检测分析)清单(见附件2、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叶样品取样工作
  1、国内烟叶样品取样工作
  各取样单位要按照取样方案的要求,对照各自的取样清单,认真做好取样工作,并与对应的检测单位联系好样品的交接工作,样品寄出(以邮戳为准)或送达检测单位的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各相关省局(公司)科技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协助完成样品取样。
  2、国外烤烟样品取样工作
  今年的国外样品主要为巴西和津巴布韦的进口烟叶,共34个等级。每个等级取样5Kg,样品寄出(以邮戳为准)或送达检测单位的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
  二、样品检测分析及数据结果的上报工作
  各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须认真查收样品,编制样品档案。并及时开展分析工作,于2004年3月1日前将所有分析数据汇总到郑州烟草研究院,通过数据的填报格式上载数据,数据填报格式可从网上下载,网址:www.ztri.com.cn。
  郑州烟草研究院联系人:王峙;电话:0371-6228800-2361,2366;传真:0371-6222571;联系地址:郑州市二七路88号(邮编:450000)。Email:wz@ztri.com.cn。
  三、组织开展《应用近红外检测技术快速测定烟叶主要化学成分(20项指标)的研究》项目
  近年来,随着近红外硬件、计算机硬件以及应用数学等方面技术的飞速发展,近红外检测技术的精度不断提高。应用近红外光谱技术研究分析烟草的有关理化性质,已逐渐进入实际应用研究阶段。相对于目前推行的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分析的标准方法而言,近红外技术在检测速度和能力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为此,国家局研究决定组织郑州烟草研究院和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等5家单位共同开展《应用近红外检测技术快速测定烟叶主要化学成分(20项指标)的研究》。由于该项研究需要一定的烟叶作为基准样品,为减少取样工作量,避免重复取样,要求各检测单位收到样品统一研磨后,除自留做检测用外,须于12月15日前向郑州烟草研究院等5家单位(名单见附件4)分别寄送整套样品。所有样品须附送烟叶卡片两张(可复制),并附上样品清单。
  各单位如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可与国家局科教司或郑州烟草研究院联系。科教司联系人:张虹、程多福;电话:010-63605723,63601389;传真:010-63605487;Email:zhangh@stma.tobacco.gov.cn,kj-kj@stma.tobacco.gov.cn。郑州院联系人:赵明月、李萍;电话:0371-6230543、6228800-2328。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9 号

  现公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doc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期货公司进一步深化中介职能定位,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和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能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期货行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分类评价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 参与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公示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户资产保护。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及管理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三)公司治理。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四)内部控制。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情况,体现其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五)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公示。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体现其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第九条 期货公司市场竞争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的业务规模、成本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均客户权益总额;
(二)期货业务收入;
(三)成本管理能力;
(四)净利润;
(五)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条 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主要根据期货公司为产业客户服务的情况,以及在优化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客户日均持仓;
(二)机构客户日均权益;
(三)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的纪律处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 设定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等评价指标与标准,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期货公司的评价计分。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公示等6类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不符合具体评价标准的,每项扣0.5分。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持仓成交比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50%的,该指标不予加分;
(二)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期货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60名、61名至排名中位数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5分、1分、0.5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商品期货手续费率或金融期货手续费率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50%的,该指标不予加分;
(三)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成本管理能力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0.1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期货业务盈利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该指标不予加分;
(四)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净利润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营业部部均手续费收入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该指标不予加分;
(五)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合规状况指标得分低于规定分值的,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机构客户日均持仓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
(二)机构客户日均权益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
(三)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以下情形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一)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每次扣1分;风险监管指标预警的,每次扣0.5分;
(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5分;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一般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25分,最高扣3分;
(三)违规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对外担保的,每次扣2分;
(四)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开仓交易的,每次扣2分;
(五)错单和穿仓损失金额超过当期提取的风险准备金额10%的,扣2分;
(六)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的,每次扣3分;
(七)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每人次扣0.1分,最高扣2分;
(八)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人次扣2分;
(九)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2分;独立董事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1分;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监事会主席)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0.25分;
(十)未经许可或报备变更股权的,每次扣10分;
(十一)未经许可设立、变更经营场所的,每次扣10分;
(十二)未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每次扣1分;
(十三)开展期货投资咨询等创新业务不符合有关业务规则的,每次扣0.5分。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一)被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2分;
(二)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二)至(七)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3分;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或者罚款的,每次扣3分;被暂停、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每次扣5分;被采取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措施的,每次扣8分;被采取永久性市场禁入措施的,每次扣10分;
(四)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10分;
(五)被警告的,每次扣12分;被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每次扣15分;
(六)被撤销部分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或者被刑事处罚的,每次扣20分。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营业部被采取本规定第十七条所述监管措施的,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及时告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营业部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述原则进行扣分。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被中国期货业协会训诫、公开谴责、暂停会员部分权利的,每次扣0.5分;被暂停会员资格的,每次扣1分;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每次扣2分。期货公司从业人员被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的,每人次扣0.25分。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因同一违规事项被纪律惩戒的,从高扣分。
期货公司被期货交易所下发监管意见函的,每次扣0.25分;被警告、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期货公司有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强行平仓的除外)、罚款、没收违规所得的,每次扣0.5分;被暂停或限制业务、暂停或调整会员资格的,每次扣1分;被取消会员资格、市场禁入的,每次扣2分。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违规行为已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或者同一违规行为被采取多项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扣分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不同违规行为被采取同一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期货公司因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被分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与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期货公司违规行为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无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均应按相应的规定予以扣分。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被采取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监管措施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且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的,对相应的监管措施可以不予扣分,但仍需按照违规行为进行扣分。
期货公司主动上报违规行为的,如果该行为不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违规情形,经评审委员会认可后可以减半扣分。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在评价期内与其他期货公司进行合并且在评价期内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可加4分;
(二)期货公司剩余净资本达到1亿元整数倍的,每1倍数加0.5分,最高加2分。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在评价期内出现预警或不达标情形的,不予加分。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配合日常监管、落实专项监管工作及整改完成情况,对期货公司进行酌情扣分,最高可扣2分。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信息技术建设、自有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纳入分类评价的有关规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第四章 公司类别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期货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类11个级别。
(一)A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最高,能够较好控制业务风险;
(二)B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较高,能够控制业务风险;
(三)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一般,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规模基本匹配;
(四)D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较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
(五)E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 A(AAA、AA、A)、B(BBB、BB、B)、C(CCC、CC、C)、D等4类10个级别的公司,由中国证监会每年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和以前年度分类结果,根据全部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按照一定的分值区间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未达到全国期货公司日均客户权益总额平均水平的,不得评为A类公司。
第二十八条 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期货公司,定为E类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挪用客户保证金、超范围经营、信息系统不符合监管要求、日常经营及自评中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将公司类别下调3个级别;情节严重的,直接评为D类。
期货公司在自评时,若不如实标注存在问题,存在遗漏、隐瞒等情况,将在应扣分事项上加倍扣分。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未在规定日期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类别下调1个级别;未在确定分类结果期限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直接评为D类。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异常且足以导致公司分类类别调整的,评审委员会有权根据有关情况及时对相关期货公司的分类进行动态调整。期货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业务规模、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情况的变化,不属于动态调整的范围。
上述分类调整属于调高期货公司类别的,期货公司评价指标应当自评价结果确定后持续6个月以上满足与调高类别相应的标准。E类公司最高可调至C类C级,D类公司最高可调至C类CCC级,A、B、C类公司不予调高类别。
期货公司申请动态调整的,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上报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合并的,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在上一年评价期内不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违规情形,且截至申请日违规事项全部整改完成,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可以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期货公司合并的批复文件之日起,申请将其上一年分类结果调整为原合并各方分类结果中的较高者。合并后的存续公司申请调整分类结果的,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上报评审委员会。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采取期货公司自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评审委员会复核和评审、中国证监会确认评价结果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每年进行1次,风险管理能力及持续合规状况评价指标以上一年度4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为评价期;涉及的财务数据、经营数据原则上以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自评,对照评价指标与标准,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及被采取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将自评结果上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期货公司自评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期货公司自评结果进行初审和评价计分,于每年5月15日之前将初审结果上报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在初审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与期货公司核对情况,确认事实。
第三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的基础上组织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评审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期货公司分类结果由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形,认为有必要申请扣分豁免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后由评审委员会复核并审议决定。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将期货公司的具体得分及所属类别书面告知期货公司。
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分类结果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诉。期货公司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上报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对于在自评时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期货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签署确认意见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层人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期货公司发生的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调查、迅速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并记入监管档案,在此基础上对期货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初审和评价计分。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充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以及期货公司分类初审的质量,是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考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监管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分类结果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期货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新业务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不同缴纳比例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等机构使用。
期货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是指由于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自有资金不足或者保证金出现缺口等事项而导致的预警,以及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认定的其他重大预警情形。
(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一般预警,是指除上述重大预警以外的其他预警。
(三)期货业务收入,是指期货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开展的期货经营业务收入。
(四)成本管理能力,是指期货公司期货业务收入/(业务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佣金支出)。
(五)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净利润/净资产。
(六)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是指期货公司在各期货品种上的机构客户(即非自然人客户,下同)日均持仓占比之和,按下列公式计算:

1.某公司在某期货品种上的机构客户日均持仓占比(P):

其中,i=评价期内的交易天数;a=某公司在某期货品种上的当日机构客户持仓量;A=该品种的当日机构客户总持仓。
2.某公司在各期货品种上的机构客户日均持仓占比之和:
∑Pr
其中,r=期货品种。黄大豆一号和黄大豆二号、硬麦和强麦、螺纹钢和线材均作为一个品种计算。
(七)机构客户日均权益,是指期货公司机构客户的日均客户权益。
(八)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是指本评价期机构客户日均权益-上一个评价期机构客户日均权益。
(九)持仓成交比,是指日均持仓量/日均成交量。
(十)手续费率,是指手续费收入/成交金额。
(十一)期货业务盈利,是指期货公司期货业务收入-(业务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佣金支出)。
(十二)营业部部均手续费收入,是指手续费收入/营业部数量。期货公司总部未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不开展经营业务的,视为1个营业部。
(十三)剩余净资本,是指期货公司净资本扣除按规定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净资本之后的部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17日公布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9〕22号)同时废止。

附件: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
评价指标 序号 评价标准
1.客户资产保护 1.01 期货保证金账户的管理、报备、披露符合相关规定
1.02 期货保证金的存放、出入金符合相关规定
1.03 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有效运行,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1.04 向监控中心报送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按规定及时报送
1.05 开户环节符合相关规定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
1.06 交易环节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2.资本充足 2.01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符合规定
2.02 建立了风险监管指标动态监控与补充机制,开展重大业务前进行敏感性测试
2.03 按照规定履行了定期报告与风险监管指标异常时的临时报告义务
3.公司治理 3.01 期货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独立经营
3.02 公司“三会”制度健全并有效履行职责
3.0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拒绝配合监管、擅离职守等情况
3.04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人未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未损害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3.05 公司及股东能够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履行报告义务
3.06 期货公司确保首席风险官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检查权,为首席风险官有效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3.07 首席风险官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履行报告义务,并按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4.内部控制 4.01 公司和营业部的人员、岗位、场地、设施等方面符合运营和监管要求
4.02 公司内部控制架构健全,设置了必要的业务和职能管理部门,符合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
4.03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合规等各项业务有效运转并符合监管要求
4.04 公司建立了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4.05 公司建立了明确、合理的授权分责制度并有效执行
4.06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稽核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有效执行
4.07 公司建立了自有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用途和划拨程序进行有效控制
4.08 营业部“四统一”管理有效执行
5.信息系统安全 5.01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完善并有效执行
5.02 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5.03 应急处理机制健全有效
5.04 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信息系统情况
6.信息公示 6.01 信息公示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6.02 公示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03 信息能够按规定及时公示,并在规定地点、通过规定渠道公示
6.04 信息公示由专人负责、职责明确,信息公示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

全国总工会、教育部


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


2002-06-17

总工发[2002]12号


  为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健康发展,依法治教,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7号)精神,现就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重要性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些学校的教职工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职工同等的法律地位,教职工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教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是教育战线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要求,是加强党的建设,密切党与教职工群众的联系,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需要,是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各级教育党委、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工会要从全局的高度、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组建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积极推动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组建工会的工作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工会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组建工会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要有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会组建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做到边组建、巩固、边发挥作用,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所有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工会组建工作。

  要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和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要求,凡是经相应的行政部门批准、依法登记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以下同),不论其规模大小,职工多少,都应允许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创造条件尽快把工会组织建立起来。会员人数25人以上的学校,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学校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教职工委员。

  建立会员管理制度。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专职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本人有入会要求,都可以加入工会组织。在会籍管理上,要针对社会力量举办学校教职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实行会员关系随着劳动关系流动的管理制度,劳动关系在哪里,会员的会籍关系也确定在哪里。要认真履行会员入会手续。

  已在原单位退(离)休的教师被聘任后,可在原单位保留会籍,办理临时转会关系,成为聘任学校工会会员,履行会员义务,参加工会活动。


  三、依法保证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工会组织领导体制的健全和工作的开展

  要建立健全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会的领导体制,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工会干部,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要经上一级教育工会批准。要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要求,明确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工会的领导体制和隶属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要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组织领导人,学校举办者及其直系亲属和校级行政领导不宜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选举结果要报上一级教育工会批准。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工会机构设置、工会主席的配备等可参照国家举办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为工会充分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

  工会主席任职期内,如变动工作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教育工会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新的工会负责人。

  各学校要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活动场所,按《工会法》的规定依法拨缴工会经费,以保证工会开展活动的需要。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部署社会力量办学有关工作时,应同时检查这些学校的工会组建工作。今后有关部门在评选先进学校、校长时应把学校是否依法建立工会、支持工会工作、开展工会工作的情况作为重要条件;在进行社会力量办学年度检查时,应把学校是否建立工会组织作为一项内容,督促未建立工会的学校尽快建立起工会组织。


  四、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工会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工会组织要依照《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和各项职能,在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发挥应有作用。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法规、政策,尊重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支持、参与学校改革,组织教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为学校献计献策,共谋学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2、学校工会有权对学校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劳动管理、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工会法》、《劳动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法规要求,指导帮助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代表教职工与学校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

  学校工会参加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学校在解聘、辞退、开除和处分教职工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学校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权益而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4、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在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时,应征求工会的意见,并通过多种形式征求教职工意见。要通过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及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组织教职工群众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5、以加强师德建设为核心,努力提高教职工素质,建设“四有”教职工队伍。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教职工自我教育活动,通过灵活多样、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培养教职工的国家主人翁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勤奋努力的敬业精神。组织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陶冶教职工情操,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工会有权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和教学的情况下,组织会员学习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召开工会有关会议,开展文化体育等活动。


  6、搞好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学校工会要积极探索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通过为教职工办实事等增加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加强对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提高其素质,依靠他们开展工作。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使工会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五、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建会工作的领导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一定要把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组建工会的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工作,维护工会合法权益。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工会组织建设的先进经验。

  各级教育工会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以保证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工会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各地教育工会组织要在党委和总工会的领导下,把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组建工会的工作纳入当地工会组建工作的整体工作部署之中。要及时向党委、总工会汇报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会组建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把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会组织的组建和开展工作的情况,作为对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督导及评先活动的内容。

  此意见执行落实情况,请及时报教育部和中国教科文卫工会全国委员会。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