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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烟草行业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39:12  浏览:89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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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烟草行业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烟草行业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烟草行业2005年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安全管理重点部位的监控与管理,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国家局安委会决定于2005年2月开始,在全行业开展以锅炉、压力容器(含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安全检查。现将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5年2月21日开始,至3月15日前结束。
二、检查办法
1.各企业接此通知后,立即进行一次针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状况和管理情况的专项安全自查。安全检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和标准进行,认真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2.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要组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所属单位(含控股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及企业专项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南通、珠海、昆明醋酸纤维有限公司的专项检查,由公司董事会组织进行。
3.国家局安委会将针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企业自查和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的专项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3.各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基础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4.每台锅炉压力容器的出厂合格证书、定期检测报告;每台锅炉压力容器的压力表、安全阀检测、校验报告(记录)。
5.每台锅炉的运行记录、水化验记录;锅炉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计及安全连锁装置的运行情况。
6.各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技术资质、持证上岗情况。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人员选派和检查组织工作,确保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检查结束后,由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负责,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调查表(另附)汇总,于2005年3月20日前报国家局安委会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附 件:

  锅炉安全管理情况调查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调查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67&pic_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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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办发〔2002〕3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荆门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荆门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出口,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确保全市外贸出口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根据海关统计的出口实绩确定。
二、奖励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屈家岭管理区;
(二)市属各类进出口企业法人代表;
(三)承担出口任务的市直有关主管部门;
(四)为外贸出口提供服务的市级涉外主管部门。
三、奖励办法
(一)对各县、市、区(屈家岭管理区)和承担出口任务的市直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奖励。对完成出口任务的,每出口100万美元奖1000元人民币;对超额完成出口任务的,每超额出口100万美元,增加奖金1200元人民币。
(二)对市属出口企业的奖励。凡有出口业绩发生的市属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
(三)对市级各涉外部门的奖励。对市级涉外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分局、市国税局、市外经局及海关和商检部门,根据全市外贸出口和市政府组织出口企业对其考核的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奖金来源。对县、市、区(管理区)和市直部门的奖金由市财政承担,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奖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五、奖励考核程序由市对外经济合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2002年出口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提出奖励报告,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后实施。
六、本奖励办法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负责解释。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

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5号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1月6日经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2002年12月4日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第八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第九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十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面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工程勘察企业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发现勘察质量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企业资质年检管理挂钩,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检举、投诉工程勘察质量、安全问题。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工程勘察企业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撤销委托。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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