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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39:21  浏览:9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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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4]5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为了提高我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积极有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一般性灾害,以灾区所在地县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救灾应急工作为主,市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救援。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与灾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抢险救灾应急工作。

三、应急预案启动的条件及应急反应规模

(一)应急预案启动的条件
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损失之一的,应急预案启动。
1.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40%以上;
2.死亡30人以上;
3.倒塌房屋2000间(孔)以上;
4.需紧急转移安置灾民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5.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损坏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应急反应规模
1.如果本市全境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启动; 2.如果部分县区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行动仅限于在遭受灾害的地区启动;如确有必要,可以调动周边应急资源进行救助。

四、救灾工作准备

救灾工作准备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及辅助资源。
(一)人力资源准备
1.受灾地区的广大干部群众和基干民兵;
2.驻地部队及武警官兵;
3.专业性的志愿者队伍。
(二)物资资源准备
1.抢险救灾物资。如:麻袋、编织袋、钢材、木材、水泥等抢险物资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准备;
2.灾民救济物资。主要有衣服、被子、方便食品、帐篷等物品,由相应职能部门准备。其中:衣服、被子和帐篷作为常备物资进行储备。市级储备衣服、被子的数量分别不得少于2000条(套),县级不得少于500条(套)。全市储备救灾帐篷不得少于50顶。

(三)资金准备

1.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地方财政按常年受灾人口在一个救济阶段(120天)内1元/天的标准进行预算,不足时可追加预算;
2.争取上级资金。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和特大自然灾害应急资金;
3.社会捐助。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由应急指挥部发布命令,开展社会捐助。

(四)辅助资源 包括交通、通讯工具及电力保障。由相应的职能部门予以准备。

五、应急反应机构及职责

成立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指挥部, 由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 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农机局、水利局、 粮食局、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乡镇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公安局、卫生局、广电局、经贸委和晋城军分区等组成。

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立即启动,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机构:

(一)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是:
1.协助总指挥实施本预案;
2.组织协调指挥部各组的工作;
3.负责灾情信息的对外发布;
4.负责接受和安排省及国内提供的紧急救援;
5.负责接待上级派到灾区的人员;
6. 负责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二)灾情测报组 设在市水利局,协调农业局、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重要水利设施抢险、分洪方案;
2.负责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前期预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及时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情况;
4.及时收集和核实地震、地质灾害情况;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抢险工作组 设在晋城军分区。统一指挥全市范围内 驻军各部队和民兵队伍,主要职责是:
1.组织、动员全市驻军各部队官兵和基干民兵参与抢险救灾;
2.抢救、运送被困人员;
3.抢救、运输国家重要物资。
4.按照指挥部的命令,承担工程抢险任务;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救灾工作组 设在市民政局,协调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灾民救济物资的筹集和储备,设立救济物资供应站,为灾民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物品;
2.负责组织灾民的紧急转移,并设置灾民避难场所;
3.负责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发放工作:
4.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
5.负责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及监督检查;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物资保障组 设在市计委,协调经贸委、粮食局、乡镇局、农机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的储备和应急筹集;
2.负责灾区成品粮、食用油的供应;
3.负责提供灾区所需的燃料油品等;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六)交通运输组 设在市交通局,协调市公路分局,商品公路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1.组织抢修被破坏的公路、桥梁,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和国家干线畅通;
2.负责运输抢险人员和物资;
3.组建直属车队,用于机动应急;
4.组织公路抢险专业队伍;
5.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组织征用或调用交通运输工具,为抢险救灾服务;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七)医疗卫生组 设在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是:
1.组织医疗急救队,建立临时医疗点,抢救、处置伤员;
2.组织市医疗救护队伍,负责机动救护;
3.向灾区群众提供精神和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4.检查和检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次生传染病的暴发和蔓延;
5.保障救灾所需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供应;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八)治安保卫组 设在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
1.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2.负责灾区交通管理;
3.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在灾区实行交通管制;
4.负责救灾车辆的运输安全,确保救灾车辆畅通无阻;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水电抢修组 设在市经贸委,协调市水利局、建设局、供电公司。主要职责是:
1.保障灾区生活用水供应;
2.负责煤气设施及供气安全;
3.负责损坏房屋的鉴定及抢修;
4.优先保障灾区照明首脑机关、重要部门、医疗单位的用电;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通讯保障组 设在市经贸委,协调各有线、无线通信公司。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专业队伍抢修通讯设施,尽快恢复通讯;
2.保障指挥部成员间、指挥部与灾区间的通讯;
3.必要时建立临时通讯操作系统;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一)宣传工作组 设在市广播电视局,协调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主要职责是:
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介,根据指挥部提供的资料,及时向公民发布灾情信息,播发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好人好事,为抢险救灾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二)监察组 设在市监察局,协调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检查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参加应急行动人员的行为规范;
2.负责监督地方政府落实救灾资金预算;
3.负责检查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六、应急反应行动

(一)转移安置灾民
1.灾民的转移
(1)指挥部发布转移灾民的命令;
(2)基层政府负责组织、发动群众并确定转移地点:
(3)抢险工作组负责被围困群众的抢救及转移;
(4)安全保卫组负责转移路线的确定及沿途的交通安全;
(5)救灾工作组负责灾民的吃饭、穿衣及住房。

2.灾民的安置
(1)分散安置。分散安置的方式是投亲靠友或借住公房:
(2)集中安置。由救灾工作组组织搭建临时帐篷。

(二)灾情信息的收集、统计及上报

1.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必须在6小时内上报初步灾情,12小时内上报核定灾情。以后一日一报或一日多报;
2.在接到灾情信息后,指挥部在1小时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2小时内同时向省政府、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并可越级上报国务院和民政部;
3.灾情信息的收集:行政村实行以户计灾、以户报灾; 乡镇建立灾民档案;县级建立灾民数据库;
4.灾情信息通过电话、传真和自然灾害信息系统上报;
5.灾情信息统计的内容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种类;受灾人口、成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的损坏情况;工矿企业的损失情况;被困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及大牲畜、家畜家禽数量;地方救灾工作情况;灾民需求情况等。

(三)灾情评估

1.灾情评估队伍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由民政局、农业局、水利局、地震局、国土局、交通局、公路局、经贸委、统计局、保险公司及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评估队伍在接到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出发;
3.评估队伍三人一组;车辆由交通运输组安排;通讯装备由指挥部安排;
4.评估队伍在到达灾区后的24小时内拟定救灾工作需求报告和灾情报告,上报指挥部;
5.灾情评估队伍必要时可指导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四)救灾物资的征集、调用

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求,确定救灾物资的征集、调用及范围、品种和数量。
1.抢险救灾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由物资保障组负责供应,交通运输组负责运送。
2.灾民救助物资。灾民救助物资由救灾工作组负责调用,交通运输组负责运送。在抢险救灾期间,市民政局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首先调用各县(市、区)救灾捐赠接收站或社会捐助接收站的储备物资,用于灾民救助。如果确有缺口,再通过物资保障组征集或调用。
3.灾民救助物资的使用与管理。实行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不得向无灾地区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使用,不得截留、挪用、贪污。按照灾民档案的记录向灾民发放救济物品,并将使用情况上报救灾工作组。
4.社会捐助工作的发动和引导。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社会发动社会捐助,弥补救灾资金或物资的不足。社会捐助工作实行自愿原则,捐助物品由指挥部根据灾区的实际需要确定,具体实施由市救灾捐赠仓储中心负责。

(五)次生灾害的预防和防治

灾害过后,往往会发生次生灾害,尤其是容易发生传染性疾病。医疗卫生组负责灾区次生灾害的预防和治疗,确保灾后无大疫。

七、奖惩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1.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灾害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八、附则

(一)各县市区可根据本预案精神,制定适合本地的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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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皖政办〔2004〕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七日
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做出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指导和规范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指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 设市城市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城乡结合部、近期发展地区、下一年度建设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要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确定的规划原则,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九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主要用途;
  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筑总量;
  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
  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六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七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任务。
  第十一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编制单位应当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初审后,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告,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公众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查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文本,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提出意见的理由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参考公众意见,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修改完成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公众意见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
  城市规划委员会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审议意见,应当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审议意见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众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第十四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未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公布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审批其城市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国务院批准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三章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据此进行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查和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作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转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制定土地出让、转让方案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监督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变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或者批准公布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其审批、变更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效,由负责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项目建设,其审批行为无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施行。

关于印发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有效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推动市域协同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产业项目;
  (三)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项目;
  (五)对改善民生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规划研究到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全过程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规划和储备、前期工作计划、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内容。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前期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前期协调小组),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协调工作,按照"6+X"机制运行。"6"即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六个项目协调常任部门,"X"即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前期办),市前期办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管理。
  各县(市、区)可参照市本级成立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综合管理和推进,落实经费和人员,确保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市前期协调小组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研究和制订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政策草案,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一)发改部门承担前期办职责,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储备,编制并下达年度计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统筹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和全过程跟踪管理;牵头和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并对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和安排提出意见;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组织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监督考核。
  (二)经信部门负责工业类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储备,编制年度计划;负责重大工业技改项目的备案和核准工作;协助企业开展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按职能做好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情况,加强对项目投资规模审核和资金使用管理,并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相关资金承诺事宜。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预审、征收报批、供地等审批和服务工作。
  (五)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和服务工作。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和服务工作。
  (七)建设部门负责做好设计单位、项目施工图审查单位行业管理及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八)人民银行负责提出项目是否符合贷款投向的指导性意见,并协助开展银企对接工作。
  (九)监察、审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国资、人防、消防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
  (十)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做好征地、房屋征收、安置等政策处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业主按照法人责任制要求承担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责任,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规划和储备

  第八条 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本地、本部门(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和编制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实行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分类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申报重大建设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方向;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要求;
  (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三大类,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发展项目。列入项目库的规模标准如下:
  (一)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能源保障、城乡建设三类。
  ⒈ 交通: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铁路、轨道交通、民航机场、港口航道等项目。
  ⒉ 能源保障: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能源和新能源等项目。
  ⒊ 城乡建设: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供水、供气、电力通信等市政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项目。
  (二)产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农林水、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三类。
  ⒈ 农林水: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林业、水利等项目。
  ⒉ 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装备制造、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项目。
  ⒊ 现代服务业: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物流、商贸等项目。
  (三)社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民生工程等项目。

  第三章 前期计划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前期办提出申请列为下年度的市重大前期项目。中央、省在金单位投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报送。
  第十三条 申请列入市年度重大前期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拟建地址、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三)项目已完成的选址、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情况及资料;
  (四)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目标;
  (五)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市前期办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重大建设项目界定标准对各单位申报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统筹筛选,并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意见后,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计划草案。市重大前期项目计划草案经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会议("6+X"会议)审议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五条 已列入省重大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即为市重大前期项目。
  第十六条 根据执行情况,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每年7月份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计划进行一次调整。

  第四章 前期推进和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省和市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分别依照有关程序推进。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建设、水利等部门要加强相互沟通和衔接,确保各项前期工作有序推进。
  (一)建立并联审批制度,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促进项目尽早开工。
  (二)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及时相互送达,确保"无缝对接"。
  (三)发改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和前期进展情况等内容。
  (四)项目业主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项目审批、征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协调和处置。
  第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月度报表制度。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应在每月3日前向市前期办报送上一个月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月度报表及相关情况,由市前期办汇总审核后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由市前期协调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召开项目前期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管理。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召开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会议,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下一阶段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部署。
  第二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督查制度。市前期办协同市政府督查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情况进行月度通报,并实行季度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切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第五章 前期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照"确保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全市和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性项目和有其他前期经费来源的项目,市财政原则上不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一)纳入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负责前期工作的市有关部门或业主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上报下一年度前期工作经费预算草案,财政部门会同市前期办审核后,提出市本级下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初审意见。
  (二)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执行。项目业主单位或其他责任部门根据工作进度提出拨款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经费的拨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规划(方案)研究、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咨询、项目报批等。
  第二十五条 已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再申报前期工作经费。已拨付的前期工作经费纳入项目总概算核算。
  经论证后决策不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已支出的前期工作经费,由前期工作经费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核销。
  第二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串项、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列入省、市重大前期项目的情况;
  (二)年度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前期工作机构、制度、经费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等情况。
  考核工作由市前期办负责组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市人民政府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对无故造成工作拖延、未能按照计划进度要求完成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的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金政办发〔2005〕8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发布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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