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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14:13  浏览:8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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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质安函[200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

  2005年1月13日至14日,我部召开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现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纪要


  2005年1月13日至14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全国各地区以及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中建协安全分会主任、建设部建筑安全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及其他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还邀请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司的王力争副司长参加。会议由施工安全监管处曲琦同志主持。

  会议深入分析了2004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主要特点,一是事故和死亡人数总量减少,二是重大、特大事故减少,三是全国大部分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好转,但局部地区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四是村镇建设工程施工事故有上升趋势。会议对2004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做了实事求是的评估,在改进监管工作方式方面实行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管理,改进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强化了法规标准体系和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强了信用体系建设和宣传工作,在创新监管工作制度方面建立了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制度和重大事故约谈制度。会议强调指出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科学正确地分析和判断形势,并明确的提出了2005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目标:首先要巩固2004年的工作成果,不能出现控制指标的反弹。在巩固的基础上,建议通过努力,使全国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比2004年下降3%。同时建议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特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应制定杜绝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大事故,基本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事故的努力目标或控制指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应制定杜绝城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大事故,争取基本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事故的努力目标或控制指标,其中东部沿海地区城市制定力争杜绝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努力目标或控制指标。会议指出了2005年要突出抓好的几项工作,一是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要全面落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三是要研究新问题、发现规律性、找到新途径,四是要加强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加大科技投入。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质量安全司提出的工作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有机结合,紧紧扣住如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思路清晰,客观实际,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对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大家还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待议文件进行了讨论,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会议还特别邀请了国家安管局、清华大学、国家安科中心、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和美国柏克德公司的有关人员分别介绍了企业安全评价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中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理论和方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做法等。

  尚春明同志代表质量安全司做了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并做会议总结,阐述了贯彻落实本次会议需要强调的三个问题。第一,要进一步深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重视程度,增强作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和决心。第二,要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要加强安全生产理论的研究和学习,注重各类经验的提炼与总结,同时要根据形势变化加快改革创新。第三,要做好2005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一是抓安全控制指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二是抓行政立法建设,完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三是抓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四是抓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五是抓安全标准化活动,全面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六是抓基础性调研和前瞻性研究,增强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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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公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公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办法
2000.06.23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公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公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股份合作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经济组织形式。是以合作制为基础,
参照股份制原则,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财产按股份所有,依法设立的
企业法人。
第三条 凡国有、集体企业,均可选择实行合作制方式改组。改制后的企业,
职工身份均为能进能出的企业员工,其原有身份如国家干部、国有企业职工、集体
企业职工身份均不再保留,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四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要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操作,加强管理,
规范运行。
第二章 明晰和界定产权
第五条 在股权设置前,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由有法定
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
报告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六条 改制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鼓励改制
企业采取有偿出让的方式受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后可作为股权出让。
采取租赁方式的,由改制企业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有偿有期租用协议,按规定交纳
土地租金。
第七条 股权的界定。对改制企业经评估确认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予以界定。为调动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受让企业产权的积极性,可按有关规定,将企
业部分经营性净资产界定为职工产权,可以作为职工共有股份,也可以按工作年限
、工种(岗位)、贡献、量化给职工,作为职工持有的股份。城镇集体企业,按有
关规定,可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除留有作为职工共有股的部分外全部量化给职工。
第三章 股权的设置
第八条 在资产评估和界定产权的基础上,股权设置可为职工共有股、个人股
和法人股三种形式。职工共有股是将改制企业一部分职工产权折股和共有股红利向
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用于本企业职工股东的社会保障等公共费用;个人股是
企业按照政策量化给个人的产权折股和职工出资受让所形成的股份;法人股是法人
单位已经投入的资产折股或新增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
第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向经营者持大股的方向发展,形成强有力的出资者
阶层。为体现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净资产在300万元以下的,认股资
金原则上应一次到位;净资产大于300万元的改制企业,认股资金可用二至三年
的时间到位,第一次不少于100万元。改制企业经营管理层的持股应占总股本的
50%以上;法人代表的持股应占总股本的25%以上。
第四章 股权的转让
第十条 股权的转让可采取转债持股、认购产权和增量入股三种形式。转债持
股,即对改组企业经资产评估确定后的经营性资产,按资债金额相等原则,带债折
股后转让给入股股东,商得债权人同意后,股东与企业签订还款协议,以承担债务
偿还为前提,拥有认购这部分资产的所有权;认购产权,即将评估确定后的企业资
产折股出让给职工,增量入股,即以改组后设立的企业所需资金为基数,以500
元为一股下限,折股出售,股东以现金购买。
第十一条 转债持股、认购产权和增量入股配套出售,自愿认购。以一股为起
点,多购不限,职工认购股份,以记名方式发给股权证。
第十二条 股东认购后不能退股,但可以转让、继承和馈赠。股权转让须经股
东大会过半数表决同意,持大股的股东其股权转让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同意方可实施。股权转让时,应优先转让给企业经营管理层。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转让的产权,变现资金原则上由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收回。
集体企业改制变现的资金,属集体所有,由资产所有权方代表者收回,专款专
户,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第五章 改组的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改组为合作制,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和界定产权;
(二)设置股权;
(三)制定改组方案和企业章程(草案),交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市属企业改组方案须报经市体改委审核批准后实施,县(市、区)属企
业报县(市、区)体改委审核批准后实施。
(五)股本募集。将改组后预定的全部资本(含资产、债务和增量股本)量化
为等额股份,由企业内部职工认购。改制企业股本认购者以其持有的股份,享有相
应权利,承担有限责任。办理股本认购手续,必须规范化,符合法律程序规定。
(六)召开创立大会,举行第一次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章程。由全体股东按一
股一票直接选举董事、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按一人一票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执行董事、监事各一名),由董事会聘请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改制企业要按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七)办理变更登记和债权债务转移手续。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改制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按变更登记收费。
第十六条 改组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统筹规划、政策引
导、统计核算、咨询服务和行业管理,不再保留与原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后的企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必须严格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在红利分配上必须体现“股权平
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股分红”的原则,严格按照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和会计制度办事。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市属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县(市、区)属企业可参照
本办法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景德镇市公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
制改组办法》自行废止。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二十三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97号)精神,落实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其在促进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市人民政府和市总工会共同制定了《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广泛集中民智,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推进克拉玛依市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工会法》和有关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桥梁纽带作用,从宏观上、源头上切实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政府、工会需要上联席会议协商的问题,需报请市委同意。

(二)服从服务大局。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从推进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定议题、研究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要把改革、发展中涉及广大职工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联席会议的重点。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负责人向工会通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行政措施。工会负责人向政府通报工会重点工作;

(二)通报上次联席会议议题的落实情况;

(三)研究工会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为实现政府提出的目标,完成政府所确定的任务,在建功立业活动中需要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

(四)研究解决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五)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有关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安全卫生、休息休假等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方面的重要问题,有关职工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职工民主政治权益方面的重要问题,有关保障职工文化权益方面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需要工会与政府共同协商解决的其他重要问题,如:农民工权益问题、困难职工群体问题等;

(七)研究工会工作中需要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在每年初政府全体会之前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与市总工会主要领导协商,并在会前一个月确定。

市政府提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筹备,并将有关情况在会前提供给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可根据确定的议题,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反映情况,做好议题的准备工作。

市总工会提出的议题,由市总工会负责筹备,并将有关情况在会前提供给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就议题涉及事项,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协调准备工作。

每次会议的议题以1至2个为宜。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市总工会共同负责,有关会务工作由市总工会办公室承担。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一般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主持。

第九条 出席联席会议的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应包括:政府与工会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政府与工会综合部门的负责人,与议题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可视需要邀请职工代表、先进模范人物参加。

第十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属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属市总工会范围内的事项,由市总工会组织实施,并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通报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总工会分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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