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于全民健身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05:27  浏览:9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于全民健身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于全民健身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体群字[2004]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1996年以来,由于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加大了对群众体育的投入,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建设了大批亲民、便民、利民的群众体育场地设施,扶持了一批群众体育组织,资助开展了内容丰富的群众体育活动,对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构建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树立了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好公益形象。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并使公益金在使用过程中做到科学规划、合理使用、规范运作、严格管理、讲求实效,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益金使用管理的重要性
公益金的使用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体育事业的关怀和对增强人民体质的重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体育事业、特别是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当前,公益金已成为群众体育工作和全民健身事业的重要经费来源,已经并将继续对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发挥巨大的作用。
各级群众体育部门和广大群体干部要珍惜这一政策决定,清醒认识到是党、政府和人民赋予了公益金使用管理的权利,责任重大。要以对国家、人民和体育事业负责的精神,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的政治高度认真对待公益金的使用与管理,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切不可掉以轻心,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公益金的形象,严防发生损害体育彩票形象的事件,坚决避免对体育事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二、坚决贯彻执行公益金使用管理的政策和原则
国家体育总局十分重视对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在不同时期有目的、有重点地制定、下发了一批法规和指导性文件,如《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体育彩票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并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中总结、确立了如下原则: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原则;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按程序办事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效益的原则。
各级群众体育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群众体育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法规和文件,充分掌握公益金使用管理的政策,明确公益金使用管理的原则,不断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并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管理规定。要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干人民群众之所需。要把落实中央8号文件,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抓好三个环节,构建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体系作为公益金的使用重点,以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体育健身的多元化需求,切实树立体育彩票的公益形象、政府的为民形象和体育部门的健民形象。
三、认真建立健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立项审批制度
管好、用好并提高公益金使用效益是新形势下对群众体育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职责和更高要求。因此,从公益金使用的立项到审批,均要增强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公开性。为加强公益金使用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家体育总局建立了“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1),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参照这一做法,建立严格的规划、审批、审计、监督制度,形成一个公正、透明而规范化的决策管理程序。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通过调查研究,从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结合地区经济、自然条件,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突出重点、示范引导、讲求效益”的原则,统筹规划公益金的使用方向,制定发展规划,对投入的公益金做到科学安排,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益金援建项目的申报审批制度,审批程序要做到科学民主决策,严防个人和少数人说了算,更不能搞暗箱操作。要根据援建项目的需要,认真核定资金预算,确定切合实际,工期短、见效快的建设项目,避免援建项目盲目求大。每年要向社会公开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重大项目的使用计划、经费预算、使用结果,接受社会及舆论的监督。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与审计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公益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严格规范全民健身器材的招标采购程序
建立健全招投标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对全民健身场地器材集中采购招标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严格程序、规范运作,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益金使用中腐败问题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大宗物资装备公开采购暂行办法》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有明确的规定。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招标采购中,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不断提高招标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要坚持“质量第一,价格适宜”的原则,采购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售后服务完善的产品,不搞平衡。要严禁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坚决杜绝利用公益金的使用为部门和个人谋取任何形式的利益,特别要避免企业利用捐助公益活动,谋求扩大市场采购份额的行为。对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的企业要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以营造公平、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
今年,国家体育总局进行了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的招标采购工作,现将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供参考(见附件2、3、4)。
五、加强对公益金援建全民健身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益金援建的全民健身项目的质量与安全性直接影响到体育彩票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只有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建管并举”的原则,对援建项目质量与安全长抓不懈,才能切实把好事、实事办好、办实。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对公益金援建的全民健身项目建立定期监督、检查的长效管理和防风险机制,并认真组织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和改进。要严格执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财务审计等制度,实行责任人制,对建设质量和进度负责,保证按时保质完成任务。援建项目竣工后,要组织检查验收,坚决杜绝出现劣质工程,切实保证援建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对捐赠器材要定期养护、维修,严格执行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更新,坚决避免因管理不善和器材老化、损坏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希望各地接此通知后,认真落实上述要求,通过共同努力,使公益金真正取之于民、造福于民,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附件:
1.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2.国家体育总局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3.国家体育总局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招标公告
4.国家体育总局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附件1: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公益金
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使用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推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中的积极作用,做到科学计划、合理使用、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用出效益,严防发生腐败问题,树立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好公益形象,遵照总局领导的指示精神,决定建立“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一、人员组成
主 任:张发强
副主任:王宝良
成 员:郭 敏、续 川、郭建军、刘扶民、陈述贤、
李敦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主 任:续 川(兼)
  副主任:丁 鹏
  成 员:群体司各处处长,经济司财务处1人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审议公益金使用方向及重大援建项目立项。
(二)研究审议重大援建项目实施方案及政府集中采购器材实施方案。
(三)统筹规划、协调重大援建项目资金使用建设运行及管理。
(四)审定有关管理规定。
(五)研究处理公益金使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成员单位的职责:
  群体司:负责制定用于群众体育工作的公益金使用计划及援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研制援建项目管理规定;对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办公厅:负责援建项目实施与管理中需协调的工作。
  竞体司:负责“雪炭工程”等与竞技体育相关的援建项目的审核。
  经济司:负责审核公益金使用计划;审核重大援建项目资金预算;核拨总局公益金;管理、监督、检查公益金的使用。
  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公益金使用、援建项目及招标采购器材的操作实施;对违法、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财审中心:负责审计公益金使用情况;参与并协助对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议事规则:
(一)会议制度:
1、每年初和年底各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年初会议着重审议公益金重大项目使用计划及援建项目实施方案等。年底会议着重对全年实施工作进行汇报总结。此外,根据工作需要或遇有重要工作需研究解决,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2、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委派人员列席。
(二)成员单位向办公室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申请及议题,由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主任、副主任批准召开。
(三)文件制度:
办公室或提请召开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负责会议文件准备;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
五、议事程序:
会议由联席会议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一)听取联席会议办公室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
(二)全体成员研究讨论和审议有关事宜。
(三)对有关议题进行表决。
  (四)联席会议主任讲话。
  (五)审议后的重大事项报总局局长办公会或主要领导审批。

附件2:
国家体育总局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
工程配建器材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质量,提高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树立体育彩票的良好社会形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对国家体育总局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进行集中采购,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
国家体育总局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招标(2004-2005年度)
二、指导思想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树立体育彩票的良好社会形象,有利于保证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质量。
三、采购原则与方式
(一)采购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做到采购产品、采购方式、采购要求、采购纪律“四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二)评审原则为“质量一流、服务一流,价格合理,安全实用,优中选优”。
(三)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四、采购工作的组织方式
(一)为加强对本次采购工作的领导,成立“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器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总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群体司、经济司、监察局、装备中心和财务审计中心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1.审议领导小组、工作组构成;2.审核采购方案;3.审议评委会组成范围;4.终审采购结果。
(二)领导小组下设“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器材采购工作组”,组长由群体司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装备中心领导担任。成员由群体司、装备中心、监察局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职责是:1.组织协调采购事宜;2.制定采购方案和标书;3.筹建评委会,制定评选标准,组织资格审查;4.组织实施招标,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日常事务。
(三)领导小组下设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器材采购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由群体司3人、经济司1人、结算中心1人和装备中心2人以及14名行业内专家组成(专家占评委会人员三分之二),专家评委由群体司、装备中心和监察局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由40-50名相关专家构成。评委会主任由群体司领导出任。评审委员会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器材入选、评审、推荐等工作,为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企业提供备选名单。
五、采购资金及器材种类、数量
(一)资金来源为2003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资金总额6300 万元整,2004年度资金待定。
(二)器材种类
1、配套器材1200套,其中80%以上用于农村,包含:
(1)每套健身路径为10件器材和2个告示牌
(2)2个简易标准篮板
(3)1个室外乒乓球台
2、小篮板100万元(篮协)
3、室外健身路径器材300万元(捐赠)
本次采购主要以成套(包含健身路径、简易标准篮板或小篮板和乒乓球台)为单位进行采购。健身路径器材采购标准按照《健身器材、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执行,小篮板、乒乓球台采用2002年招标所确定的标准。简易标准篮板标准由装备中心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制定。
中标企业必须在每件采购器材的显要位置印上不易脱落、牢固的“中国体育彩票捐赠”字样、生产日期及报废年限。
六、投标企业基本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金、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纪违约记录
(六)注册资金要求(含)1000万元以上,并从事室外健身器材研制、开发和经营活动不少于三年。
(七)具有全国性售后服务网络。
具体投标资质在标书中明确。
七、实施步骤(具体时间待文件批准后顺延)
(一)5月31 日前完成标书制定,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二)6月20日下午16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三)6月21日上午九时召开公开开标大会
(四)6月22日投标企业资格审查,评委下午学习,研讨评选标准
(五)6月23日上午八时评标,整理评选结果报领导小组审议。



附件3:
国家体育总局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
工程配建器材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体经济字〔2003〕232号)的规定,现就国家体育总局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采购进行招标,本次招标项目资金已落实,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2005年度全民健身器材采购将沿用本次中标结果,不再另行招标。
一、招标项目、编号:国家体育总局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 编号:TZ2004/06
二、招标内容:
1、成套器材1200套,其中80%以上用于农村,包含:
(1)每套健身路径为10件器材和2个告示牌
(2)2个简易标准篮板或小篮板
(3)1个室外乒乓球台
2、小篮板 100万元
3、室内健身器材(详见清单)
4、残疾人器材(详见清单)
三、合格的投标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和按时进行年检的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具备健身器材生产能力的企业;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纪以及经济纠纷;并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的企业;
4、良好的资信状况,能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5、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本项目的履约能力;
6、负责本项目投标相关事宜的如果是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否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经法人代表签字的授权书。
7、具有全国性售后服务网络和服务能力。
四、合格的投标产品:
1、所投产品必须符合《健身器材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GB19272--2003)。
2、全民健身工程路径器材经过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
3、全民健身工程器材进行了产品质量责任险及意外伤害险保险。
五、购买标书:
1、要求:
领取标书时请携带软盘或U盘以便获取招标文件电子文档,并交纳500元标书费,否则投标无效,标书售后一概不退。
2、时间(北京时间):2004年7月11日前
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3:30(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3、地点: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计划部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体育总局综合楼6层
  联系人:栗霄翠 席萍 
联系电话:(010)67193150 67193152  
传真:(010)67157792 67120299
邮编:100763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时间(北京时间): 2004年7月11日前(含7月11日)
每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地点: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计划部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体育总局综合楼6层
七、开标时间(北京时间):2004年7月12日上午9点,地点待定。
八、公告发布:
本招标公告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华全国体育总会(www.sport.org.cn)和国家体育总局(www.sport.gov.cn)网站上发布。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
二○○四年六月廿二日




附件4:
国家体育总局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
工程配建器材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一、评标评审人员要本着对体育事业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用户负责的态度,在评审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公平公正。
二、评审工作是公开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评审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封闭进行,并进行必要的通讯管制。
三、评标评审人员要在“质量一流、服务一流,价格合理,安全实用,优中选优”的原则下,严格按照有关评审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
四、为保证评标、定标的公正性,在评审期间,评标评审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有关企业接触和商谈有关评审事宜。
五、在评审工作进行中或结束后,评审人员均需对评审过程的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企业或个人透露。
六、评审人员和投标企业在评标过程中必须遵纪守法,严禁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风,不得行贿受贿,如有发生,对企业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对评审人员,则取消其评审资格,视情节严重,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整个评标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02年3月2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4月3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的总称。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依照本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分别自发布之日起30日和1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及依据等有关材料一式5份,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六条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为正式文本,不得以会议文件、文件汇编、复印件等非正式文本形式报送。
第七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二)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与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其他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需要报送机关补充提供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提供和说明。
第九条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向报送机关提出改正意见;拒不改正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或撤销,或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决定变更或撤销,并视情况建议有权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
(二)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并有明显错误的;
(三)符合法定权限、程序的;
(四)其他需要改变或者撤销的。
第十条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市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相互矛盾或者抵触,而本级人民政府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告,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审查,需要提出改正意见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改正意见通知报送机关。报送机关应当自接到改正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就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报送机关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权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三)拒不执行市政府法制部门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12日发布的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994年7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全文

《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
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二)公共体育运动场所;
(三)公共游览场所。
前款需要确定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第三条 天津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公安分(县
)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安全许可审核;
(二)指导、监督公共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及治安防范措施;
(三)组织对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四)检查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安全情况,对存在的治安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并督促整改;
(五)保护进入公共娱乐场所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发生在公共娱乐场所内
的违法犯罪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园林、旅游等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实
施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 开办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个体工商户或
私营企业,须经公共娱乐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所在
地公安分(县)局申请办理许可证手续;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查,对符合安全
条件的,报市公安局核准,并由市公安局发给《公共娱乐场所治安许可证》。
已批准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停业、歇业、转业、迁址、更名、增加经营项目、变
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公共娱乐场所治安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严禁无证经营。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道口通畅;
(二)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三)有适应需要的安全标志、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
(四)使用音响器材的音量,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按照场所的规模和经营范围核定人员容量;
(六)根据场所的经营范围和治安情况,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治
安保卫人员。
公共娱乐场所应具备的其他安全条件,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第六条 各类公共娱乐场所其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本办法,合法经营;
(二)场所从业人员应经公安机关治安防范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三)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
(四)禁止进行色情活动以及为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或扭送公安机关;
(六)对顾客遗留的财物应登记造册并告示招领,超过3个月无人认领的,按拾
遗物送交公安机关。对违禁品、可疑物品,应立即送交或报告公安机关。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接受持有治安管理检查证件的公安人员的检查,积极配
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


第八条 在公共娱乐场所举办下列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活动,要按市有
关规定报批,且主办单位应持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及承办场所的安全责任书,在举办活
动的15日前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在5日内给予答复:
(一)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及本市跨区域的大型活动;
(二)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室内大型活动;
(三)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室外大型活动。
对符合规定举办的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公安机关和主办单位应当
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
序;

(二)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违禁
品进入公共娱乐场所;
(三)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违法犯罪活动;
(四)严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严禁故意拥挤、抛掷物品、倒卖票证等扰乱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公安人员到公共娱乐场所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并取得公
共娱乐场所工作人员的协助。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发现公共娱乐场所有治安安全隐患的,可以下达《限期整改
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公共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必须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
权、徇私枉法。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场所法定代表人处5
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公共娱乐场所处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可没
收非法所得:
(一)不按规定申领《公共娱乐场所治安许可证》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公共娱乐
场所治安许可证》变更手续擅自开业,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补办手续的;
(二)拒绝、阻碍审验《公共娱乐场所治安许可证》,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
的。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
有关规定,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者未获许可,擅自举办临时性大型
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对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举办营业性的大型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的,可以并处没收非
法所得。
对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不加改正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公共娱乐场所法定代
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公共娱乐场所处5000元以下
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公共娱乐场所治安许可证》:
(一)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公共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治安保卫人员不履行规定职责,致使场所内
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
(三)公共娱乐场所不按公安机关下达的治安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
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适用于机关、部队、团体、企
事业单位内部的非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