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14:14:11  浏览:85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
山西省政府
第20号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确定管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第四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第六条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地减少其劳动定额。
第七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在上下午工间各休息半小时,并相应地减少其劳动定额,有条件的可暂做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劳动。
第八条 女职工怀孕和分娩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推至产后休息。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可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十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疗保健或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应经过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再恢复原劳动定额。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其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地减少其劳动定额。
婴儿满周岁后,由县以上医疗保健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五条 女职工较多的企业,有条件的,可设立孕妇休息室、婴儿哺乳室、女职工浴室。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凭县以上医疗保健或妇幼保健机构的证明,由所在单位根据条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每隔一至二年应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宫颈癌、乳腺癌、滴虫性阴道炎、霉菌性阴道炎等妇女病检查,并对患者积极给予治疗。
第十八条 凡在职女职工,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二元卫生费或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此项开支,企业从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职工福利费中解决。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女工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规定时,应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9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稳定和完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稳定和完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的通知



农渔发[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胡锦涛主席签署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物权法》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广大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全面提高对《物权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一项基本法。《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律首次明确渔业养殖权和捕捞权(以下统称渔业权)为用益物权,对促进我国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水域、滩涂是广大渔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水域、滩涂使用制度作为渔业基本经营制度,是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从立法和政策的角度加大对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的保护,渔业生产得到了迅速发展,渔业生产者利益得到了维护。《物权法》以民事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渔业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为用益物权,更好地适应了新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了渔业基本经营制度。

  第二,有利于加强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水域滩涂的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是广大渔业生产者的基本生产和生存权利。《物权法》规定了广大渔业生产者的基本权利,意味着渔业生产者今后从事渔业活动,不但有行政法的保护,而且还受民法的保护。渔业生产者的这项权利作为用益物权,拥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被征用占用后获得补偿的各项权能,这大大加强了保护渔业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权利的力度。

  第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渔业法律体系,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过去,我国的渔业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主要是依靠行政法律规范,《物权法》实施后,渔民权益的保护将会增加适用民法的有关制度,如公示、登记、损害赔偿等,渔业活动将进一步受民事法律的调整,渔业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有恒产者有恒心”,有了法律的明确保障和规范,渔业生产者就会安心投入,生产积极性更加高涨,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就会更加充满活力。

  第四,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推动农村渔区和谐社会的构建。《物权法》强调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行为,树立为民服务、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的观念,坚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这对促进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维护农村渔区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物权法》精神和主要规定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立法目的在于定纷止争、物尽其用,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规定:一是物的归属,谁是物的主人;二是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三是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的精神实质就在于确认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财产权利。《物权法》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同时,《物权法》也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予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因此,渔业权作为用益物权,意味着渔业生产者依法取得渔业权后,就享有依法占有并使用特定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或捕捞活动以获取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渔业权受到侵害或被占用时可以适用物权法加以保护,并依法取得合理的补偿。

  三、加强组织,深入开展《物权法》的宣传和培训

  《物权法》以基本民事立法形式确定渔业权制度,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渔业发展的要求,是顺民心、得民意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对我国渔业发展和管理制度的一次丰富和完善。为此,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组织,切实做好《物权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要把学习宣传《物权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的高潮。尤其是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要带头学习,并组织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深刻领会《物权法》的精神,更新观念,提高认识。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体作用,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方法,采取各种形式,向广大渔民群众深入宣传《物权法》,特别是《物权法》中有关渔业权的规定,让渔民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精神实质,自觉运用《物权法》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履行职能,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物权法》各项工作

  (一)加强渔业权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贯彻实施《物权法》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要按照《物权法》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渔业权制度理论研究,开展渔业基本经营制度调研,全面了解渔业水域滩涂使用状况,提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加强研究制订或修改完善相关配套规定,特别是针对当前渔业水域滩涂征占用较多、渔民权益受侵害比较突出的问题,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制订出台水域滩涂征占用补偿标准和实施办法,争取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形式发布。

  (二)推进和规范养殖证、捕捞许可证发放工作

  做好渔业水域滩涂规划工作,科学划定养殖区、捕捞区、重要渔业资源与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渔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推进养殖证发放工作,确保按照《渔业法》确定的优先原则,将养殖证优先安排给当地的渔业生产者,依法赋予其长期而稳定的水域、滩涂使用权。养殖证和捕捞许可证发放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证件发放合法、合理,逐步建立健全发放登记、公示制度和档案制度,为切实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奠定坚实基础。加强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超越养殖证范围养殖、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捕捞等非法行为的监管,保护合法生产者的权益。

  (三)切实保障渔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有关渔业水域滩涂被征占用事件的调查以及渔业污染事故处理,协助渔民做好申请补偿和索赔工作。切实贯彻中央“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在国务院出台有关规定之前,沿海各地严禁向渔民使用海域从事水产养殖征收海域使用金,已开征的要立即停止征收。规范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积极引导渔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渔民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渔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加强自律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要求,“稳定渔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高度重视稳定和完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性,将《物权法》的贯彻实施作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中的一件大事,切实加强领导,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落实工作。有关贯彻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家海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2011年深圳大运会期间海底光缆保护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2011年深圳大运会期间海底光缆保护的通知

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广西区、海南省海洋厅(局)、通信管理局,中国海监总队,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8月12日至8月22日,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将在深圳举行。为切实保障大运会期间的通信畅通,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的要求,现就加强大运会期间海底光缆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圳大运会是世界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各单位要从保障大运会顺利举办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保护海底光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海底光缆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大运会期间海底光缆安全畅通,为大运会的胜利举办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各省(市)海洋部门牵头通信管理、渔业等有关部门及电信企业,尽快成立保护海底光缆工作协调小组,具体协调和负责途经管辖区域的海底光缆保护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海上渔业等各类开发活动导致海底光缆中断事件发生。
  南海海域是光缆密集区域,同时也是深圳大运会期间海底光缆的重点保护区域。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应当会同广东、广西、海南有关部门建立南海区护缆工作联系机制,切实加强海底光缆保护工作。
  三、中国海监总队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开展专项护缆执法行动,及时排除隐患,依法从严查处海底光缆保护区范围内任何可能破坏海底光缆安全的海上作业,确保通信畅通。
  四、各地区、各单位要根据所管辖海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海底光缆突发事故应急协调和处置预案,确保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第一时间进行响应和处置。
  五、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等基础电信企业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海底光缆突发事故应急通信保障预案,通过多重路由、多重节点等网络架构保护措施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