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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承办机构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31:11  浏览:9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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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承办机构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承办机构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4]112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了进一步推动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业务的发展,同意从2004年5月25日开始

将你们开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业务的分行范围进一步扩大(分行名单见附件)。请你们将上述分行开办柜台交易业务的营业网点名单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业务推广分行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业务推广分行名单

表一 中国工商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业务推广分行名单:

天津、安徽、海南、青海、河北、江西、四川、宁夏、山西、山东、重庆、新疆、内蒙、河南、贵州、大连、辽宁、湖北、云南、青岛、吉林、湖南、陕西、苏州、黑龙江、广西、甘肃、三峡

共计28家



表二 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业务推广分行名单:

天津、江西、贵州、重庆、河北、山东、云南、大连、山西、河南、西藏、青岛、 内蒙古、湖北、陕西、宁波、辽宁、湖南、甘肃、厦门、吉林、广西、青海、深圳、黑龙江、海南、宁夏、新疆兵团、安徽、四川、新疆

共计31家。



表三 中国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业务推广分行名单:

辽宁、湖南、河北、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北、天津

共计6家。



表四 中国建设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业务推广分行名单:

天津、苏州、湖北、云南、河北、宁波、三峡、贵州、山西、安徽、湖南、陕西、 内蒙古、厦门、深圳、甘肃、辽宁、江西、广西、青海、大连、山东、海南、宁夏、吉林、青岛、四川、新疆、黑龙江、河南、重庆 

共计3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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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我省居住的年满15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由乡(镇)或乡(镇)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的组织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区扫除文盲规划和措施,组织教育、新闻、农业、科技、文化、财政、公安、统计、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方面分工协作,按照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的任务。”
三、第六条修改为:“扫除文盲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应统筹规划,统一督导。已经实现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尚未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方,应在5年以内实现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行政村、企业、事业单位,乡(镇)、城市街道、县(市、区)应在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达到下列扫除青壮年文盲标准:
(一)行政村、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是:在行政村,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达到95%以上,复盲率低于5%;在企业、事业单位,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
,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达到98%以上,复盲率低于5%。
(二)乡(镇)、城市街道的标准是:所属行政村、企业、事业单位均已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县(市、区)的标准是:所属乡(镇)、城市街道均已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五、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乡(镇)、村、城市的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发给《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证书》;”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验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发给《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证书》。”
六、第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督促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单位制订规划,积极办好乡(镇)、村成人教育学校,采取农科教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巩固扫盲成果。
经验收未达到扫除青壮年文盲标准的单位,应重新补课,待达到标准后再进行验收。”
七、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学习条件而不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适龄文盲、半文盲公民,所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他们入学,使其达到脱盲标准。”
八、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在扫除文盲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其《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证书》;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九、第十八条修改为:“《脱盲证书》、《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证书》,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样式。”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1990年3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居住的年满15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由乡(镇)或乡(镇)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的组织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区扫除文盲规划和措施,组织教育、新闻、农业、科技、文化、财政、公安、统计、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方面分工协作,按照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的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 扫除文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县(市、区)、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把扫除文盲任务列入行政负责人的职责,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领导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划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单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
或主管部门追究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支持扫除文盲工作。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健全成人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扫除文盲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扫除文盲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应统筹规划,统一督导。已经实现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尚未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方,应在5年以内实现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
第七条 扫除文盲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青年文盲、半文盲必须扫除,并把扫除妇女文盲放在突出位置。
第八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讲究实效,学以致用,把学习文化与学习技术知识、脱贫致富结合起来。
扫除文盲教育的形式,应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第九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使用和逐步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扫除文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的教材,由省教育委员会组织编写和审定。
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编写乡土教材。
第十条 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第十一条 行政村、企业、事业单位,乡(镇)、城市街道、县(市、区)应在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达到下列扫除青壮年文盲标准:
(一)行政村、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是:在行政村,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达到95%以上,复盲率低于5%;在企业、事业单位,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
,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达到98%以上,复盲率低于5%。
(二)乡(镇)、城市街道的标准是:所属行政村、企业、事业单位均已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县(市、区)的标准是:所属乡(镇)、城市街道均已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 乡(镇)、村、城市街道或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扫盲教师,应签订扫盲合同,明确任务,并给予相应的报酬。
当地普通学校、文化馆(站)等单位,应积极承担扫除文盲的教学工作,普通学校教师承担的扫盲工作应计入教师工作量。
鼓励社会上一切有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人员,积极参与扫除文盲的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扫除文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的经费,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一)培训扫盲专职人员和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研活动和交流经验、奖励先进等费用,在各级教育事业费中列支。用于扫盲和农民教育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教育经费总额的2%,并专款专用;
(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自筹;
(三)每年从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扫盲教育;
(四)企业、事业单位的扫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五)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
除以上各项外,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第十四条 扫除文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验收。其办法是:
(一)扫除文盲的学员,分别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考核,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
(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乡(镇)、村、城市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发给《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证书》;
(三)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验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发给《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证书》。
各级人民政府应选派熟悉业务的人员,组成扫除文盲验收工作队(组),具体负责扫除文盲的验收工作。扫除文盲验收工作规程,由省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督促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单位制订规划,积极办好乡(镇)、村成人教育学校,采取农科教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巩固扫盲成果。
经验收未达到扫除青壮年文盲标准的单位,应重新补课,待达到标准后再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对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学习条件而不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适龄文盲、半文盲公民,所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他们入学,使其达到脱盲标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在扫除文盲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撤销《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证书》;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脱盲证书》、《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证书》,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样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日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等九部门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3〕10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47号)的要求,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就加快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 我国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方针,加快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对提高我国综合国力,优化经济结构,缩小与发达国家科技水平的差距,具有重大意义。促进软件产业快速发展,关键是人才。

  加快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就要努力造就一批进入国际前沿、掌握关键技术、擅长顶层设计的技术带头人;培养一批具备不同专业背景、有市场观念的开发管理、工程管理和软件经营等复合型软件人才;形成一支有相当规模和质量、从事软件开发与应用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我国软件人才队伍的规模、结构和水平基本适应国家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我国软件产业的振兴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到2005年,基本实现软件专业技术人才达到80万,人才结构得到优化的发展目标。

  通过创新机制,完善政策,优化结构,不断提高软件人才资源开发的质量和水平,充分挖掘我国软件人才资源潜力。要加强软件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积极办好示范性软件学院和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改革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软件人才培养与培训,初步形成功能齐全的培养培训体系;要探索建立软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断提高我国软件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创造良好的环境,大力引进国外优秀软件人才和智力资源;要鼓励和促进各类软件人才以多种形式创办软件企业。通过各方面的不断努力,形成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发展的新机制。

  二、 加快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1.构建功能配套的软件人才培养培训体系。这一体系有两条主线:一条是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计算机教育,是软件人才队伍的重要来源。要鼓励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加快对现有计算机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加强非计算机专业的信息技术教育,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各类软件人才。另一条是为了适应当前对软件人才的大规模急需,加快软件教育资源的优化整合,加紧建设和发展示范性软件学院和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国家软件人才国际培训基地、软件人才培训中心,同时大力推进软件企业的继续教育等。示范性软件学院要加强培养以软件工程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工程硕士学位为主体的软件人才;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重在培养面向软件生产、信息服务第一线所需的具有良好实践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国家软件人才国际培训基地主要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国际化的软件人才;软件人才培训中心是面向社会培训软件实用新技术的机构;软件企业继续教育是以所任岗位工作为起点的职业教育,要强调实用性、先进性和连续性。上述多层次、多类型的人才培养模式要有机地衔接起来,努力形成功能配套、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的软件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各种教育资源的作用。

  2.实施全球化软件人才战略。软件产业是国际化的产业。新一轮全球范围的产业结构调整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更好地利用全球人才资源、进入国际市场、实施软件人才全球化战略提供了历史性机遇。要不断改善和规范产业发展环境,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从事软件行业的基础、应用研究和开发活动;鼓励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软件企业举办国际交流活动,与境外开展多方位的合作,提高软件研究开发、应用、管理的水平和层次;吸引跨国公司在国内设立软件开发中心,联合培养高级软件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境内企业在国外设立软件研发机构,吸引优秀人才参与软件开发工作。建立国家重要软件人才安全管理工作体制,加强软件人才保护。

  3.加快建立软件专业技术人员和软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逐步建立软件专业技术人员和软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标准体系,编制软件专业技术岗位目录。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和有关部门将根据软件产业的发展需要,逐步在软件研究开发、应用和管理的重点关键技术岗位进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并逐步建立软件教育培训机构认证制度。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适应软件产业特点的、分类的人才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更多有才能的人员投身软件专业技术工作,不断促进和提高软件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和有关部门将根据软件产业技能岗位的需要,研究建立软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软件技能岗位职业资格证书试点工作。鼓励全社会符合条件的软件人才和软件企业员工、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及相关专业、示范性软件学院和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各类学生参加对应级别的国家软件专业技术人员和软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积极开展国际间软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交流与合作工作,大力推进国际间软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互认。逐步规范境外各类软件人才职业性考试在我国的代理活动。

  4.推进软件人才培养的产学研结合。软件企业既是人才需求的始点,又是人才应用的重点,高等学校培养的软件人才、科研单位的软件成果,最终要通过企业转化为生产力。要加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软件企业的紧密合作,努力促进软件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快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鼓励软件企业(含软件园)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建立软件教育实习基地或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开展软件教育和服务工作。鼓励软件企业通过重大科研项目,与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攻关,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培养优秀软件人才。高等学校和软件教育培训机构要重视并加强针对国产软件使用的培训工作。

  5.鼓励全社会支持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软件作为信息化的枢纽,是加快我国工业化建设的带动型产业,全社会高度关注。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推动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要逐步将计算机应用能力纳入考核范围。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促进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中的作用。软件行业协会等要根据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从行业的角度,综合分析软件行业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人才结构和数量,为各级各类软件教育培训机构和政府部门提供必要的决策咨询意见。

  三、为加强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多方筹措资金,加强软件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拓宽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投入渠道,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增加投入,用于制订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规划;支持国家软件人才国际培训基地建设;建设示范性软件学院和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加快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教育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建立软件人才数据库等。每年从国家用于发展软件产业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安排专项经费,支持高层次软件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参与国际合作、进修、培训、攻读学位,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软件企业,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华讲学和工作,引进国外先进的软件教育或培训课程。

  2.进一步落实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示范性软件学院、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在建设用地、贷款和税收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其中对相关建设用地按现行政策免征耕地占用税,学校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按现行政策免征契税。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人员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国内企业、个人按规定程序捐赠给教育部门直接举办的学校并用于软件人才培养的软硬件产品和资金,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及相关专业、示范性软件学院、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参与认定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设计与开发,企业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国外和国内的企业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的投资与合作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问题,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执行。

  3.不断完善吸引人才政策。在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和软件企业设立软件专业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工作站,逐步扩大在站人数和规模,构建我国软件人才的高地。大力吸引国内外软件人才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给予一定的资金信贷扶持,在注册登记、人员流动等方面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的,在人员流动上可适当放宽条件,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为其进行人事档案保管及其他人事代理服务。对海外留学人员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的,应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调入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工作的系统分析员和软件工程师,有关部门应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子女入学和家属就业等方面提供及时有效服务。对高中级软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限,方便我国软件人才参加国际交流。

  四、加强对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政府各级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列入议事日程,摆上突出位置。同时,还要规范软件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权限,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相应的批准或备案工作。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优势,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重视软件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规章、制度的配套建设,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要重视软件教育培训专家组织的建设,以加强对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研究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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