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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问题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1:59:00  浏览:95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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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19820113

国发(1982)9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问题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用液化石油气作为城市人民群众的生活燃料,对于改变燃料构成,减少污染,方便人民生活,起了积极作用。液化石油气是一种易燃易爆物质,液化石油气瓶、罐等设备质量的好坏和能否按规定使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各有关单位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章名】 附: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问题的报告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

目前,我国有五十多个城市及少数城镇的部分居民使用液化石油气。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国家城建总局归口管理、劳动部门监督监察的盛装易燃易爆物质的受压容器。全国制造钢瓶的工厂近二百家,大至千人以上的工厂,小至民办街道、社队工厂。有些单位设备简陋、材质较低、工艺落后、粗制滥造、质量太差,给用户带来隐患。民用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管理也较混乱,在现有的四百多万只钢瓶中,百分之七十由城市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一般安全程度和经济效果较好;百分之三十分散管理,一般事故较多。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组织钢瓶生产,保证使用安全非常关心,并作了重要批示,指出问题十分严重,要“确实检查一下,质量不合格绝不准出厂”、“绝对不允许发生差错”。为了坚决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一、对钢瓶生产制造应进行调整和整顿。建议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城建、劳动和制造钢瓶的主管部门,根据现有制造厂的技术力量、工艺装备、检测手段、管理水平、材料规格、产品质量等情况和就近生产供应的原则择优定点,经审查批准后,报国家城建总局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工艺不过关、质量不合格、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准生产;定点单位产品质量不合格也绝不准出厂。

二、对在用的钢瓶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城建和劳动部门应密切配合,组织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城建总局一九八○年制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部标准,对在用钢瓶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钢瓶,应认真采取措施或停止使用,以保证安全。自发文之日起,要在一年内检验完毕;如有特殊情况,在限期内难以完成者,须经当地政府批准酌情延长检验期限。检验的情况和总结,应及时报省、市、自治区城建和劳动部门备案。

三、城市民用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该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计划、石化、城建部门协调平衡气源的分配;根据现有液化石油气的资源,确定供应城市民用液化石油气的数量。在城市中,液化石油气的供应和分配业务,应由城建部门负责公用事业的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各炼油厂、化工厂不得对外灌装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四、储气和灌装单位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充装技术要求,确保安全。所有设备、设施必须认真检查,确定检修周期、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遵守制度,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五、建议冶金部定点安排钢瓶专用受压容器钢材的生产,以保证钢瓶质量。建议一机部机械科学研究院将钢瓶使用寿命问题列入科学研究项目,为确定钢瓶的使用年限及判废标准提供技术依据。

六、城市煤气公司要加强经营管理。要经常对钢瓶和灶具严格检验,严禁过量充装,以预防事故消除隐患,保证安全供气。要明确“安全”是供气的首要前提,对职工要认真进行安全责任和技术规程教育;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宣传画等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民用液化石油气使用须知,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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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天津市政府


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天津市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做到既要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又要照顾群众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生育第二个子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的;
2.再婚夫妇(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
3.婚后多年不育,经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为不孕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抱养了一个孩子,以后又怀孕的;
4.夫妇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5.从外地调入本市的少数民族职工,原所在地区(县以上)已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6.夫妇双方均系归国华侨的。
二、农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的;
2.再婚夫妇(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
3.婚后多年不育,经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为不孕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抱养了一个孩子,以后又怀孕的;
4.夫妇有一方残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及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
5.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6.兄弟几人中有一人不具备生育条件,其他兄弟各生一个孩子的,允许兄弟中有一人再生一个;
7.男方系独男(不计姐妹),只生一个女孩的,或兄弟几人都只生了一个女孩的,允许兄弟中有一人再生一个;
8.男方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老人的;
9.生产、生活条件困难的山区、半山区农户,只生一个女孩的;
10.夫妇双方均系归国华侨的。
三、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满四年生育间隔,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者,由女方提出申请,经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同意,户口所在街(乡、镇)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由所在单位张榜公布。
四、夫妇一方是农业户,另一方是非农业户的,以新生儿户口为准,即新生儿属于农业人口的,按农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条件执行;新生儿为非农业人口的,按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执行。市区户口的渔民户,按农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执行。
五、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九月一日起在全市统一执行。津政发〔1983〕28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原规定的有关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文即行废止。过去因生育计划外二胎受罚户中,如有符合本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之一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从批准之日起停止经济
处罚,批准前已罚的不退。
六、本规定解释权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1984年7月6日
命案必破 先要必立

毛立新

公安机关推行“命案必破”,既体现了对公民生命权的高度珍视,也有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本是件大好事。但物极必反,由于不切实际地追求过高“破案率”,反而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命案不立”就是其一。对一些原本应当立案查明的可疑死亡事件,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却绕着走,动辄草率以“事故”、“自杀”等定性结案。这样,虽然看起来命案的“破案率”提高了,但却是给“命案必破”打了个大大的折扣,是一种严重的弄虚作假、不负责任。
近来,两位公民的可疑死亡引起了各界关注,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做法也备受质疑。一起是海南省琼山市云露派出所原所长吴卫飞十年前与一个女子裸死车库里,警方认定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而不予立案。死者家属则怀疑其被人谋害,日前再次到海南省公安厅上访。(《南国都市报》9月1日)另一起是今年5月6日,人民大学女生周燕芬在江西南昌实习期间被发现缢死于出租屋内,警方将案件定性为自杀而不予立案。(9月1日《京华时报》)且不论两人死因到底为何,单是事件本身疑点重重,就足以说明确有立案侦查的必要。人不能死的不明不白,这是死者亲属的合理要求,也应是公安机关的应尽职责。因而,公安机关理应立案侦查,以查明真相、消除疑惑、惩罚犯罪、维护正义。
与这些地方“有案不立”相比,南京公安局在“命案必破”中推行“有案推定”的做法,则体现了警方的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值得提倡。运用这种方法,当失踪案件发生时,警方根据分析查证,认为存在发案可能时,即以案件思路进行侦破,而非简单地查找。据统计,今年以来,南京警方通过对报失踪人员及时开展细致、艰苦的查证工作,该市先后侦破14起杀人分尸、焚尸、埋尸的隐案。(《法制日报》8月16日)南京警方用“有案推定”为“命案必破”开辟案源,并杜绝“有案不立”,确有高明之处。
看来,要实现“命案必破”,首要的挑战的尚不在于警方侦查能力的高低,而在于能否做到“命案必立”,在于是否有科学认真的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当前,“命案必破”仍在深入进行中,警方竭尽全力挑战破案极限,值得赞赏。但首要的一步,还须先接受“命案必立”的考验,决不允许让“有案不立”为“命案必破”掺水份、打折扣。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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