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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2002年8月29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34:45  浏览:8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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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2002年8月29日)


(2002年8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955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午寿   丁锦源   丁毓珠(女) 卜国明   于元平   
  于学忠   马 力   马木根   马介璋   马志民   
  马宋玉(女) 马 临   马逢国   马景煊   马墉宜   
  王丹凤(女) 王为谦   王永乐   王华生   王克继   
  王英伟   王国华   王国兴   王绍尔   王敏刚   
  王敏超   王景儿(女) 韦国洪   韦基舜   云大棉   
  区永熙   贝钧奇   仇振辉   文汉明   文富稳   
  文 楼   方 中   方心让   方 和   方津生   
  方润华   方黄吉雯(女)    方 铿   方锦鸿   
  计佑铭   尹才榜   尹广霖   孔令成   孔祥勉   
  邓广殷   邓伟文   邓兆棠   邓庆业   邓良顺   
  邓其达   邓国纲   邓南盛   邓祖国   邓致祥   
  邓惠雄   邓    甘 宁   甘博文   古胜祥   
  古宣辉   古嫣琪(女) 左龙佩兰(女)    石汉基   
  石礼谦   石松生   石景宜   卢文端   卢伟国   
  卢志强   卢荫强   卢重兴   卢恩成   卢瑞安   
  叶天养   叶庆宁   叶庆忠   叶若林   叶杰全   
  叶国华   叶国忠   叶国谦   叶顺兴(女) 叶维晋   
  叶瑞卿(女) 叶满华   叶德铨   田北辰   田北俊   
  田益民   史泰祖   丘铭剑   丘福雄   邝志伟   
  邝耀深   冯一柱   冯万如   冯文正   冯可立   
  冯永祥   冯仲佳   冯庆锵   冯志坚   冯国伦   
  冯检基   冯添枝   冯 琳(女) 司徒家成  邢 籁(女) 
  成火南   成汉强   吕礼章   吕庆培   吕志和   
  吕灿锦   吕明华   吕慧瑜(女) 朱 正  朱幼麟   
  朱建华   朱树豪   朱莲芬(女) 伍占美   伍卓林   
  伍秉坚   伍淑清(女) 伍德良   任枝明   邬维庸   
  庄世平   庄沁如(女) 庄启程   庄绍绥   刘强   
  刘千石   刘文炜   刘汉铨   刘汉强   刘吉良   
  刘华森   刘庆祺   刘江华   刘宇新   刘运喜   
  刘志华   刘志荣   刘志强   刘克溪   刘秀成   
  刘奇   刘国声   刘国辉   刘佩琼(女) 刘诗昆   
  刘绍钧   刘荣广   刘皇发   刘炳章   刘柔芬(女) 
  刘健仪(女) 刘浩清   刘鸿书   刘森波   刘惠文   
  刘嘉敏   关之义   关汪洲   关海山   汤国华   
  汤恩佳   汤家骅   许长青   许文博   许汉忠   
  许伟玑(女) 许旭明   许冠文   许晋奎   许超明   
  许智明   许照中   许锦成   阮北耀   阮纪堂   
  阮曾媛琪(女)    孙大伦   孙启昌   孙启烈   
  羽智云   纪文凤(女) 麦邓碧仪(女)    麦国风   
  麦建华   麦桂圃   麦耀堂   严日初   严镇南   
  劳永乐   苏开鹏   苏B021成  苏肖娟(女) 苏泽光   
  苏健康   苏绮丽(女) 杜 毅(女) 李乃尧   李乃   
  李大壮   李子良   李凤英(女) 李东海   李业广   
  李乐诗(女) 李 汉   李汉城   李 宁   李永生   
  李 扬   李达仁   李伟民   李伟庭   李仲潮   
  李伦杰   李华明   李兆基   李兆铨   李庆生   
  李 欢   李志峰   李连生   李秀恒   李佐雄   
  李应生   李启明   李君夏   李君豪   李杰江   
  李国兴   李国宝   李国章   李国强   李明佩(女) 
  李明海   李明   李和声   李侠文   李炎昌   
  李泽钜   李泽培   李泽添   李泽楷   李宗德   
  李迦密   李绍鸿   李柱铭   李树仁   李树旭   
  李觉文   李祖泽   李健鸿   李颂熹   李家仁   
  李家杰   李家晖   李家祥   李唯仁   李崇德   
  李深和   李敬天   李景勋   李景衡   李焯芬   
  李锦贤   李鹏飞   李群华   李 静   李嘉诚   
  李嘉音(女) 李德森   李耀斌   李耀新   杨 光   
  杨伟添   杨孙西   杨孝华   杨 钊   杨位醒   
  杨启彦   杨国琦   杨国强   杨革新   杨海成   
  杨家正   杨祥波   杨超发   杨 森   杨锦珍(女) 
  杨碧瑶(女) 杨耀忠   连阳平   吴天海   吴长胜   
  吴文拱   吴文穗   吴世荣   吴光正   吴连烽   
  吴英   吴享洪   吴树炽   吴思远   吴钟能   
  吴俞霖   吴亮星   吴家玮   吴康民   吴清辉   
  吴惠明   吴智明   吴 斌   吴楚妹(女) 吴锦泉   
  吴锦津   吴肇文   吴慧仪(女) 吴霭仪(女) 吴耀东   
  岑才生   岑丽仪(女) 岑嘉评   利雅博   邱戊秀   
  邱浩波   邱德根   何世柱   何冬青   何汉权   
  何观发   何志平   何志坚   何沛德   何国璋   
  何宗声   何    何承天   何柱国   何钟泰   
  何俊仁   何家昌   何火斤基  何景安   何锡安   
  佘继标   余 汇   余寿宁   余若薇(女) 余国春   
  余润兴   余维强   余    余鹏春   狄志远   
  邹允贞   邹灿基   邹哲开   闵建蜀   汪明荃(女) 
  汪建中   沈本瑛   沈雪明(女) 张人龙   张小杰   
  张天生   张云枫   张少强   张日祥   张文光   
  张双庆   张汉忠   张永言   张永珍(女) 张华峰   
  张宇人   张志荣   张志雄   张佑启   张国华①  
 张国华②
注:张国华①--张国华跌打骨科医疗中心中医师
张国华②--香港大学教育学院助理教授
  张国标   张明合   张明敏   张炜生   张炜林   
  张学明   张勋贤   张俊挺   张闾蘅(女) 张炳良   
  张家敏   张培生   陆 地   陆达权   陆达兼   
  陆宏广   陆建英(女) 陆联芬   陆增镛   陈乃强   
  陈万雄   陈小玲(女) 陈广生   陈子钧   陈天佑   
  陈云生   陈少琼(女) 陈日新   陈文鸿   陈文裘   
  陈以诚   陈玉书   陈 东   陈立志   陈汉铨   
  陈汉森   陈记煊   陈永健   陈永棋   陈圣光   
  陈协平   陈有庆   陈达文   陈廷骅   陈伟业   
  陈伟南   陈伟麟   陈兆根   陈汝旭   陈志光   
  陈志明   陈志炜   陈杏英(女) 陈丽云(女) 陈丽华(女) 
  陈财喜   陈B025   陈伯芳   陈启宗   陈若瑟
  陈茂波   陈茂强   陈松龄   陈国强   陈明亮   
  陈金烈   陈金霖   陈炎光   陈宝珠(女) 陈荣灿   
  陈荣宗   陈荣美   陈树安   陈树标   陈复礼   
  陈剑光   陈剑声(女) 陈庭有   陈炳枢   陈炳焕   
  陈祖泽   陈振华   陈桦硕   陈晓颖(女) 陈健波   
  陈润根   陈捷贵   陈 彬   陈铭润   陈清泉   
  陈清霞(女) 陈鸿基   陈婉娴(女) 陈维端   陈葆心(女) 
  陈植桂   陈景生   陈智文   陈智思   陈普芬   
  陈港养   陈裕光   陈瑞球   陈锦祥   陈镇仁   
  陈林   陈耀华   邵友保   招显   范佐浩   
  范尚德   范徐丽泰(女)    范锦平   林广兆   
  林贝聿嘉(女)    林长志   林文辉   林汉强   
  林吉胜   林百欣   林光如   林伟强   林华英(女) 
  林李静文(女)    林 劲   林国昌   林和起   
  林炎南   林学甫   林贵昌   林宣武   林振永   
  林根苏   林健锋   林乾礼   林崇绥(女) 林康华   
  林淑仪(女) 林淑芬(女) 林辉实   林 强   林照权   
  林锦仪(女) 郁德芬(女) 欧阳成潮  欧阳宝珍(女)   
  易志明   罗义坤   罗友礼   罗东旗   罗乐风   
  罗仲荣   罗君美(女) 罗叔清   罗建平   罗建生   
  罗致光   罗祥国   罗盛慕娴(女)    罗康瑞   
  罗焕昌   罗景云   罗锦辉   罗德丞   周子京   
  周永成   周永新   周光晖   周亦卿   周安达源  
 周转香(女) 周贤明   周宝芬   周厚澄   周润赏   
  周 铭   周梁淑怡(女)   周镇邦   冼大敏   
  冼汉镔   冼国忠   郑丁富   郑汉钧   郑伙有   
  郑克和   郑苏薇(女) 郑利明   郑启明   郑明训   
  郑金娣(女) 郑俊平   郑海泉   郑家纯   郑 彪   
  郑维志   郑维健   郑景文   郑裕彤   郑耀宗   
  郑耀棠   单仲偕   单志明   赵少萍(女) 赵汉钟   
  赵雪莲(女) 赵镇东   赵赞安   荣智健   胡 仙(女) 
  胡汉清   胡应湘   胡国贤   胡国祥   胡法光   
  胡定旭   胡经昌   胡 珠   胡晓明   胡鸿烈   
  胡 麟   柯清辉   查济民   查懋声   钟士元   
  钟伟平   钟华楠   钟树根   钟期荣(女) 钟瑞明
  香灼玑   侯伯文   侯叔祺   侯瑞培   施子清   
  施学概   施祥鹏   施展熊   洪承禧   洪 炳   
  洪祖杭   洪祖星   洪清源   觉 光   费明仪(女) 
  费 斐(女) 姚秀卿(女) 姚明强   姚易明   姚顺好(女) 
  姚鸿志   骆国安   秦钰池   袁士杰   袁仕杰   
  袁伟强   袁兆英   袁志海   袁启顺   袁 武   
  袁家齐   袁靖罡   袁福和   袁耀全   莫乃光   
  莫汉辉   莫应帆   莫国荣   夏佳理   夏 梦(女) 
  顾思聪   顾振华   钱果丰   倪少杰   倪锦辉   
  徐四民   徐汉光   徐守沪   徐国炯   徐是雄   
  徐起超   徐展堂   徐 淦   徐锦尧   徐锦辉   
  徐增平   徐耀祥   奚治月(女) 翁志明   翁家灼   
  凌文海   高苕华(女) 高宝龄(女) 高敬德   高泉   
  郭必铮   郭志一   郭志权   郭志德   郭 苏   
  郭 炎   郭炳江   郭炳湘   郭烈东   郭海生   
  唐一柱   唐大威   唐英年   唐治安   唐学元   
  唐焕甜(女) 唐翔千   唐楚男   浦 江   涂谨申   
  容启宁   容启泰   谈灵钧   黄乙昌   黄士心   
  黄万成   黄 山   黄广荣   黄仁龙   黄 火   
  黄火金(女) 黄玉山   黄龙德   黄戊娣(女) 黄汉清   
  黄永标   黄再英(女) 黄成智   黄光汉   黄守正   
  黄克立   黄灿鸿   黄宏发   黄良会   黄英豪   
  黄 杰   黄国礼   黄国础   黄国健   黄明辉   
  黄金富   黄 河   黄河清   黄泽恩   黄学海   
  黄定光   黄宜弘   黄建立   黄建源   黄肃亮   
  黄绍伦   黄柏良   黄柏胜   黄树德   黄钢城   
  黄保欣   黄铁城   黄家伦   黄容根   黄 球   
  黄乾亨   黄敏杰   黄 旌   黄婉仪(女) 黄绮丽(女) 
  黄紫玉(女) 黄景强   黄景新   黄富荣   黄瑞勋   
  黄照康   黄    黄嘉纯   萧亦煌   萧咏仪(女) 
  萧婉嫦(女) 梅岭昌   曹王敏贤(女)    曹文锦   
  曹世植   曹圣玉(女) 曹光彪   曹宏威   曹启乐   
  龚如心(女) 龚志强   脱志贤   脱杨少珍(女)    
  脱瑞康   清 洪   梁广熔   梁广灏   梁天培   
  梁云生   梁汉威   梁权东   梁伟英   梁伟浩   
  梁华济   梁兆棠   梁红卿(女) 梁志刚   梁志坚   
  梁志敏   梁君彦   梁英标   梁尚立   梁国忠   
  梁国辉   梁明娟(女) 梁秉中   梁定邦①  梁定邦②  
  梁荣佳   梁荣能   梁钦荣   梁适华   梁 庭   
  梁炳华   梁炳坤   梁炽辉   梁 津   梁振英   
  梁健文   梁海明   梁悦明(女) 梁家杰   梁家骝   
  梁智鸿   梁富华   梁祺   梁筹庭   梁煜林   
  梁    梁魏懋贤(女)   彭长纬   彭华根   
  彭准来   彭铿然   董建成   董建华   蒋丽芸(女) 
  蒋丽莉(女) 蒋秋霞(女) 程万琦   程介明   傅德桢   
  释永惺   释果德(女) 释衍空   释智慧   曾文仲   
  曾正麟   曾汉强   曾协泰   曾向群   曾励强   
  曾秀梅(女) 曾松芬   曾国强   曾星如   曾洪华   
  曾宪梓   曾恩发   曾钰成
注:梁定邦①--DBS(新加坡发展银行)广安银行董事长
梁定邦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咨询顾问
  曾 彬   曾德成   温水平   温丽友(女) 温金泉   
  温学濂   温悦球   温嘉旋   谢中民   谢仕荣   
  谢伟铨   谢孝衍   谢志伟   谢 炳   谢爱红(女) 
  谢鸿兴   赖庆辉   赖锡璋   赖锦璋   雷添良   
  简卫华   简文乐   简永基   简志成   简志豪   
  简炳墀   简福饴   鲍绮云(女) 蔡大维   蔡中虎   
  蔡观伟   蔡志明   蔡克刚   蔡来兴   蔡 坚   
  蔡国光   蔡衍涛   蔡冠深   蔡素玉(女) 蔡根培   
  蔡海伟   蔡渭衡   蔡锡聪   蔡镇华   蔡德河   
  廖长城   廖正亮   廖本怀   廖成利   廖烈文   
  廖敬棠   谭万钧   谭小莹(女) 谭凤仪(女) 谭永泰   
  谭伟豪   谭尚渭   谭国雄   谭咏麟   谭惠珠(女) 
  谭福添   谭耀宗   翟绍唐   熊永达   黎叶宝萍(女)
  黎时火爰  黎胜仔   黎培荣   黎锦文   黎德全   
  颜文浩   颜锦全   潘业勤   潘乐陶   潘兆平   
  潘江伟   潘杜泉   潘伯新   潘国城   潘国濂   
  潘宗光   潘承梓   潘祖尧   潘景顺   潘德邻   
  薛凤旋   薛建平   薛磐基   霍君荣   霍英东   
  霍震霆   霍震寰   戴 权   戴希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五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2年6月至7月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和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发函,征询是否愿意参加选举会议。发出征求意见函(附选举会议成员登记表)1022份,交回登记表并表示愿意成为选举会议成员有966人,其中有8人因非中国公民身份不能参加选举会议,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并表示愿意成为选举会议成员为958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法定选举会议成员,未发征求意见函。最近,有1人调回内地工作,有3人因病去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为95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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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29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管理,吸引国内外人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谋求职业或实现职业变动的活动和与之相关的活动。
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流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人才市场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个人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才流动工作的领导,把人才市场的建设和人才资源的利用、开发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人才采取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本省工作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进国内外人才,并在户口迁移、工资、住房、福利待遇、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制定优惠措施。
第六条 鼓励人才向国家、省重点加强或优先发展的产(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流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人才市场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劳动、教育、科技、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经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对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工作,依照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管理等有关人事代理业务。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置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独资形式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第十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二)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专职工作人员三人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四)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需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按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按规定需要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办理《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开展职业介绍;
(三)开展人才信息咨询。
第十五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据实开展中介业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
第十六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

第三章 招聘与应聘
第十七条 人才招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通过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招聘;
(二)通过各类人才交流会招聘;
(三)通过新闻媒介发布信息招聘;
(四)通过信息网络招聘;
(五)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第十八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维护人才交流活动的现场秩序。
人才交流会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向批准部门书面报告交流活动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应当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外省单位到本省公开招聘的,应当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准。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应聘人员在应聘中应当如实介绍本人履历,出示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不得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
第二十二条 应聘人员需要提前与所在单位解除合同关系或辞职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提前书面通知所在单位或提出书面申请。
单位在收到提前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或辞职的书面申请后,符合解除合同或辞职条件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交手续。逾期不移交人事档案的,经当事人申请,人事行政部门或经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
服务机构可以直接调转其人事档案。
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解除合同关系或辞职的,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所在单位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第二十三条 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和离开原所在单位后,不得侵犯原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的流动,应当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
(二)正在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流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确定聘用关系后,应当依法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因人才流动发生争议的,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依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或适用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程序的除外。
国家对人事争议仲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无《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一)违反《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规定开展业务的;
(二)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刊登、播放虚假人才招聘信息,给应聘人员造成损失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扣押的证件;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并可处违法收取费用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应聘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侵犯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人事行政部门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5月9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建筑工地车辆带泥上路整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建筑工地车辆带泥上路整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 2006 ] 15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建筑工地车辆带泥上路整治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日

新乡市建筑工地车辆带泥上路整治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建筑工地运输车辆管理,推动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优化城市环境,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工地所有运送建筑材料、物品及建筑垃圾的货运车辆。
  第三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车辆轮胎带泥上路和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现场的环境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遗洒、飘散载运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日内将所管理的全市现有建筑工地名称、地点、责任人名单和车辆冲洗设施设置情况报送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增加建筑项目进行续报。市城管部门应当对所有建筑工地设置和使用车辆冲洗设施情况及建筑工地出入口卫生情况进行专项督察。
  第五条 市区所有建筑工地应当按照《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规定,采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冲洗场地,硬化土地出入口处地面等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地执行环境与卫生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场地现场环境与卫生严格按标准执行到位。
  遇雨、雪天气,各建筑工地应当加强对出入车辆轮胎的冲洗,确保车辆清洁。
  第六条 对由于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不达标造成车辆轮胎带泥上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所管理工地的建设和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对车辆违规带泥上路未及时清除污物、污渍的,由市城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给予警告,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遗洒、飘散载运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管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市城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与联合执法。对轮胎带泥上路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拦截,城管部门负责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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