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选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委员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7:36:31  浏览:87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选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委员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选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委员名单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委员 陈此生
委员 胡子昂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娄底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避免决策失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8〕1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27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市人民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员会)。市咨询委员会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市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3—5人,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市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专家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市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咨询论证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总数为100人左右的咨询专家库,对经聘任的咨询专家,由市咨询委员会录入咨询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之前,原则上应事先经过专家(3名以上)或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咨询委员会申请专家论证。
第九条 市咨询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承办单位的申请,并根据承办单位提请要求咨询论证的事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参与重大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市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权威专家或专门的具有较高公信力的咨询机构参加咨询论证。
第十条 咨询论证工作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主持,咨询专家及市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全程参与,市咨询委员会负责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协调服务工作,保证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独立公正完成。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的咨询论证方案与结果进行书面归类整理并由专家签名确认后,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市咨询委员会和咨询专家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咨询委员会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为咨询论证提供必要服务。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10年,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能积极参与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的选聘采取政府邀请、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五条 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市咨询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六条 市咨询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并对通过初审的人员广泛听取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可根据专家个人情况的变化解聘或续聘。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或申请)列席市人民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查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对承担的课题研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经费;
(六)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九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对所参与的咨询论证事项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发表意见情况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接受市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市咨询委员会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对业绩优秀的,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咨询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六)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宝鸡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42号
  《宝鸡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二OO四年一月五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引良

                           二OO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创建最佳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居民住户,都必须按照划定区域,承担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
  1、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域内门前地面的保洁,做到地面无烟蒂、瓜皮、油污、果壳、纸屑、积水、积雪、痰迹和包装废弃物等各类垃圾;
  2、保持门窗、招牌、橱窗、装璜、陈列样品、广告标志、雨篷、阳台等无积尘杂物,外墙面定期清洗粉刷,平整洁净;
  3、保证责任单位的建(构)筑物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门店招牌、遮阳雨篷设置,卷帘门样式、阳台封闭等符合规定;
  4、公共设施无污垢、无破损,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密闭。
  (二)包绿化管理
  负责责任区域内绿化环境的管理,绿化带及其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人为损害。无依树搭棚、践踏草坪、擅自占用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三)包周边秩序
  1、在责任区域内无出店占道经营,无店外设摊,杜绝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
  2、无乱堆乱放、乱涂乱贴、乱拉乱挂、乱写乱画,乱搭乱建,乱占乱挖行为;
  3、允许停放车辆的地方,车辆停放有序。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市、区和街道办事处(镇)三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市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协调议事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和实施工作,由一名副区长具体分管,并确定一个工作部门,统一管理辖区环境卫生和“门前三包”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门前三包”的基层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和实施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各街道办事处、镇设立城管执法分队,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工作。执法分队接受辖区执法大队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城市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市规划、卫生、环保、铁路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接受所在辖区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确定一名责任人,负责督促本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划定:
  (一)街道两侧的责任单位、居民住户,有围墙的,以本院墙长为界,外墙根至人行道路牙石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路牙石以内为责任区域。
  (二)街巷内的责任单位、居民住户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
  (三)城市公共设施,由城建、公安交警、电信、邮政、供电、铁路、有线电视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四)开设早夜市的地段,由批准单位负责管理。
  第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出租的门面房“门前三包”责任制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可与承租者协商将“门前三包”责任纳入租赁合同。
  第八条 对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核定“门前三包”面积所需经费,市财政从城市维护费中下拨各区,由各区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镇)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
  第九条 “门前三包”采取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和自包两种形式。
  第十条 代包委托方应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代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的,其“门前三包”责任应由代包单位承担。
  责任单位应就内部产生的垃圾与环卫部门签订委托代运垃圾合同,并按指定的位置在规定时间内清运。
  第十二条 代包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和城管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制定。
  第十三条 实行代包的区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标准收取代包费(代包费不包括垃圾清运费)。
  第十四条 代包费主要用于雇佣值岗人员工资、购买清扫工具、制作工作服。
  第十五条 自包的责任单位,必须有专职值岗员,自备保洁工具,按本办法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主管责任人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基础上,在责任单位门前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标明责任区域。
  第十八条 “门前三包”值岗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规范服务,按时出勤,尽职尽责,从严管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佩带统一标志。
  第十九条 责任单位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门前三包”要求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查处。
  第二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坚持定期检查,并按标准进行考核评比。
  第二十一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或市城管执法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市城管执法部门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督察。
  (一)每月五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实行自包的,取消其自包资格,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代包管理;
  (二)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由相关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是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的,报请相关部门核准取消该单位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称号;
  (三)每月十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可按签订的劳动合同解聘“门前三包”值岗员,对主管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违反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周边秩序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检查、监督和管理职责或检查、监督、管理不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3月19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鸡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1987]24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