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马来西亚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5:55:09  浏览:10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马来西亚联合公报

中国 马来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马来西亚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邀请,马来西亚总理阿卜杜拉·艾哈迈德·巴达维于2004年5月27至31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此次访问也是为了纪念中国与马来西亚建交三十周年。访问期间,巴达维总理会见了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与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举行了会谈,并与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共同出席了庆祝中马建交三十周年招待会。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

两国领导人对中马建交三十年来在政治、经贸、文化、教育、军事等各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强调相互信任及开展对话是增进双方友好关系的重要基础。两国领导人一致认为,进一步发展中马关系,积极推进两国战略合作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

两国领导人回顾了1974年中马《建交公报》有关原则,重申将继续坚持两国1999年5月31日签署的关于未来双边合作《联合声明》的精神,并认为上述两份文件对中马关系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两国领导人强调将继续推进文件中确定的有关合作,并达成如下共识:

━━继续保持两国领导人之间的经常交往,推动两国执政党、议会、中央政府各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民间社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丰富中马关系的内涵。双方将继续进行两国外交部之间的年度磋商,讨论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

━━充分利用两国经济的比较优势,巩固和深化中马经贸合作。

━━争取2010年中马贸易额取得显著增长。双方欢迎两国有关部门签署《加强WTO/TBT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和《加强WTO/SPS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原则,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贸易纠纷,推动两国贸易平衡发展。

━━马方表示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欢迎双方企业参与对方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方愿对中国企业赴马投资兴业提供融资便利。双方还将继续鼓励两国企业在第三国进行联合投资。

━━双方将积极推进两国农业合作,抓紧落实两国政府2003年签署的《农业合作协定》,加强在水稻种植、水产养殖及其他相关领域的农业技术研发合作。

━━继续加强两国在交通、能源和金融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在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两国劳务合作的管理。

━━双方认为科学技术对于两国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继续强化两国《科技合作协定》确定的有关合作,同时积极开拓新的合作领域。中方愿与马方共同开展在生物科技和中药等领域的研发与培训合作。中方将鼓励中国科研机构和高科技企业参与马来西亚“生物谷”计划。双方将继续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空间合作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协定》,并愿与有关国家共同推动成立亚太空间合作组织。

━━双方将进一步拓展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同意续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教育合作谅解备忘录》,并表示愿意加强对两国留学人员的规范管理。双方强调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的重要性,决定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加强传染病防治合作。

━━相互尊重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马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认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与东盟关系近年来取得的巨大发展。两国领导人表示愿继续加强在10+3框架下的合作,并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马方赞赏中方对东盟一体化进程、特别是在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和东盟东部增长区方面所做的积极贡献。

━━为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联合国、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多边组织中的协调与配合。双方同意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并根据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积极寻求以双边友好协商和谈判的方式解决有关争议。双方表示愿对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后续行动进行积极研究。

━━双方认为和平、安全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与关切。国际社会应尊重世界多样性,提倡国际关系民主化,促进多边主义,主张通过协商与谈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共同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双方强调国际社会应切实维护联合国的权威,支持联合国在重大国际事务中发挥主导作用。双方认为经济全球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发展中国家应加强南南合作,推动南北对话,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

━━双方重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强调国际社会应加强反恐合作,标本兼治,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宗教和民族相联系。双方主张国际社会应共同防范恐怖主义威胁。

━━双方对中东和伊拉克局势表示严重关切,呼吁国际社会应为和平解决上述问题作出更大努力。双方对朝核问题六方会谈取得的积极进展表示欢迎,马方高度赞赏中方为和平解决半岛核问题所作的不懈努力。中方高度赞赏马来西亚作为不结盟运动主席国和伊斯兰会议组织主席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马方对巴达维总理及代表团访华期间受到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巴达维总理邀请中国领导人在方便的时候访问马来西亚,中国领导人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科技入户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


农业科技入户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财发[200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畜牧、农林、水产)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业科技入户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科技入户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农业科技入户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五年十月九日

  附件:

  农业科技入户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科技入户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明确用途,专款专用;农民受益,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资金优先支持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区。鼓励地方匹配资金,安排工作经费,加大科技入户工程的实施力度。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全国科技入户工程规划,发布项目指南,分年度确定项目实施的领域、规模和任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指南,择优选择项目实施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安排项目实施任务。示范县结合当地实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提出资金预算申请。各示范县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农业部。

  第五条 农业部对各省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复。经农业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示范县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六条 各省、示范县应按农业部批复下达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各项任务。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项目资金按照国家财政资金拨付有关要求,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科技示范户补贴:用于科技示范户的示范条件建设补贴和采用新品种、新技术过程中物化技术的补贴。科技示范户补贴占总项目资金的比例不低于40%。

  (二)技术服务补贴:用于技术指导员开展技术服务的差旅费、通讯费、下乡补助等。技术服务补贴占总项目资金的比例不低于40%。

  (三)培训和项目监管补贴:用于技术指导员和科技示范户的科技培训,区域内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的遴选,建立核心示范区,编印培训资料,项目专家组工作和监管、调研、宣传等。培训和项目监管补贴占总项目资金的比例不超过20%。

  第九条 科技示范户补贴由科技示范户按照一定补贴额度提交合法支出凭证,经技术指导员审核,在项目承担单位报账,再由技术指导员兑现到每个科技示范户。

  第十条 技术服务补贴主要是对技术指导员开展的技术服务工作给予补贴,可以技术指导券的形式发给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得到技术服务后在技术指导券上签字认可,交技术指导员,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发放给技术指导员技术服务补贴。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科技示范户、技术服务补贴资金支出的原始记录档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农业部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和检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项目资金的监管。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合同任务和项目管理的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将科技示范户、技术指导员的任务指标、经费补助标准等信息纳入数据库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技术指导单位、技术指导单位与技术指导员、技术指导员与示范户之间分别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合同内容、支出凭证、绩效证明等材料是项目资金使用检查监督的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及时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对挪用、虚领、套取、贪污项目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2007年9月27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道路的管理养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村级道路,是指行政村(自然村)与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以及其他行政村(自然村)之间相互连接的道路。
  第四条 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实行政府主管、行业指导、村级养护的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在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督促本县(市、区)各方面养护资金及时到位;
  (二)负责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管理,保障村级道路日常小修保养费用每年每公里不低于二千元;
  (三)保证养护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四)安排实施村级道路冬春普修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级道路管理养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年度管理养护工作计划,组织村级道路中修、大修专项工程招标工作;
  (二)编报村级道路年度养护预算;
  (三)筹集落实村级道路管理养护资金,并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对养护资金的使用,督促所辖行政村按合同兑现养护工工资;
  (四)组织村级道路受灾的抢修和修复;
  (五)完善村级道路标志及安全保障设施;
  (六)组织开展村级道路的冬春普修;
  (七)协助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村级道路路政管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级道路管理养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日常小修保养、冬春普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路政案件;
  (二)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本村村级道路日常小修保养应当负担资金的筹集;
  (三)确定专人负责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签订管理养护合同,经常检查养护队伍工作情况,提供路政管理信息;
  (四)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标志;
  (五)负责村级道路两侧环境的整治和保持。
  第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村级道路养护政策,指导全市村级道路养护工作;
  (二)编报全市村级道路发展规划;
  (三)编制市级养护资金预算,督促养护资金及时到位;
  (四)审批下达省级补助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督和考核全市村级道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村级道路养护市场运作情况;
  (五)为村级道路养护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条 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村级道路养护工作;
  (二)做好村级道路政管理工作;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村级道路普修;
  (四)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报大修技术方案,审查确定中修方案;
  (五)为村级道路养护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将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的内容列入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村级道路的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中修、大修等专项工程,应当在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招标等方式,选取有养护资质的专业公司实施;村级道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可以由村民委员会采取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或者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道路养护公司。鼓励民营企业合法从事道路养护业务。
  第十三条 村级道路的绿化以及路树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村级道路养护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 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来源:
  (一)根据村级道路养护计划和上级有关政策,统筹安排补助的资金;
  (二)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中不低于百分之十的资金;
  (三)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其中:市财政每年每公里安排不低于一千元,县(市、区)财政每年每公里安排不低于一千五百元,乡(镇)财政每年每公里安排不低于五百元;
  (四)村民委员会依法筹措的资金;
  (五)社会各界的捐资。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级道路养护的实际需要,随着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养护的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资金主要用于村级道路的中修、大修工程;
  (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的资金优先保障村级道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村级道路养护资金。
  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支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护资金专账,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级道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
   第十八条 农村规划宅基地、土地延包(调整)、通电、通水等,应当统筹安排,不得妨碍村级道路的畅通和安全。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在村级道路上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道路交通标志。
   第二十条 在村级道路及其边沟外缘一点五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载超限车辆行驶;
  (二)堆放、焚烧秸秆;
  (三)毁坏路树、道路交通标志、道路安全设施;
  (四)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打场、晒粮、打煤球;
  (五)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损坏道路的引水灌溉;
  (六)擅自设置路障;
  (七)占道经营;
  (八)其他侵占、毁坏村级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挪用、侵占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村级道路管理养护造成其失养和严重损坏的,由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村级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进行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未造成村级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并限期清除;造成村级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没有恢复原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阻碍正常养护作业的;
  (二)阻碍在村级道路用地范围取土(砂石)养护公路的;
  (三)侮辱、打骂养护作业人员的;
  (四)因管理养护发生其他纠纷的;
  (五)偷盗、毁坏村级道路设施、标志、标线的。
  第二十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违反法律程序,滥施处罚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赔偿)款物的;
  (五)违法拦截车辆的。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政,给管理相对人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