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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支付航空人身意外险手续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00:14  浏览:91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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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支付航空人身意外险手续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等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支付航空人身意外险手续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民航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管理局、航空公司、机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民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南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广州分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近几年来,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保险竞争观念的增强,保险市场得到较大发展,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的作用。但是也出现了竞相提高保险代理手续费、变相降低费率的问题。尤其在开办航空人身意外险业务方面更为突出。据反映,有的保险公司支付的代办手续费高达80%,
这不仅加大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减少了国家税收,而且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为规范保险市场行为,避免无序竞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决定统一航空人身意外险手续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核定航空人身意外险手续费标准为5%,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
二、航空人身意外险每张保单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保费为人民币20元。各保险公司在委托有关单位代办航空人身意外险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手续费标准或变相降低费率。
三、各保险公司不得以“回扣”、“无赔款退费”、“劳务费”等为由变相降低费率,也不得支付代办手续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各保险公司必须按实际售出的航空人身意外险保单收入记入“保费收入”科目,按规定支付的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应在“手续费支出”科目列支,所支付的代办业务手续费不得直接在保费收入中抵扣。
五、保险公司支付航空人身意外险手续费时,必须使用转帐支票,不得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六、保险公司负责印制航空人身意外险保单,保单必须编号印制一式三份,以备查验。
七、民航各单位代办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必须按本规定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规定的代理发售手续费之外,再加收费用、收取回扣或变相收取回扣。
八、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各级财政部门、民航各管理局要加强对航空人身意外险业务的监督检查。本通知下发后如再发现有变相降低费率或擅自提高支付航空人身意外险代办手续费标准的保险公司要依法从重处理,除追查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外,并取销该保险公司的航空人身意外
险的经营权。同时,按财税法规定补交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及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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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农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市人事局、农业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继续教育)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装备部司令部,有关企业、高校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有关会员单位:



为推进农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新工程(“653工程”)的实施,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要求,现将《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办公厅



农业部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653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国农业技术发展和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从2006年至2010年,在我国现代农业领域开展大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每年开展知识更新培训7万人次左右,重点培训1万名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创新能力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通过知识更新工程的实施,使各类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更新知识,提高创新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业领域继续教育工作体系、制度体系和服务体系,为全面提升我国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提供良好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服务。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着力提高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科技水平和专业素质,不断加快我国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的步伐。



(二)紧密结合我国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求,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增强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以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优先培训急需紧缺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带动整个农业技术领域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开展。



(四)按照政府推动、单位支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积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不断推进“653工程”实施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三、主要内容



(一)按照人事部的统一要求,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相关公需科目的培训学习。



(二)根据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紧跟世界农业技术发展的步伐,在种质资源发掘、保存和创新与新品种定向培育、畜禽水产健康养殖与疫病防控、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现代储运、农业生物质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态安全、环保型肥料、农药创制和生态农业、多功能农业装备与设施、农业精准作业与信息化等重点领域,每年举办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班和学术技术交流论坛,培养复合型、骨干性人才。对参加“653工程”范围内高级研修班的专业技术人才统一颁发《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



(三)充分利用农业系统教育培训资源,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同时,积极利用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的教育培训资源,不断优化培训机制,联合培养中高级农业专业技术人员。



(四)依托重大农业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课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培训农业领域的专业技术骨干,推进项目、资金、人才培养的一体化建设。



(五)鼓励各地区各单位结合现代农业建设的需要,开展专项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有关培训项目经评估纳入“653工程”的总体规划。



(六)建立包括卫星、互联网等多种有效实施途径和手段在内的远程教育培训网络,面向全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县及县以下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农业技术远程继续教育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方式



现代农业领域的“653工程”由人事部、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具体负责,中国科协参加。成立“全国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农业领域“653工程”的重要事项决策、领导和协调工作;组建“全国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受领导小组委托对“653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评估,对开展的重要项目和课程体系进行论证;全国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653工程”实施的日常工作。地方各级人事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现代农业领域“653工程”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制度建设



1、实行统计登记与证书管理制度。按照人事部实施“653工程”的统一规定,通过“中国农业人才网”对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的课程、学时、考核等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和管理,在此基础上形成资料准确、完备的数据库,面向全行业定期公示和公开查询,增强公信力,促进科学管理。定期将有关统计数据和进展情况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653工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农业部人事劳动司颁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并记入继续教育学时。



2、建立项目论证发布制度。组织专家对“653工程”主要项目、科目指南、培训大纲、教材课件等进行评估论证。“653工程”重要项目及时报人事部,并在人事部网站、农业部网站、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中国农业人才网站以及中国人事报和继续教育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3、建立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由领导小组及专家指导委员会对现代农业领域的“653工程”进行指导和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各项培训教育工作,并建立必要的质量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人事部、农业部不定期对“653工程”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服务体系建设



1、搭建服务平台。积极为继续教育供需双方搭建服务平台,制定现代农业领域专业科目培训大纲,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教材库和师资库,实现继续教育的优势互补和共享。



2、加强施教机构建设。广泛调动社会资源,与各省市农业、人事部门紧密结合,按照人事部的总体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实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施教机构进行教育质量评估认定,建设一批高质量、示范性、社会化的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



3、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依托“中国农业人才网”建立现代农业领域“653工程”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与共享、数据统计与查询、在线学习与交流等活动。



(四)经费保障



1、人事部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对现代农业领域“653工程”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支持,每年在现代农业领域选择部分选题新、层次高的高级研修班,纳入人事部整体规划,提供一定经费支持。农业部现有继续教育和培训专项经费向“653工程”重点倾斜。



2、列入“653工程”范围的相关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并重点向“653工程”项目倾斜。



3、有关施教机构开展面向学员自愿参加的培训活动,可根据培训项目和类型,本着“公开、透明、自愿”的原则,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向学员收取一定的费用。要降低培训成本,不给学员增加负担。杜绝以“653工程”名义举办盈利性培训,所有收费培训项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



1、农业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包括“653工程”在内的各类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累计要求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鼓励农业相关单位把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培训的情况作为职业能力考核的内容,并和人员的岗位聘用与工作使用结合起来。



3、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现代农业领域“653工程”的宣传工作,对在“653工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



五、实施步骤



“653工程”实施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制定当年的具体项目计划,经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委员会评估、认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



(一)启动阶段(2006年上半年)



下发实施办法,组建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委员会,并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现代农业领域“653工程”的宣传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下半年—2010年上半年)



每年开展一定规模的培训活动,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的工作体系、制度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一批适合继续教育社会化普及的优秀课程和教学资源,重点扶持一批优质的施教机构和继续教育基地,同时做好阶段性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



对“653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8〕176号 2008年11月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重点监管企业:

《吴忠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吴忠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治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存在的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死亡事故而隐瞒不报、迟报行为;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一般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受理原则,也可越级举报。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

第六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地点、时间、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及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多人重伤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被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关闭而继续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

(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从业人员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从业人员、居民安全的;

(六)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改建、扩建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十)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举报受理部门、公安、纪检监察等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组成事故隐患评估小组,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认,必要时聘请专家参与,为奖励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举报第八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1000—2000元奖励;

(二)举报第八条第四、六项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

(三)举报第八条第五项情形的,给予举报人300—500元奖励;

(四)举报第八条第七、八、九项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100—200元奖励;

(五)事故隐患评估小组认为可奖励的其它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1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同一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已查实的事故和隐患,举报人再举报的,要向举报人说明原因,并给予举报人表扬。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举报事故和隐患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来源由财政部门从上缴的安全生产罚没收入中予以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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