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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制止丧葬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36:09  浏览:9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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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制止丧葬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制止丧葬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厅):
为制止丧葬滥占土地私建坟墓,保证殡葬管理和土地管理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通知如下:
一、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在建有公墓的地方,必须埋入公墓;未建公墓的地方,有荒山瘠地的,要埋入荒山瘠地;无荒山瘠地的,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和碑志。任何地方,都不准在可耕地(包括承包责任田和自留地)和宜林地乱埋乱葬。
二、在广大平原地区,要积极开展平坟扩耕工作,将耕地内的旧坟平掉,实现耕地无坟化和遗体埋葬公墓化。
三、为了加强对公墓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绿化,民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共同协商, 可以将城镇的旧墓地、坟岗划归殡葬管理部门和改造,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四、在火化区或土葬改革区需占用土地埋葬骨灰盒或遗体的,必须按照殡葬管理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为活人建寿坟。
五、在火化区,除规定不实行火化的少数民族公民或宗教信徒外,一律实行火化。严禁将遗体私自就地土葬或运到土葬改革区进行土葬。违者按照国家殡葬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处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



199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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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53号
━━━━━━━━━━━━━━━━━━━
  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教育厅。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
员会更名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高校党的工作,与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
机构,两块牌子。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高教厅承担的省属高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交给省编办。
  (二)划入的职能
  1、原高教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原高校工委高校党的工作职能。
  2、原教育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拟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由教育厅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
  1、将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和高中毕业会考、初中升
高中考试以及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等工作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2、将组织学生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的职能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切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策并
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
和思路以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
费的政策规定;管理省级教育经费,监督各市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指导学
校的基本建设;对省属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综合管理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基础教育、职业与成人教育和幼
儿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类学校的电化教育、远程教育工作;负责教育评估;
对教育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改
革;指导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教育科研和推
动学校发展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转化及兴办科技产业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开展勤
工俭学和发展校办产业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学位条例,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
工作。
  (六)监督、检查各地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督政、
督学工作,督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责和巩固提
高“两基”工作,督导评估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七)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和改革,组织审定教材与教学参考资料;
协调规划、管理各类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和实验室、图书馆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信
息化工程的实施;指导教育管理信息、统计工作。
  (八)统筹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九)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并指导全省高
等、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布局和调整;拟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办法并组
织实施。
  (十)负责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工作;指导来粤留学人员和在学校
任教的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与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一)规划并负责高校党的建设工作和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
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协助省委管理高校领导干部;负
责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监察、纪检工作。
  (十二)制订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研究提出高等学校毕业
生就业政策建议;参与编制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及中师毕业生的就业计
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主管学校的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十四)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指导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制度;规划并指
导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十五)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校的统战、治安保卫和社
团管理等工作。
  (十六)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教育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本厅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落实;
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保卫、机关财务和行政管理工作;拟订语言文字
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管理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指导检
查学校和社会文字规范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教育体制、办学体制及学校内部管理
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点工作;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当前重大问题
进行政策调研;承担教育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的法制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并指导全省各类学校
的结构布局及调整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
的普通高等学校;审核设立实施中等教育的普通中专学校及审批成人中专学校;
统筹管理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规划并指导全省高等、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的布局与
调整;拟订并组织实施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全省教育年度
事业统计、分析。
  (四)基建财务处
  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管理省级教育经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
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监督各地教育财政拨款的执
行情况;指导学校的财务管理,负责世界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管理和
财务管理。
  (五)基础教育处
  综合管理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工作;指导、推动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指导管
理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和学制、教学计划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基础
教育阶段的民族教育工作;组织审定教材与教学参考资料;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
础教育学校及教育机构工作。
  (六)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和社区教育;组
织编制相关的指导性教学文件;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学校的专业
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图书和教学仪器配备及校办产业的发展;组织相关的教
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评估;指导协调成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
各类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社会文化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城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
实验及组织实施“燎原计划”工作。
  (七)高等教育处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指导高校专业、课
程建设和改革;组织相关的教学质量、办学水平的检查评估;负责高等学校学生
学籍的宏观管理和学历证书管理;编写指导性的教学文件;指导高校实验室建设
和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指导和管理高校电化教育工作,组织教学课件的开发和
推广应用;规划和管理高校的教材建设;指导高校图书馆工作。
  (八)教育督导室(挂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牌子)
  研究制定全省教育督导与评估的规章制度和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全省贯彻
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
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全省“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
检查;对全省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
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九)思想政治教育处(与学生工作处合署,挂保卫处牌子)
  指导高校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导
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指导学校的宣传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
指导学校学生勤工俭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指导高校治安保卫、综合治理、
维护校园稳定工作;研究提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高校
毕业生就业计划,指导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十)科研处(挂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组织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
经费的安排;实施高校重点学科及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科技产业工作;开展科
技信息交流及科技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成果鉴定,协助高校做好知
识产权保护;负责研究生教育培训质量检查与评估;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
  (十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学校的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工作;负责学校国防教育和学
生军训工作;指导大中小学校及学生开展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指导
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教研,以及大、中、小学体协
工作。
  (十二)外事处
  管理和指导教育系统与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学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工作;办理教育系统因公出
访人员的报批手续和大专学历以上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批中小
学生赴境外进行夏(冬)令营活动;负责外籍专家、教师和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负责本厅的外事接待工作。
  (十三)组织处
  指导高校的党建工作,制定高校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校
党委搞好换届工作;负责对高校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并提出调整、任免建议;
指导高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高校校级后备干部工作;负责有关的干
部政治培训;指导做好党员教育管理与发展工作;指导高校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指导学校统战工作。
  (十四)人事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务、工、
青、妇、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体制改革工作,
指导学校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师资培训规划和
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和贯彻《教师资格条例》有关工作;组
织并指导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负责学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审批
工作。
  监察厅派驻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省委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合署,
挂审计室牌子。指导高等学校的监察、纪检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及指导教
育系统的监察、纪检、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教育厅机关行政编制95名。其中厅长(教育工委书记)1名,副厅长4名
(不含教育工委副书记和纪工委书记),正副处长(主任)39名(含直属机关
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


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精神,加快形成中央企业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按照财政部、科技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国资委决定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选择科技创新能力较强、业绩成长性较好、具有示范性的企业;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采取岗位分红权或者项目收益分红方式,充分调动科技和管理骨干的积极性;将激励力度与业绩持续增长挂钩,促进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把分红权激励与转变经营机制结合起来,加快推进企业内部改革。

  二、基本条件

  (一)注册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央企业所属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暂不参与分红权激励试点。

  (二)试点企业应当制订明确的发展战略,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具有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

  (三)实施岗位分红权的试点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比例均在2%(含)以上,且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在岗职工总数的10%。

  三、试点的激励方式

  试点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主要采取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两种方式。

  (一)岗位分红权激励。

  1.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可以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相应确定激励总额和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

  2.岗位分红权主要适用于岗位序列清晰、岗位职责明确、业绩考核规范的大中型企业(含中央企业所属的科研事业单位)。

  3.岗位分红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核心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人才结构,参与岗位分红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4.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的人员,应为企业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或者其他方式产生的岗位任职人员。

  5.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不低于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实施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批准日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补助直接形成的净资产和已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6.实施分红权激励期间,企业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试点前3年平均增长水平。

  7.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权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权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水平与岗位分红之和的40%。离开激励岗位的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得享有原岗位分红权。

  (二)项目收益分红激励。

  1.企业通过自行投资、合作转化、作价入股、成果转让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2.鼓励试点企业自行投资或者吸收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

  3.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对象应为科技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核心技术人员,项目产业化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4.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激励原则上不超过激励总额的30%。

  5.企业以内部独立核算或者成立全资、控股子公司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或者子公司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产业化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分红提取比例与产业化项目净收益增长水平挂钩。

  对于中央企业自行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净收益为该产业化项目营业收入扣除相应营业成本和项目应合理分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税费后的金额。对于中央企业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实施转化的,项目净收益为企业取得合作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其中科技成果未作价入股的,要按照非国有股权比例扣除相应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6.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向企业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的,其激励方式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分红权激励的基本要求。

  1.试点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分红权激励。中央企业负责人暂不纳入分红权激励范围。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试点企业的分红权激励。

  2.试点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岗位分红权激励或者项目收益分红激励中任何一种激励方式。企业同一激励对象不得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进行重复激励。

  3.试点企业必须建立对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办法。

  四、激励方案的制订与审批

  (一)试点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应制定激励方案,激励方案由中央企业负责组织,试点企业具体拟订,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共同参与激励方案的制订。

  (二)激励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试点企业基本情况及近三年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激励方案拟订和实施的管理机构及其成员,企业未来5年及长期技术创新规划,激励方式的选择及考虑因素,符合实施激励条件的情况说明等。其中,拟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的,应在以下方面予以说明:各年度拟激励总额占当年企业税后净利润的比例,激励岗位的职责和确定依据,岗位对应的股份数量或者股权比例,拟激励对象名单及当前薪酬、预计分红、模拟测算结果等;拟实施项目收益分红激励的,应在以下方面予以说明:产业化项目及项目收益情况,激励提取比例,个人贡献及所获激励水平,模拟测算结果等。

  (三)试点企业拟订激励方案,应当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激励方案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讨论通过,申报材料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后报送国资委,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设有股东(大)会的试点企业应当将经国资委批准后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审议过程中,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国资委批准文件发表意见。

  向国资委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激励方案、试点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对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办法、国资委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履行批准程序后,试点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抄送财政部、科技部。

  五、激励方案的考核与管理

  (一)激励方案有效期为3年。试点企业实施中当年业绩指标其中一项未能达到有关要求的,将终止激励方案的实施。再次实施分红权激励需重新申报。激励对象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应当取消该激励对象当年分红权。

  (二)试点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试点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试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试点企业申报的年度工资总额方案中需对分红权激励项目、额度单独列示。

  六、试点工作的组织

  国资委拟组织有关中央企业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先期进行分红权激励试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适时探索其他激励方式。

  国资委成立由企业改革局、企业分配局等单位组成的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企业改革局),负责推进有关工作。试点企业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推荐。试点期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每年须向国资委报送上年度激励方案执行情况。

  各有关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要结合企业实际,选好试点企业,科学制订方案,积极推进落实。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加快推动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使中央企业逐步走上创新驱动的发展轨道。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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