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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25:19  浏览:8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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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太原市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李荣怀

二○○三年一月四日


太原市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杜绝城市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营造优美、整洁、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塑造现代化城市形象,巩固我市综合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管理、整治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行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取缔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是指:在城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立面乱涂、乱写、乱张贴小广告以及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的小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是指:设置户外广告张贴阵地和户外广告张贴行为。
第四条 取缔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责任划分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对主要街道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清理、整饰工作;负责市政府取缔、规范户外小广告专项资金的调控和管理工作;负责群众举报奖金兑现工作;负责对各城区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检查、考核工作。
(二)市公安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小广告及制作窝点的立案查处工作;负责群众举报和当场将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受理查处工作;负责出具举报人、扭送人领取奖金的有效证明手续。
(三)城管执法队伍受市、区市容环卫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全市主要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立面户外小广告的监控管理工作;负责对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户外广告张贴阵地的设置规划工作。
(五)电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对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的户外小广告的打击活动。
(六)各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清理、覆盖和整饰工作;负责组织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按规划要求设置辖区内公共广告张贴阵地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检查、考核工作。
(七)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等,应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出现的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及时清理、覆盖和整饰,并指定人员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户外小广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保证对户外小广告管理和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本着按级分担、专项列支的原则,各级财政每年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打击取缔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奖励和整饰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启动奖励机制。对举报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的人,经公安部门认可的,每次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元;对与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作斗争的人给予重奖。
第七条 对在本市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行为人及制假窝点,除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拒不按责任范围清理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各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权舞弊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市属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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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政办发〔2001〕202号  



 
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连云港市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连云港市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市区范围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均可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自本办法施行之月或者失业之月起,可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或续保手续,并按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缴纳;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月6元缴纳。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实行按年缴费。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缴足下一年度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基金。第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享受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且缴费未中断的,连续缴费后,医疗保险关系自然接续。(二)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中断缴费的,须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自缴费后3个月内只能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3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自缴费后6个月内只能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三)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按月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从参加医疗保险之月起连续缴费,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参保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须补足10年,补缴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0年7月31日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1、2两项条件的,在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保险手续时,必须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费用中除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第五条 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可以办理医疗保险事务代理手续。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成立医疗保险事务代理服务中心 ,并在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代办点,为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代办下列医疗保险事务:(一)续保申报登记。(二)发放、补办医疗保险证、历、卡。(三)缴费。(四)医疗待遇审批,包括慢性病、门诊大病、特殊病种、转外、居外、家庭病床等。(五)医疗费用报销。(六)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确认等相关业务。(七)医疗保险关系变更、转移。(八)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宣传。第六条 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在办理医疗保险事务代理手续时,应当与医疗保险事务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医疗保险事务代理协议》。第七条 医疗保险事务代理收费按照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苏劳就[1999]60号(苏价费[1999]486号、苏财综[1999]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也可根据自愿原则,委托医疗保险事务代理服务中心办理医疗保险事务。第九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信用卡异地存款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信用卡异地存款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杭州、济南、三峡市
分行:
现将《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信用卡异地存款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下发各分行执行。各行要根据《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制度(暂行)》中有关信用卡异地存款交易的规定和本《补充规定》,抓紧做好本行计算机系统的有关修改工作,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保证通过龙
卡网络系统安全有效地处理信用卡异地存款业务。



为了规范龙卡网络系统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制度(暂行)》及储蓄网点办理存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凡加入龙卡网络系统的信用卡业务柜台、储蓄所柜台等各类网点机构,在通过龙卡网络系统终端办理信用卡异地现金存款交易时,必须遵守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各类网点机构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信用卡异地存款,在履行本规定中相应手续后,将存款交易信息通过龙卡网络系统,经总行中心转发给发卡行,发卡行据此信息实时增加持卡人账户余额,完成存款实时入账。
第三条 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办理信用卡异地存款时,按照总行《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该费用由存款人另行交纳。
第四条 当出现操作失误如金额错误等问题时,由交易网点(或信用卡业务柜台)通过上级行授权中心,按照《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制度(暂行)》中有关差错交易调整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对于因交易错误而产生的资金损失,由受理交易的部门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第六条 各信用卡业务柜台及龙卡受理网点要严格遵守建总函字[1997]第467号《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中的规定,确保业务正常开展。
第七条 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的信用卡存款,24小时内提取现金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
第八条 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的信用卡存款,在存款后24小时之内,除在原网点提取现金外,不得支用该笔款项。

第二节 存款操作规程
第九条 经办人员在接受信用卡存款交易时,可采用凭卡存款和凭卡号存款两种处理方式。
一、凭卡存款。经办人员清点持卡人提供的现金并确认与申请存款金额相符后,在龙卡网络系统终端选择“凭卡存款交易”,刷卡、输入金额,复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将交易信息上送收单行主机。
二、凭卡号存款。应要求持卡人填写存款凭条,内容包括卡号、卡有效期、存款金额等。经办人员清点持卡人提供的现金并确认与申请存款金额相符后,在龙卡网络系统中选择“凭卡号存款”交易,按照存款凭条中填写的资料,手工输入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及存款金额,复核无误后进
行确认,再将交易信息上送收单行主机。
第十条 实行非柜员制的储蓄网点或信用卡业务柜台接受信用卡异地存款,必须由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后,方可将交易信息上送收单行主机。各成员行必须在计算机系统中设置只有经过复核后方可将存款交易信息上送总行中心的功能。
第十一条 收单行主机判别为异地卡存款交易,则将该笔交易信息上送龙卡网络系统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该笔交易信息返回后,交易网点按照龙卡网络系统回复的结果进行处理。
一、交易成功:
(一)采取柜员制的营业网点或信用卡业务柜台:经办人员在终端打印出的单据上签章并要求持卡人在单据上签字后,将顾客联交持卡人并将有关单据保存。
(二)采取非柜员制的营业网点或信用卡业务柜台:须先后由复核人员和经办人员在单据上签章并要求持卡人在单据上签字后,将顾客联交持卡人并将有关单据保存。
二、交易失败:按照手工操作方式处理该交易。交易完成后视网络对该交易的处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节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有关账务按照总行信用卡异地存取款业务和储蓄存款业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列明的其他事项,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龙卡网络系统正式开通异地存款功能起开始执行。



19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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