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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1:17:10  浏览:9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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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私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是私营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私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从开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建立工会。
上级工会组织有权帮助和督促私营企业支持职工组建工会,指导成立工会筹备小组。私营企业工会的组织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确立,或者在上一级工会的指导下按照代表制、联合制的原则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第六条 私营企业有工会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工作;有会员一百五十人以上的,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私营企业中少数民族工会会员较多的,工会委员会中应有少数民族委员。
私营企业工会有女职工会员十人以上的,工会应当成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会员不足十人的,推选产生一名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 在私营企业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工会。
第八条 私营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私营企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与企业所有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维护企业职工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经济权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其它形式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
(三)对企业遵守和执行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主席列席企业研究上述事宜的会议;
(四)参与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对企业处分、辞退职工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有权提出意见,要求企业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二)督促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进行职业技术和岗位培训;
(四)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参与研究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发生职工停工、怠工等事件时,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十五条 工会开展活动一般在非生产时间进行。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应当为工会办公和职工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等物质条件。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未经本工会委员会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同意,私营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私营企业调动、处分、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和工会会员按下列标准缴纳工会经费:
(一)每月按照上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二)工会会员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会费,全部由本企业工会留用。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拖延或者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经本企业工会两次催缴无效,可以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划拨并按欠交金额加收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私营企业工会、有关当事人有权向上级工会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请求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阻挠、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的或者非法撤销、解散工会组织的;
(二)侵害工会权利或者干涉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的;
(三)拒不向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活动场所的;
(四)拖欠、拒拨、挪用工会经费的;
(五)拒不接受工会提出纠正侵犯职工人身权利和其它民主权利、经济权益意见的;
(六)阻挠、干扰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或者对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打击报复的;
(七)侵犯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侵犯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所在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换或者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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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0年8月,钟某与徐某结为夫妻。2003年11月钟某所在煤电发电公司出台买断工龄的政策,当时正值青壮年、有能力又有学历的钟某就领取12万买断工龄款,到一家股份制公司重新就业。现双方因感情破裂,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对于买断工龄款12万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各执一词。 

  【分歧】 

  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属于劳动报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进行平均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属于保障性质,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具有同等性质,可参照其算法,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所谓买断工龄是指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统计局1999年10月10日《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规定,“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买断工龄款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故不能将买断工龄款完全全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考虑到另一方对家庭也作出了贡献,将买断工龄款完全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合理。 

  目前,虽婚姻法及其解释均未对买断工龄款如何处理进行明释,但买断工龄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有相似之处,均包含工作补偿、失业和再就业保障金,所以对买断工龄款可以参照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的规定。将买断工龄款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为钟某的个人财产。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更为合理。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划分采取两种制度,一是约定制。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二是法定制。在夫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由《婚姻法》具体规定。在具体规定时,一般采取二个标准,首先,以财产取得时间为标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 

  所谓“买断工龄”,实际上是企业自行确定的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买断工龄款是企业或者单位针对个人对于社会的贡献,并针对个人收益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分配方式。我国实行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所有,其自婚姻关系成立时起至夫妻关系终止之日消灭。是否婚后取得是划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一个首要标准,所以共同财产的基本特性表现在取得时间方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虽然它与夫或妻一方的行为、活动密切相关,但该财产应由夫妻双方来共同管理和支配,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明确规定可以认定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包括工资、奖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款与工资等具有相似之处,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性质相同,因此,买断工龄款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35号

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荣怀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务大厅是我市优化发展环境,改革行政管理运作方式,向指导、服务型政府转变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政务大厅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政务大厅和政府部门在政务大厅设立的审批办证窗口,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大厅实行科学的管理制度,以严密的工作流程、严格的考核制度、严肃的工作纪律、严谨的工作作风为投资者和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 政务大厅按照“一门受理,集中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机制运行。实行“一个窗口收、出件”。
第五条 各部门设在政务大厅的窗口为集中审批办证事项的唯一办理窗口。集中在政务大厅审批办证的事项,各部门在窗口外办结的,所办审批办证事项一律无效。
第六条 政务大厅审批办证实行申报登记制、联合审批制、办事限时制、超时默认制。
第七条 政务大厅统一开发电子政务平台,各部门窗口办理事项全部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八条 政务大厅实行“首问责任制”。设立总咨询台,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通过电子信息手段,提供咨询、查询、监督、投诉等项服务。
第九条 政务大厅实行项目审批跟踪督查,接受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条 派驻政务大厅窗口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政务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做到热情服务,文明礼貌,认真解答审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按规定审批。

第二章 授权审批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将集中在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办证权限以书面形式授权其窗口工作人员,授权书抄送市法制办和政务大厅备案。
第十二条 各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单位要统一制作审批专用章(太原市X行政审批专用章),交其窗口使用和保管,并书面对审批专用章的使用范围、效力和使用程序等进行规范,有关文件抄送市法制办和政务大厅。
第十三条 政务大厅各窗口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对即来即办件和直观、简单不需集体决定的,授权其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审批办理;对复杂的、需技术论证、集体研究的,责任人审定后由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第十四条 各部门窗口办理事项所需审批表格纳入政务大厅管理信息系统;向当事人颁发的证照交由政务大厅各部门窗口统一发放。

第三章 申报受理

第十五条 窗口经办人员应及时审查报件是否齐全,原则上须当场决定是否受理。
(一)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申报件,受理后应开出收件凭单。
(二)对材料不全的申报件,应填写《太原市政务大厅X窗口补件通知书》,说明需补办的
具体事项。每个窗口对审批事项提出补件要求,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
(三)经预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和审批过程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报件,填写《太原市政务大厅X窗口退件通知书》,说明退件理由。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政务大厅,第三联交申报者。
第十六条 收件凭单、补件通知书、退件通知书由政务大厅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申报者对退件有异议的,有权持退件通知书到政务大厅申请复核,由政务大厅会同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第十八条 受理的审批办证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授权在窗口直接办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窗口受理报件后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审批,按照“超时默认制”即视为审批同意,政务大厅督促窗口直接批复、核发证照。窗口部门接受市效能监督投诉中心审查备案。

第四章 联合审批

第二十条 政务大厅实行项目联审制。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各牵头部门会同政务大厅组织联审,集中审图、办理批文会签,联合进行现场勘察。联审结果由牵头部门窗口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申报者。
第二十一条 联审部门指定相对固定人员组成联合勘察小组和审图小组,牵头部门会同政务大厅组织统一勘察、审图,避免同一项目多次、多部门重复勘察、审图。参加联审的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实行联审后的项目,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审图或派员至现场勘察。
第二十二条 重大投资项目由政务大厅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审批时间应在公开承诺时限基础上大幅缩减。重大协调事项由市政府领导召集专门会议协调。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窗口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由申报者统一到一个窗口缴纳。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申报者开具缴费通知书,申报者凭此向缴费专柜缴费。
第二十四条 窗口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委托银行在政务大厅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专柜。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选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业务、事业心强、有敬业精神的处(科)室负责人到政务大厅工作,由负责主要业务工作的局级领导负责本单位政务大厅窗口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派驻政务大厅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所在单位待遇不变,日常工作、党团组织生活由政务大厅负责考核、组织。根据工作考评情况,给予专项补贴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各部门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调整,须书面报政务大厅同意。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办证服务实行内外两层监督。
第三十条 政务大厅以随时抽查和全面检查的方式进行内部监督,对申报登记、报件受理审批和退件异议等进行督查、复核,受理申报者的投诉和举报,每月将投诉、举报和查实的问题反馈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市监委在政务大厅设立投诉窗口,接受公众来人、来电、来信举报和投诉,对各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实行效能监督。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政务大厅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每月对各部门窗口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通知窗口部门领导。对各部门窗口的年度考核纳入对部门目标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考核评比分为优秀、先进、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连续三次评为优秀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对单位考核提升一个档次。对连续三次评为不合格的窗口,工作人员退回原单位,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接受相应处分。对单位考核降一个档次。
第三十四条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按照《太原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上级政府取消或下放审批事项时,集中审批办证事项相应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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