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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部属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8:35:55  浏览:91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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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部属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部属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10月19日,交通部

部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部属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部。

部属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行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保护国家资财,维护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审计署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结合部属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对象是: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及企业经营者。
第三条 对承包方及企业经营者的审计:承包期满或中止承包合同(包括经营者离任,下同)时,均须对承包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经审计后方可兑现分配或中止承包合同;承包期未满,变更承包经营者,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审计。
第四条 对发包方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层次进行。部属一级单位,由部审计局负责审计,一级单位的所属单位,由一级单位负责审计。
第六条 认真做好承包期内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为承包期满(或中止承包合同)经营责任审计积累资料。
第七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包括承包期内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可委托交通行业社会审计组织或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由社会审计组织或内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局或委托单位报送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报告或年度承包指标考核资料。由部审计局或委托单位下达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结论和决定(年度不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委托代上级审计机构进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一)企业内审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人员已按规定编制配齐;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
(三)在职审计人员50%以上从事审计、会计工作五年或具备大专以上审计、会计学历。
承包经营期内各阶段审计重点和内容
第九条 根据承包经营期各个阶段的具体情况,审计重点是:承包经营合同订立前后,监督有关部门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间,审查年度决算和年度承包指标完成的有关资料;承包合同期满或中止承包合同,核实承包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对企业的经营效果和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
第十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企业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承包期内各年度盈亏是否真实,上缴的税、费、基金是否足额、及时;
(三)承包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四)国家资产的维护和增值是否真实;
(五)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有无遗留经济纠纷;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规;
(七)有无违反财经纪律情况和违纪问题的纠正情况。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视各单位具体情况,根据第十条内容,选择重点进行。

审 计 程 序
第十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按部规定的审计工作程序实施就地审计。
第十三条 承包经营期满或中止承包合同的单位,要事先做好准备,由内审部门先进行自审,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清查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工作,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承包前资产、债权债务的核实情况;
(二)承包任务书(承包合同)及其附件;
(三)承包经营单位的总结报告、企业经营者的工作报告,承包指标完成情况和各项内控制度;
(四)承包期内各年度财务、统计资料(报表、帐簿、凭证、卡片、生产统计台帐)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承包期内各年度承包审计资料和对所属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结论和决定;
(六)承包期内各年度财税大检查、审计机关和内审机构查出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七)承包期末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增减情况,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和专用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终了,审计组要写出《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审计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
(二)被审单位的概况;
(三)根据第十条的审计内容,归纳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情况;
(四)审计评议意见,根据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情况,对经济指标的完成、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决策水平及经营成果等经济责任给予公正、客观的评议,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组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报告》要征求承包企业和经营者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不包括社会审计组织)要对《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审定时要充分考虑承包单位和经营者的意见。并根据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写出《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结论和决定》,概括指出承包企业或经营者在承包期内的经营成果和工作业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经营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今后改进的建议等。
第十七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结论和决定》和审定后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报告》印送有关部门,报主管领导和上一级审计机构,同时抄送承包单位。
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和经营者对《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要求复审的,可按照审计署复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中查出的有关财务收支问题,按财务收支审计的规定办理。

其 他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机构,对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重大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本单位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机构)报告:
(一)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影响宏观控制的问题;
(二)政策界限不清需研究的问题;
(三)承包经营指标严重不合理,而造成使国家受到损失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
(四)其他需向上级报告的问题。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交通厅(局)和双重领导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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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乌海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内党发〔2003〕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的通知》(内政字〔2006〕211号)精神,推动我市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带动我市农区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依据国家林业局等七部委《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的涉林企业。即:以森林资源为经营对象,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包括种植与培育森林资源、苗木花卉生产与培育、人造板生产、家具制造、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繁育与加工、林副产品加工、森林沙漠旅游,以及林产品专业批发、流通、服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申报标准
  (一)林业种植业、养殖业。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培育各种林木及野生动物产品为目的的种植、养殖企业(包括林业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入形式:以企业投资为主,总投资达500万元以上。
  3、产值规模:年产值达到100万元以上或带动农区居民50户以上。
  (二)林产品加工企业。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生产加工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规模: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3、带动能力: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等方式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户以上,联结基地(含协议基地)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林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从当地采购的林产品原料占所需原料量的60%以上。
  4、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平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原材料收购款、税款、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折旧,且无亏损。
  5、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
  6、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为全市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三)森林沙漠旅游业。
  1、组织形式:依托森林、沙漠资源进行开发建设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资规模:总投资500万元以上。
  3、建设规模:景区面积10000亩以上。
  4、接待规模:年接待游客6万人次以上。
  (四)林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企业。
  1、组织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林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企业。
  2、交易规模:市场年交易额达500万元以上。
  3、地位和作用: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我市同类企业中居前列。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示范带动、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4、服务功能: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功能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林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规范。
  5、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欠税款、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折旧,且无亏损,没有债务纠纷。
  (五)具备特殊优势的企业。
  企业目前的规模虽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前景广阔,具备先导性和开创性,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
  2、主要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大的特色产业。
  第四条 申报原则及材料
  (一)申报原则。凡符合标准的种养业、加工业、森林沙漠旅游业、林产品批发市场及企业、具备特殊优势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二)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并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各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第五条 申报程序
  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每两年组织评审一次。经所在区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申报企业直接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附审核意见。
  第六条 评审、认定
  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审核确认后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经评审认定的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公示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命名并颁发证书和授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及资金支持。
  第七条 管理、监测
  (一)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我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跟踪监测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保优汰劣。
  (二)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两次的数据监测和信息统计制度。每年1月和7月,分别填报《乌海市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本信息数据表》;1月份填报上年度全年数据,7月份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林业局对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信息数据进行分析,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提出监测评价意见,并反馈给企业。
  (四)经监测合格的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企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生更改企业名称等重大变更事项时,须由相关部门重新出具证明材料,按本办法重新申报认定。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经查实,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违反《乌海市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
  (五)企业不按规定参加年度监测一年以上的。
  (六)出现其他不符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玻利维亚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玻利维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玻利维亚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85年7月9日生效日期1985年7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九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玻利维亚共和国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太平洋出海口问题的立场表示同情。
  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建立使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黄 嘉 华             格拉尼尔
      (签字)             (签字)
  
                        一九八五年七月九日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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