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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的决议(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55:41  浏览:9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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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的决议(废止)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会议决定,批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
决定》,由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

(1996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理教育;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照本条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教唆人按本条例规定处以罚款。
不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收入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
《条例》原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人未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收入的,对其罚款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由其监护人承担。”








199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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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白银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白银的管理,维护白银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白银是指未锻造银、银粉、银半制成品、银制成品等(名录详见附件)。
第三条 国家限制白银一般贸易进口,对一般贸易白银进口实行审批制管理。一般贸易进口白银,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条 入境旅客携运或邮寄白银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携运或邮寄的白银,视同一般贸易进口,须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予以征税放行。
第五条 加工贸易加工制成的白银,应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全部返销出口。如内销,视同一般贸易进口,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由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需从境外或港、澳、台地区进口白银(属加工贸易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各部门、各单位接受国外捐赠的白银,均按本办法的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一般贸易进口白银和加工贸易制成的白银转为国内销售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初审,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为有关进口单位开具《白银进口准许证》,海关凭此证查验放行。
第八条 《白银进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原发证部门换发新证。
第九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进口白银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条进行处罚。白银进境有其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白银进口管理名录
--------------------------------------------------------
| 名 称 | 商品编号 |
|----------------------------------|----------------|
|银粉 |71061000|
|----------------------------------|----------------|
|未锻造白银(包括块、锭、粒及 |71069100|
|铸条等) | |
|----------------------------------|----------------|
|银半制成品(包括经锻轧的条、 | |
|棒、丝、板、片、带、管、箔及型材 |71069200|
|等) | |
|----------------------------------|----------------|
|银制成品(包括首饰、装饰品、 |71131100|
|用具、器皿以及工业技用制品 |71141100|
|等) |71159010|
| |71159090|
--------------------------------------------------------
注:上述所称“银”是指纯银,不包括镀金、镀铂的
银,也不包括银合金以及以其他金属材料为底包银或镀
银的制品。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

1990年1月24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依法建设好居民委员会,对于团结、动员和带领广大居民群众,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城市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重要的意义。为了贯彻落实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首先,要抓好街道干部和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学习。要以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逐条逐款地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学习。其次,在此基础上,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居民群众宣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的主要内容是: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产生办法;什么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自治的内容、形式、原则及居民自治的权利。
二、搞好试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一起,组织专人,选择一、二个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居民委员会进行贯彻《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试点,全面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搞好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发挥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要注意总结试点经验,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全盘,逐步把本地区的居民委员会真正建设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进一步加强居民委员会的建设
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配好居民委员会领导班子。要多方开辟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来源,不断提高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下设的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那些工作无人抓、处于涣散状态的居民委员会,要弄清问题的症结,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顿。扶持和保护居民委员会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推进社区服务活动的开展,增强居民委员会的凝聚力。
四、加强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
民政部门要做好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日常工作。当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指导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弄清本地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基本情况,向当地政府提出贯彻执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方法。
请各地将学习、宣传、贯彻《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具体安排和意见,以及贯彻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于四月一日前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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