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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16:30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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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1000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
项目建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审议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化学研究(检验)部门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第十三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的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化学危险物品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应经常进行维护和监测。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
第十六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应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第十八条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
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第二十一条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它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其储存限量由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
交通运输部门的车站、码头、应当修建专用仓库储存化学危险物品。修建专用仓库确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第二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二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七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二十九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二)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业局提出申请;当地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应当每隔二至三年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许可证复查一次。
第三十一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划分配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计划供应;
(二)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学危险物品,按合同供应;
(三)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需凭该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品种、数量、用途)采购;
(四)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量不超过500g或500ml(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化学危险物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第五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
第三十二条 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第三十三条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和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
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
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厢、船舱和飞机机舱。
第三十六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三十七条 对质量检验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1年1月28日,国务院转批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试行的《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铁路危险物品运输规则》、《化学危险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关于违反爆炸、易燃物品管理规则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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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发布2007年第3期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总第35期)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2007年第3期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总第35期)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6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2007年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国家局组织对一次性使用输血器、银合金粉、高频手术设备、医用内窥镜设备、强脉冲光治疗仪(光子美容仪)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验,现将抽验结果予以公告(见附件)。

对本次监督抽验中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及有关生产企业,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对不合格产品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强化质量控制,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有关处理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附件: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07)第3期,总第35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07)第3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2007年4月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一次性输血器、银合金粉、高频手术设备、医用内窥镜设备、强脉冲光治疗仪(光子美容仪)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验,现将结果予以公告。

一、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此次共抽验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云南、甘肃等11个省(市)19家生产企业和2家经营单位的21批产品,共涉及20家标示生产企业。依据国家标准GB8369-2005《一次性使用输血器》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泄漏、拉伸强度、瓶塞穿刺器、滴斗与滴管、流量调节器、血液及血液成分的流速、还原物质、酸碱度滴定、紫外吸收、细菌内毒素、无菌等11项指标。经检验,20批产品被抽验项目合格,1批产品被抽验项目不合格(见附表1)。不合格产品的主要问题是“滴斗与滴管”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二、银合金粉

此次共跟踪抽验北京、上海、浙江等3个省(市)2家生产企业和1家进口经营单位的3批产品。依据行业标准YY1026–1999《齿科材料 银合金粉》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蠕变值、硬固期间的尺寸变化、1h、24h抗压强度、质量、质量损失、杂质等6项指标。经检验,2批产品被抽验项目合格,1批产品被抽验项目不合格(见附表2)。不合格产品的主要问题是“硬固期间的尺寸变化”、“1h、24h抗压强度”、“质量”等3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高频手术设备

此次共跟踪抽验北京、江苏、安徽等3个省(市)6家生产企业和1家进口经营单位的7台产品。共涉及7家标示生产企业。依据国家标准GB9706.1-1995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9706.4-1999 《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高频手术设备安全专用要求》及注册产品标准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外部标记、技术说明书、安全类型、设备稳定性等64项指标。经检验,4台产品被抽验项目合格,3台产品被抽验项目不合格(见附表3)。不合格产品的主要问题是“潮湿预处理后的电介质强度”和“外部标记”等2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另有1台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不能正常工作。

四、医用内窥镜设备

此次共跟踪抽验上海、浙江、四川等3个省(市)5家生产企业的7台产品,共涉及5家标示生产企业。依据国家标准GB 9706.1-1995《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 9706.19-2000《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内窥镜设备安全专用要求》、GB 9706.4-1999《医用电气设备 第二部分:高频手术设备安全专用要求》、YY 91081-1999《医用内窥镜冷光源》及注册产品标准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技术说明书、安全类型、整机外壳安全性、潮湿预处理后的连续漏电流、潮湿预处理后的电介质强度等68项指标。经检验,5台产品被抽验项目合格,2台产品被抽验项目不合格(见附表4)。不合格产品的主要问题是“潮湿预处理后的连续漏电流”、“潮湿预处理后的电介质强度”等2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五、强脉冲光治疗仪(光子美容仪)

此次共跟踪抽验北京、安徽、湖北等3个省(市)5家生产企业的5台产品,共涉及5家标示生产企业。依据国家标准GB 9706.1-1995《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和注册产品标准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外部标记、使用说明书、输入功率、外壳的封闭性、不用工具就可打开的罩、门的安全性、整机外壳安全性、潮湿预处理后的电介质强度、网电源熔断器和过流释放器的要求、过电流和过电压保护、脉宽等59项指标。经检验,1台产品被抽验项目合格,4台产品被抽验项目不合格(见附表5)。不合格产品的主要问题是“输入功率”、“潮湿预处理后的电介质强度”、“网电源熔断器和过流释放器的要求”、“过电流和过电压保护”、“外部标记”、“外壳的封闭性”、“不用工具就可打开的罩、门的安全性”、“整机外壳安全性”、“使用说明书”、“脉宽”等10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附表1: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产品质量监督抽验结果表

序号
标示产品名称
被抽查单位(生产企业)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
综合判定
主要不合格项或主要问题

1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带针
常州市回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连叶鱼
TS-AD 0.9
070327
合格


2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德清县新德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图形
TS-1 12#
070210
合格


3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广东龙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龙心
TS-AD
061220
合格


4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带针)
湖南康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图形
B1型 0.9×28
02批070301
合格


5
TS型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江苏康进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康进
/
20061216
合格


6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江苏苏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苏云
A1-0.9×26
20070330
合格


7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带针
兰州康顺医药器械有限公司
昱顺
静脉针规格:0.9×28mm
20070327
合格


8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图形
TS-I
20061128
合格


9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带针
山东侨牌集团有限公司
图形
针0.9×28TWSB
070416
合格


10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带针)
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洁瑞
针0.9mm×26mm
070401
合格


11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山东淄博山川医用器材有限公司
山川
针0.9×22TWLB
20070412
合格


12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上海输血技术有限公司
图形
TS-Ⅲ
061211
合格


13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苏州奇天输血技术有限公司
双花
产品标记:GB8369-TS AD
061221
合格


14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天津哈娜好医材有限公司
图形
H-102AQ-BJ
070201
合格


15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武汉福鑫医用塑料器械有限公司
保尔
针0.9×28TWSB
070405
合格


16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带针
浙江华福医用器材有限公司
图形
TS-AD 0.9
070410
合格


17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浙江灵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灵洋
TS.AD-11.2×35
批070121
合格


18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带针)
漯河市曙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健士
0.9×26
20070328
合格


19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带针)
湖南平安医用器材有限公司
平安
B0.9# 0.9×28
061213
不合格
滴斗与滴管

序号
标示产品名称
被抽查单位
标示生产企业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
综合判定
主要不合格项或主要问题

20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带针)
云南仟龙贸易有限公司
武汉福鑫医用塑料器械有限公司
保尔
9# 0.9×28TWSB
1批060921
合格


21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舟山市普陀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浙江康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康康
静脉针规格1.2×28
批070401
合格



附表2:

银合金粉产品质量监督抽验结果表

序号
标示产品名称
被抽查单位(生产企业)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
综合判定
主要不合格项或主要问题

1
银合金粉(胶囊型)
杭州银亚新材料有限公司
图形
YDA-0.6
2007年4月4日/113070254
合格


2
银合金粉 Ag-43胶囊(切削型)
上海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齿科材料厂
图形
600mg/粒(50粒/盒)
200706
合格


序号 标示产品名称 被抽查单位 标示生产企业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 综合判定 主要不合格项或主要问题
3 银福银合金粉(SILVERFIL) 北京安元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Dunia Perwira Manufacturing Sdn.Bhd 图形 400mg/枚
(50枚/盒) SF03001 不合格 硬固期间的尺寸变化,1h、24h抗压强度,质量

附表3:

高频手术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验结果表

序号 标示产品名称 被抽查单位(生产企业)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 综合判定 主要不合格项或主要问题
1 高频电刀 北京优美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UMD3000 0703027 合格
2 高频手术电刀 江苏康进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康进 GD308-A SN:1070401 合格
3 高频电刀 苏州康迪电子有限公司 KD S900C 06425# 合格
4 医用多功能电脑高频电刀 安徽英特电子有限公司 / BC-50G BCG00301 不合格 不能正常工作
5 高频电刀 北京康威电子技术开发公司 / CV-2000I 070004 不合格 潮湿预处理后的电介质强度
6 高频电刀 北京金恒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HV-300 070103 不合格 外部标记

序号 标示产品名称 被抽查单位 标示生产企业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 综合判定 主要不合格项或主要问题
7 高频电刀 北京汇达新时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意大利LED SpA / SURTRON160 00532651045 合格  

附表4:

医用内窥镜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验结果表

序号 标示产品名称 被抽查单位(生产企业)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 综合判定 主要不合格项或主要问题
1 内窥镜摄录像系统 成都市新兴内窥镜科技实业公司 / XX·NS-300 2006年9月/06122 合格  
2 冲洗吸引仪 成都市新兴内窥镜科技实业公司 / XX-CX-I 2007年04月/07003 合格  
3 医用内窥镜冷光源 杭州桐庐时空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图文 YGS-I 2007年4月12日/0704001 合格  
4 电子上消化道镜 上海重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ZRG-100 ⅡG145D047 合格  
5 内窥镜图像显示系统 杭州好克光电仪器有限公司 图文 HK-162S 2007年3月/D703011/0962 合格  
6 气腹机 杭州好克光电仪器有限公司 图文 HK-3000 2006年10月/D609045/0206 不合格 潮湿预处理后的连续漏电流,潮湿预处理后的电介质强度
7 氙灯冷光源 杭州桐庐医疗光学仪器总厂 福澳 KG-301E 2007年02月26日/070205 不合格 潮湿预处理后的连续漏电流

附表5:

强脉冲光治疗仪(光子美容仪)产品质量监督抽验结果表

序号 标示产品名称 被抽查单位(生产企业)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 综合判定 主要不合格项或主要问题
1 光子治疗机 武汉亚格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亚格 IPL560-A1 2006年8月/580 合格
2 多功能光子治疗机 武汉镭射科技有限公司 无 型号:XH-LHE 规格:III 804008050460 不合格 输入功率,潮湿预处理后的电介质强度,网电源熔断器和过流释放器的要求,过电流和过电压保护
3 强脉冲光治疗仪 北京冠舟科技有限公司 彼特芙 B380+ P380703003 不合格 外部标记,外壳的封闭性,不用工具就可打开的罩、门的安全性,整机外壳安全性
4 光子脱毛嫩肤机 合肥广安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GTN-01 070331 不合格 潮湿预处理后的电介质强度
5 光子脱毛嫩肤仪 合肥泓博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 GM GM200502-28 不合格 使用说明书,输入功率,脉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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