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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10:33  浏览:8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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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表的修改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附件1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详见附件。


  附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177749.files/n12177750.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6日




附件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境内
支付人 支付方名称 联系人
支付方地址 联系电话
税务
代码 (国税) 付汇银行
(地税) 付汇账号
境外
收款人 收款方名称
收款方地址
收汇银行 收汇账号
国家或地区 境内外机构
是否关联
合同或协议名称 合同号码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币种
已支付金额 币种
本次支付项目 预计付汇日期
本次付汇金额 币种
本次付汇折合人民币金额 汇率
合同执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 已缴纳营业税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
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税所得率
免予征税 □ 不予征税 □
申请人
声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和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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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四川省省级旅游发展基金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财政厅、税务局、旅游局


关于建立四川省省级旅游发展基金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财政厅、税务局、旅游局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3)29号文”精神,加速我省旅游设施建设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加强对外宣传促销售,提高四川旅游产品的知名度,增强旅游创汇能力,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建立四川省省级旅游发展基金》的暂行规定。
一、征收范围
凡省属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协会等兴办的旅游企业,包括涉外旅游饭店、宾馆企业(含国营、集体、联营、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各类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包机公司;旅游定点餐厅、商店;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等均须缴交旅游发展基金。
二、征收标准
属上述征收范围的各类旅游企业均按纳税营业额的1%计提,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征收办法
各省属旅游企业(含中央驻川单位、外地驻蓉单位)计提上缴的旅游发展基金由省税务局直属分局代为征收。
四、缴款期限
旅游发展基金按月计征,各应缴单位于解交营业税时向省税务局直属分局一并办理基金的缴款手续。
五、管理使用
根据川府发(1993)29号文要求,旅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发展旅游业和开发短线旅游产品,重点是基础设施建设和效益好、创汇能力强的项目,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共同审核、集中管理、有偿使用、滚动发展。
六、违章处理
1、逾期缴纳者,从超过期限之日起,每日按应缴金额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2、抗缴者,除限期追缴和交纳滞纳金外,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对瞒报、漏报者,除追补所漏缴基金外,再处以漏交数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本暂行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3年11月15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九日



  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工作提速长效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工作提速的通知》(鲁政发〔2003〕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目标要求和遵循的原则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建设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要求,定期对省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议,促进政府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部门工作绩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政府部门的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二、考核评议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评议对象。主要包括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二)考核评议内容。
  1.履行职责情况。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的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是否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中是否有创新精神,有无新进展、新突破;是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了及时解决。
  2.行政效率情况。在精简审批项目、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电子政务方面有无新举措、新进展,办事效率是否明显提高;在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过程中,是否存在职责不清、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以及服务承诺不兑现等现象。
  3.政务公开情况。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权、财权和人事权方面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在便民服务方面,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以及监督投诉办法是否公开;政务公开的方式、程序和监督措施是否健全规范并落实。
  4.依法行政情况。是否能够按照统一的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按法定的程序办事;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主体合法、依据正确、证据确凿、处置适当、手续完备;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
  5.转变作风和文明服务情况。改进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供优质规范服务情况;精简会议和文件是否达到省政府规定要求;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是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办公、一站式服务”,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6.责任追究和处理群众投诉情况。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对行政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群众投诉的渠道是否畅通,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
  三、考核评议方法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评议活动。采取统一制定方案、分类实施、面向社会、群众参与的方法,以组织考核评估和社会问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于每年年终进行。
  (一)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考评报告。第二阶段,采取“听、看、查、议”的方式(听取部门领导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察看工作设施建设情况,检查部门有关原始资料,召集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进行评议),对各部门进行考核评估。第三阶段,汇总考评。由考评组根据考评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评定该部门的考核分数。考核评估结果占考核评议综合分值的60%。
  (二)社会问卷测评。向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发放问卷测评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4个档次进行问卷测评。具体测评分2类进行,并实行加权统计。
  1.组织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新闻单位进行问卷测评,测评结果权数占50%。
  2.组织政府部门的管理服务对象进行问卷测评,测评结果权数占50%。
  2类测评问卷统计结果乘以各自的权数之和,即为社会问卷测评结果。社会问卷测评结果占考核评议综合分值的40%。
  四、考核评议等次
  (一)计算综合分值。将考核评估结果和社会问卷测评结果相加,计算出综合分值,按分值高低排列各部门位次。
  (二)确定等次。根据各被考评单位位次排序情况,按下列标准分别确定为优良、合格、不良3个等次。
  1.优良等次:综合分值列前30%(含)位次的。
  2.不良等次:综合分值低于60分或社会问卷测评不满意率在30%以上的。
  3.合格等次:除优良等次和不良等次以外的。
  (三)相关条件。凡进入优良等次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优良等次资格,空缺名额依次递补。
  1.因疏于管理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2.群众投诉行政效能问题的数量列前3位的;3.因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五、考核评议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作为衡量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二)被评为行政效能优良等次的单位,由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连续3年被评为优良等次的单位,授予“山东省行政效能优秀奖”,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三)被评为行政效能不良等次的单位,由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年底一次性奖金,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连续2年被评为不良等次的单位,建议作为对部门主要负责人降职或免职的重要依据。
  (四)考评结果由省政府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
  考核评议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监察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为增强考核评议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设立行政效能举报投诉电话:6912345,2027152。
  省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考核评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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