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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30:39  浏览:81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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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充分体现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做好准备、抓住重点、规范运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一)加强环境核查与审批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进一步审核现有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梳理行政权力,规范审批程序,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形成行政审批许可网络化受理、办理和答复的工作程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要扩大公示范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1.公开行业环保核查信息。包括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示初步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结果。

  2.公开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包括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核查工作信息(受理时间、进展情况、核查结论等)。要求申请核查公司主动公开环保核查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及其核查范围内企业名称、行业、所在地、生产及环保基本情况等。

  3.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等相关信息予以全面主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作为项目受理条件之一,应当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同时在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4.公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固体废物进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等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标准、条件、时限、结果等信息。

  5.公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含生态工业园区)等创建工作的考核办法、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等信息。

  (二)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全面推进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1.全面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时准确发布监测信息。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要求,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等74个城市开展监测,12月底前对外发布信息。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底前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并公开信息。完善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按新标准要求发布监测数据。

  2.及时向社会发布各类环境质量信息,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现每4小时一次的实时公开,发布《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数据以预报和日报方式定期公开。

  3.发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依法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4.公开每年度的“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年度定期发布《中国环境统计年报》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做好全国投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等重点减排工程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处置情况

  1.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信息。

  2.发生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协调、建议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信息。

  3.规范发布核与辐射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尤其要做好核与辐射安全事件信息的发布工作。

  4.把信息发布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加强督促指导和通报力度,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公开透明度。

  5.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的定期发布工作。

  三、切实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信息公开作为重要工作进行部署,注重抓住关键环节,整合信息公开资源和渠道。加大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力度,扩大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范围,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办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制和推进机制,落实信息公开责任主体,明确任务分工,加强责任考核,努力在提升信息公开服务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探索建立环境信息公开的有效方式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环境保护信息发布重要平台的作用。建立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信息公开目录,方便群众查询和使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报会,主动向社会通报环保工作情况。要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作用,多渠道发布环境保护信息,把环境保护工作置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舆情引导

  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宝贵经验,深化对信息公开工作规律的认识,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科学化水平。环境保护信息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舆情引导和对重大环境信息公开后社会反响的预判工作,做好应对预案,并密切跟踪公开后的舆情,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三)切实提高环境信息公开能力

  推进电子政务、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在环境领域的研发应用,建设环境信息资源中心。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从实际出发,健全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给予信息公开工作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工作条件。要制定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并认真实施,信息公开培训应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各级环保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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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依法治市的决议

青海省西宁市人大常务会


关于开展依法治市的决议
市人大常务会


(1997年10月22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务会第4次会议通过)


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1997年-2000年依法治市规划(草案)》,决定予以批准。会议肯定了市人民政府开展依法治市以来所做的工作。会议认为,实行依法治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落实“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重要步骤,是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保障,是推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要求,是维护我市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要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根据市十
次党代会、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依法治市的要求,特作如下决议:
一、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针,明确依法治市要求。依法治市,必须坚持以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强化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各种社会
关系,使各项工作逐步法制化和规范化,保障人民群众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形成完善的立法、公正的司法、严格的执法、深入的普法的法制体系,向有
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目标迈进,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社会长治久安。
二、提高对依法治市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在地方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实行依法治市的重大意义,努力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依法治市是一项宏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全局性
、战略性的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国家机关、各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把依法治市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依靠广大群众扎扎实实地搞好依法治村、治乡(镇)、治区(县)、治市和部门、行业的依法治理
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我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运景目标的实现。
三、制定好依法治市规划,抓好规划的落实。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组织实施好全市政府系统的依法治市规划,全市各级法院、检察院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治理规划,认真组织落实,使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
步实施。全市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武装力量和全体公民,都要积极参加和支持依法治市工作,确保依法治市各项任务和目标的实现。
四、加强地方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坚持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加快地方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为实行依法治市奠定法制基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善于运用法律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纠正违法问题,追究违法责任,改善执法状况。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冤、假、错案的司法赔偿制度,
坚持纠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现象,努力建设一支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公正无私、廉洁奉公、精通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政执法队伍、法官队伍和检察官队伍。要重视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确保依法治
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实行依法治市的基础性工作。要认真组织实施我市“三五”普法规划,重点抓好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青少年、宗教教职人员和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治治理结合起来,学
法与守法,用法、执法紧密结合起来,要大力宣传普及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基本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全体市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动员全市各族人民积极投入到依法治市的法制实践中去,形成人人学法、懂法、守法、运用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
部要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学法、守法、执法中起表率作用,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



1997年10月22日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等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吉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施工水平,加强经营管理,增强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计划,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或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须经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意,方可自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不具备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招标咨询资格的单位代行招标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采取建设项目一次总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招标。
第六条 招标工作必须在做好下列工作后进行。
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已经落实,并且取得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件;
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四、具有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五、有关建筑施工的准备工作已安排落实;
六、招标申请报告已被批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工作:
一、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通知书;
三、审查申请投标企业的资质情况(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过去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完成工期情况、施工力量、装备情况、社会信誉等),并将审查结果报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四、召开招标会议、向审定的投标企业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同时向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五的招标保证金保单。
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答疑。
六、召开开标会议,组织开标。
第九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投标要求、标书编制办法、评标条件、投标起止日期、踏勘现场和答疑的时间及地点、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及地点等。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工程项目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开竣工日期和现场条件等。
三、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设计说明书及工程主要实物数量清单。
四、物资供应方式、材料和设备的计价基础及施工中的调价方法。
五、工程款项支付和结算方式。
六、工程保修要求。
七、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条 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同时要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标底,并按规定报建设银行审定,作为衡量投标企业投报标价确定中标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标底的价格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标底根据施工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可采取明标或暗标二种方式。
明标方式的标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暗标方式的标底在开标前由建设银行审定并密封保存(其中,对不影响建设工程开工的,可在投标截止后审定标底)。暗标标底要严格保密,如有泄露,投标活动无效,并由泄密单位向投标单位各赔偿招标工程概算千分之二的损失费(用非法
手段获知标底的投标者除外)。如果不是招标单位而是其它单位泄密的,还要向招标单位赔偿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一的损失费。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省内外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其营业范围内参加投标。企业联合体参加投标应由一个总包单位投标,并由其享有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
在一次投标活动中,一个联合体只能投一个标,不得以变换总承包单位的方式、增加投标机会。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在招标广告、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招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同时附送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等级证书副本、企业简历、职工人数、技术装备等足以说明企业状况的材料。
第十五条 经审查允许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标书封面须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投标书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
二、各项费用计算标准;
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报价及工程总报价;
四、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和机械设备及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机械及主要人员配备情况;
六、工程分项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
七、临时设施及施工占地计划;
八、投标单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请招标单位解释;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附加条件。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在投送标书的同时,须提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投标报价百分之五的投标保证金保单。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向招标单位密封投送投标修正书(投标修正书封面应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调整已报出的报价或做出附加说明。投标修正书具有修改投标书的作用。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不得收取未密封的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其收到的密封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在开标前开启。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招标单位,由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向有关投标者赔偿招标工程概算千分之五的损失费。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以招标单位为主,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及有关部门参加的评标小组组织进行,各投标单位均应参加。
开标时,要在监督下当众拆封公布投标书和标底。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内容不清、不全的;
三、未加盖章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的;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或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评标小组根据投标企业报出的标价、质量、工期等情况综合评比、择优定标。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质量和工期均符合招标要求时,采用明标方式招标的工程,选择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单位;采用暗标方式招标的工程,在下列报价内选择报价最接近标底者为中标单位:民用工程为其标底价格的上百分之三、下百分之五之间;工业交通和公共工程为其标底的上百分之
五、下百分之七之间。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出中标的报价选择范围,评标小组可决定改暗标方式为明标方式招标或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一般工程应在开标之日定标,大中型建设工程可在开标之日起五日内定标。

第六章 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定标之日起二十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条件和中标价格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拒绝签订合同的,须向对方赔偿定标价格百分之一的损失费;逾期签订合同的,每逾期一日,向对方赔偿定标价格万分之一的损失费。逾期三十日的,除须向
对方赔偿定标价格百分之一的损失费外,其逾期责任在中标单位的,取消其中标资格;逾期责任在招标单位的,除赔款外招标活动无效,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标价的,承包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经建设银行审查,报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否则不准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保证金的保单,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退回。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赔偿的损失费,从保证金中扣缴,余额退回。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涉外工程和外国施工企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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