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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42:55  浏览:93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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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1〕3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9月5日市政府13届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鸡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理流动,优化事业单位人才结构,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服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德才兼备、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健全、操作透明、手续完备。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必须在事业单位编制数量和人员结构比例限额内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工作人员(含实行编制备案管理的聘用合同制人员)的调配。由上级任命、聘任的领导干部和涉密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人员调配条件







第五条 申请调入事业单位人员应当具备与拟调入岗位相适应的基本素质、业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勤奋敬业的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机构或者编制变动;



(二)企事业单位人员结构调整;



(三)夫妻两地分居、赡养老人、随迁家属等特殊生活困难情况;



(四)国家项目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以及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见习服务期满的优秀大学生,我市急短缺的、以“211工程”院校为重点的高校毕业生;



(五)回避制度调整;



(六)特殊岗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调配: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配权限与程序







第七条 市直事业单位之间、市直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市直事业单位与县(市)区事业单位之间、县(市)与区及各区事业单位之间工作人员逆向调配,由其主管部门报市编委审核批准后,由市人保局办理调配手续(组织、宣传、人保、财政、教育、审计、民政、发改、纪检、人大、政协、政法系统等部门之间的人员调配需报市编委审核批准后,办理调配手续)。



第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分为顺向流动和逆向流动。



顺向流动是指工作人员在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之间、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之间、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以及由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流向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或者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由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流向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流向企业。



顺向流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委办呈报编制使用申请;市编委办审核批准后,出具《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之间人员调配须报市编委审批);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持《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向市人保局呈报调入申请,申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核后,将考核材料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报市人保局;市人保局出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介绍信》;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介绍信》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录入、档案转递、工资审批、社会保险接续等手续。



逆向流动是指工作人员由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流向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或者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流向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由企业流向事业单位。



逆向流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委办呈报编制使用申请;市编委办审核拟调入单位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情况后,报市编委审批;经市编委批准的,市编委办出具《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持《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向市人保局呈报调入申请,申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市人保局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核并出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介绍信》;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持市人保局考核材料,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介绍信》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录入、档案转递、工资审批、社会保险接续等手续。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守调配工作程序,禁止在人员调配过程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对未经审批私自调配人员的,正在申办的停止办理,并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拟调配人员与调入单位领导干部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调配工作人员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到市人保局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县(市)与县(市)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配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相关政策相抵触,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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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颁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证监会



_____期货经纪公司:
你公司在《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国发〔1993〕77号)下发前,已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报我会的备案材料基本齐全,请持已注销境外期货业务的营业执照副本来我会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收取工本费100元人民币。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9〕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钦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钦州电网建设工作,保证电网建设项目合理、有序发展,为电网建设提供便捷、快速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网建设是指变电所(站)、开关站(开闭所)、电力线路、电缆管沟等电力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电网规划建设应遵循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与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或适度超前,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支持电网建设,加强对纳入规划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走廊的保护。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


第二章 电网规划


第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电网规划。

电网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等相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对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等作好规划预留并予以保护。

第七条 各级规划行政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与供电企业联系,供电企业负责同步编制电网规划。供电企业负责提出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定址及电力线路走廊要求。

第八条 对目前城市总体规划中尚未安排的电网建设用地,由供电企业商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进行安排,结合电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点,保证电网建设用地。


第三章 电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批复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对电网建设项目实行重点建设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简化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第十条 供电企业可依据电网规划提前向规划、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办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用地规划许可、征地手续,提前开展征地工作。依据电网规划提前向规划行政部门申办电力线路走廊、电缆通道规划许可。

在电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供电企业应将项目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有关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权限规定给予核准或申报。

在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供电企业在选定站址、电力线路走廊后,应向规划、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报送规划和用地预审申请,规划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电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书)和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书,并依法报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水行政部门和林业行政部门。杆塔占用河道的,应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电网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涉及防洪的,应当编制防洪论证报告。杆塔在公路控制区内的,应办理公路控制区内电网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在15日内批复。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到规划行政部门办理规划总平面布置图备案,并到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后即可进行工程施工。对于电网建设项目报建过程中涉及市级减免权限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申请减免。

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需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电网建设项目,由供电企业向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消防管理部门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消防审批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批意见书》。


第四章 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和收费


第十四条 电网建设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应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实施,供电企业予以配合。

征用有权属争议的土地,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依法协调处理;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办理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部门在受理材料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定点,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定点、相关部门测量用地边界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协助供电企业申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对钦州电网重点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积极申报为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

被列为自治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电网建设(协调)项目享受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建筑垃圾处置费、跨越公路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区或规划区内电力线路规划设计费;涉及城市道路占地和挖掘、占用绿化带施工的,免交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绿化异地补偿费。损坏城市道路和绿化的,由供电企业按规范要求予以修复。

第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基础面积,只作一次性永久补偿:

(一)铁塔按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面积按每坑2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该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供电企业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林业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第二十条 已建成的供电设施及其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受法律保护。因城市发展需要迁移的,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重新安排供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电力线路预留规划通道:

(一)架空电力通道:规划预留500kV高压走廊为75米;220kV高压安全走廊为40米;1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25米;35及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20米。为体现节约用地原则,以上线路可结合规划道路设置,以减少高压走廊宽度;

(二)电力电缆线:地下电缆为1.8米宽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2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100米)的水域。

第二十二条 变电站(所)、开关站预留用地:

500kV变电站(所):165亩(地块按正方形或近似正方形预留,下同);220kV变电站(所):45亩;110kV变电站(所):15亩;35kV变电站(所):6亩;开关站:3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已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影响到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时,由供电企业予以清理、修剪,不予以支付任何费用。

在电力线路建设期间,在已获审批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审批前已经种植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供电企业按照政策规定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后予以清理、修剪;抢种抢播的植物,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供电企业依法予以清理,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拆迁的,由供电企业按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偿,在拆迁预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建筑物、构筑物的,均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关于城区电力电缆建设:

(一)钦州市区范围内的快速路、城市主干路、部分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次干路两侧的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原则上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形式,原有架空电力线路应配合市政建设工程同步改造为电力电缆,埋设下地;110千伏及以上的线路原则上采用架空的形式架设;

(二)旧城中心区主要街道应结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拓宽新建,统筹考虑开挖电力电缆管沟,电力线路逐步向地下电力电缆过渡。旧城中心区主干电网增容和配套外送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出资采购电气设备材料和建设安装;

(三)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中的电力电缆管沟土建部分由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建设,电气设备材料和安装由供电企业负责。管沟土建过程中,供电企业负责提供电缆管沟的技术支持,经供电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供电企业使用。


第五章 组织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供电企业组成钦州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电网规划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对电网规划建设的管理、推进等工作进行研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针对各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分别成立建设协调机构,220千伏及以上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协调小组;110千伏及以下工程和城乡电网改造专项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组织成立协调机构。

第二十八条 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水利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冲突的,应按照规划在先、审批在先、建设在先及配套设施服从主体设施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拆迁、复建的具体费用,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并办理相关手续。不需要拆迁、复建的,在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影响电力设施的,在建设实施前应当与供电企业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的具体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因城市建设确实需要迁移、改建电力设施,并经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及时实施或配合实施迁移、改建。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非法占用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给予制止。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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