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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06:49  浏览:8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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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发展规律,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安全、合理、有效规范的财政资金运作方式,加强和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办法适用范围。

纳入本办法规定审批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部门年初一般预算安排支出的资金(以下简称预算资金);超额完成年初一般预算收入的资金(以下简称超收资金);非税资金;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上级资金)。



预算及超收资金的审批程序



第二条 预算资金及超收资金的内容。预算资金主要包括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预算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含人员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费用,按标准核定的公用经费、业务专项经费、公积金等)。

专项支出是指:不包括经常性支出,但已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的各项专款。

超收资金主要是指:超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般预算收入。

第三条 预算资金及超收资金收支计划的制定。

1﹒预算资金收支计划的制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可支配财力的情况、上级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拟定市级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将全年的收支项目、金额统筹谋划,经市财政局集体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核准,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经常性支出,每年由财政部门提出经费标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编列部门预算;专项支出安排,首先由部门提出,列明具体的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分管市领导共同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超收资金收支计划的制定。对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除了部分用于必要支出外,原则上转到以后年度经过预算安排使用。对超收中用于当年安排支出的,由市财政局作出方案向市人大报告后,按照资金审批权限办理;对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年度超收的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精神提出使用安排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审议通过。

第四条 预算资金的拨付。

1﹒列入部门预算的经常性支出。市人代会批准年度预算后,按照《清远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暂行办法》(清财库〔2004〕5号),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由主管科室审核后再由国库支付中心分月将资金下达,实行授权支付,年终市财政局与各单位进行资金清算。

2﹒列入年初预算的专项支出。市人代会批准年度预算后,按照《清远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暂行办法》(清财库〔2004〕5号)和《清远市市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规定》(清财库〔2005〕5号),由使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视库款情况,分轻重缓急,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和直接拨款的形式。

3﹒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增人增资,上下级财政的补助、上解以及财政体制结算等事宜,由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里直接办理。

第五条 年度内预算追加资金的审批程序。

1﹒单位或部门的临时请款,由使用单位提出用款申请。100万元以下的请款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后,报市长审定;100万元至300万元的请款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超过300万元的请款直接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市委常委会或市党政班子、市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直接决定办理的事项,无论金额多少,由市政府审核执行,超过300万的,向市委常委会报告。

特殊情况需要的支出,经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市长签字同意,可以由市财政局预付资金,但事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程序报批,完善资金审批手续。凡未按程序批准,单位擅自决定的项目支出,所需经费一律由资金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2﹒上级文件要求地方配套的资金,根据资金的使用性质,由使用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的配套方案,按上述权限报市委或市政府审批。

3﹒预算追加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年初安排的预备费、年底的超收资金以及非税收入资金 。

4﹒财政内部审批程序,首先由主办科室根据各有关的文件依据,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分(协)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呈局长审批(以下相同)。



非税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第六条 非税资金是指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形成的资金。非税资金按管理模式来分有两种,分别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资金。

第七条 已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资金审批程序。

年度财政预算已安排的非税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收入进度安排支出,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年度财政预算超收的非税资金,属于成本部分(指应缴中央和省的资金 、征收成本等),由市财政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属于非税超收可安排部分,由用款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必须由其主管部门先加具意见)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按预算内追加资金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八条 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资金审批程序。

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资金主要有应缴国库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缴国库的非税收入,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入库;教育收费按《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4〕26号)规定全部安排给学校或幼儿园;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转发清远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8〕77号)和《关于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清财综〔2008〕44号)的规定,由财政部门下达收费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和事业发展预算,资金按月预拨,年终清算(2012年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预算供给标准调整执行情况适时进行改革);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资金除上述之外的支出,按预算内追加资金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政府性基金支出审批程序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是指根据有关法规,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

政府性基金属于成本部分(指缴中央和省的资金、征收成本等),由市财政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办理。政府性基金属可统筹使用的资金,按预算内追加资金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大型活动项目及基建项目请款程序



第十条 大型活动项目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大型会议、庆典、招商旅游推广活动、论坛、晚会等活动。

大型活动项目必须经由市委、市政府同意举办。一般由主办单位年初提出项目可行性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或由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举办,纳入市委、市政府每年的活动计划。预算执行过程中,除上级交办的活动,原则上不再增加。

对纳入市委、市政府每年活动计划的项目,由主办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提出经费预算方案,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出具意见,按照资金审批权限报批。

项目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同意的经费预算方案开支。在项目筹划过程中,由于方案的变更或物价等因素,出现新增开支或超预算开支项目,必须在事前由项目主办单位提出经费调整方案,再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资金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由于时间关系,经费调整方案无法经过会议审议通过,必须经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市长签字同意,财政部门才能预付资金。若经费调整方案最终未获批准或所批准金额与申请金额存在差额,超支或差额部分一律由责任单位负担,所预付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其日常经费中按计划扣除。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由于主办单位擅自调整方案,没有按照程序报批造成超支的,所需资金一律由资金使用单位自行承担,财政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是指由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根据《印发清远市中心城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规则的通知》(清府〔2008〕96号文)和《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通知》(清府〔2009〕48号文)以及《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1〕64号文)等的相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或者是经市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市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市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确定的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及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工程的进展情况,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上级资金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上级资金的审批程序。

上级资金是指:上级通过市财政局下达给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或某个项目的专项资金。

上级文件已明确资金使用单位及支出项目的,由市财政局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办理,直接下达相关单位。属于联合发文的,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上级文件未明确资金使用单位或支出项目的,由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用款计划,报分管的市领导联合审批后执行。

对省财政厅直接单独下达到市财政局的资金,如有指定项目或使用单位的或可以依据文件分配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办理;否则,由财政局按照资金使用权限报市委或市政府审批。



资金监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财政资金的使用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市人大的监督,以及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检查或审计。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归集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 对财政资金的归集使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往发布文件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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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2003年8月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江河道江西段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长江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九江市和沿江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长江采砂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长江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江采砂规划,拟定长江采砂实施方案,对各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采砂船只控制数量及开采作业方式、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长江河道江西段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本省长江采砂的禁采期;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可采区,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长江河道江西段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需要,在前款规定的禁采期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外延长禁采期限、增加禁采范围,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七条 长江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实施长江采砂许可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二)采砂船舶的采砂功率在500马力以上1000马力以下,并可以平缓移动;
(三)符合采砂船只控制数量和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监测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水利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长江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长江采砂申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等。
因吹填造地申请采砂的,除提供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采砂河段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工程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长江采砂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其证明材料;
(二)开采的时间、种类和作业方式;(三)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附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
(四)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
(五)采砂船舶、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六)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第十一条长江采砂申请由所在地沿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受理长江采砂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签署意见,报九江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补正:
(一)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二)应当提交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而没有提交或者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三)提供的其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本次采砂申请。
第十二条 九江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沿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长江采砂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九江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长江采砂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省际边界重点河段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执行。
(二)属于非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应当在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并适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市场机制依法组织采矿许可证的发放。
第十四条 因吹填造地需要采砂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在10万吨以上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长江水利委员会同意。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不得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作业。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七条 采砂船舶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按照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驶离指定停放地点。
禁采区内不得滞留采砂船舶。第十八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将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部上缴财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九条 省、九江市和沿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二)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三)是否按照规定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四)采砂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停放;
(五)运砂船舶是否装运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砂石;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长江采砂活动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非法采砂行为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砂石的,依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违法采砂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处罚的;
(二)不执行已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擅自修改长江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长江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三)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四)不履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在长江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六)截留、挪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有前款第(五)、(六)项行为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82号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彩票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电话销售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要按照《条例》、《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各地彩票销售机构利用电话销售彩票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抓紧制定本系统电话销售彩票的管理规范和工作方案,并按《暂行办法》的规定,于2010年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上报拟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销售机构名单及其申请材料,经财政部批准后稳步组织实施。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利用电话销售彩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话销售彩票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跟踪分析彩票市场发展形势,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彩票发行销售工作顺利推进。对未经财政部批准的电话销售彩票行为,要会同民政、体育部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和打击,切实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附件: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附件: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09/001e3741a2cc0e1a1e96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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