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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东九道街至东十一道街危房改造拆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8:41:37  浏览:8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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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东九道街至东十一道街危房改造拆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东九道街至东十一道街危房改造拆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东九道街至东十一道街危房改造拆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市长张效廉 
                         
二○○七年三月十八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10件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东九道街至东十一道街危房改造拆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2000年4月21日哈政发法字[2000]7号发布); 

  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松干堤防截渗板墙工程建设拆迁有关事宜的通告》(2000年4月24日哈政发法字[2000]9号发布);

  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博物馆保护地区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2000年7月17日哈政发法字[2000]14号发布); 

  四、《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庙地区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2000年8月23日哈政发法字[2000]22号发布);

  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经纬十二道街摊区等占道摊区的通告》(2000年9月28日哈政发法字[2000]25号发布);

  六、《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占用环城高速公路瓦盆窖至秦家路段工程用地的通告》(2001年4月11日哈政发法字[2001]8号发布);

  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江北岸前进堤整治工程有关事宜的通告》(2001年4月24日哈政发法字[2001]9号发布); 

  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场路城区段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2001年5月14日哈政发法字[2001]11号发布);

  九、《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工程征地拆迁有关事宜的通告》(2001年6月29日哈政发法字[2001]14号发布);

  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敷设应急供水管线临时用地的通告》(2001年7月27日哈政发法字[2001]18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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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纠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管理中违规行为的通知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关于立即纠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管理中违规行为的通知
 

建设市函[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最近,我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对本单位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不发给本人管理使用,而是由单位集中掌管使用或者未经注册执业人员审核同意擅自加盖执业专用章,一些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也多次向我部反映此问题。这一做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应立即予以纠正。

实施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是深化体制改革、逐步与国际接轨、保证工程设计质量责任制落实到人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实行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相结合的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中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依法在本单位执业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应由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本人管理并依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扣押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更不得擅自以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业务,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罚。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在注册执业期内,要在单位法人的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执业,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或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执业。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二○○一年六月八日





DNA和蛋白质并不作为生物信息技术而被保护


“生物信息技术发明”与“生物技术发明”只有一词之差,其含义却是千差万别。 近日读到一篇有关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生物信息技术的文章(《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探》)[1],文章主要对“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很多有益的见解。不过,有一个问题,感觉似乎有必要进行一下梳理。

那篇文章的第二部分(国外对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基因与蛋白质序列和结构”、“生物信息数据库”和“生物信息技术软件和硬件”三个部分被作为了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

把“生物信息数据库”和“生物信息技术软件和硬件”纳入“生物信息技术”的范围内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可以从深度上扩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扩大相关研究的覆盖面。但其保护还必须细化到“数据库”、“软件”和“硬件”等细节上。而这些又都已经被现有的知识产权研究所涵括,例如数据库和软件的专利保护等。文章中也明确表示了这一观点。

不过,把“基因与蛋白质序列和结构”放入“生物信息技术”的框架内来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似乎有些欠妥。因为“基因序列”与“蛋白质结构”并不能作为“生物信息技术”来看待,尽管它们都蕴藏和表示了大量的“生物信息”。

为了对这此进行详细的说明,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生物信息技术,看看生物信息学包括些什么内容。

什么是生物信息学?
生物信息学[2] (Bioinformatics),又称为生物资讯学,它利用应用数学、信息学、统计学和计算机科学的方法研究生物学的问题。目前的生物信息学基本上只是分子生物学与信息技术的结合体。它的研究对象和材料就是各类生物学数据,其研究工具是计算机及相关软件。研究方法包括对生物学数据的搜索(收集和筛选)、处理(编辑、整理、管理和显示)及利用(计算和模拟)。目前的主要研究方向有:序列对比、基因识别、基因重组、蛋白质结构预测、基因表达、蛋白质反应的预测,以及建立进化论模型。生物信息学要处理的典型问题包括:重组在散弹法DNA测序中被打散的DNA序列、从蛋白质的氨基酸序列预测蛋白质结构、利用mRNA微阵列或质谱仪的数据检验基因调控的假说。


DNA和蛋白质并不作为生物信息技术而被保护

简单来讲,生物信息学就是通过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等方法对海量的生物学信息进行研究,并从中提取有用的咨讯。例如:对DNA进行测序,并且针对其序列进行研究,分析其序列与功能之间的关系等。

但这里必须加以区分的是:被测定的DNA序列,本身并不属于生物信息技术的范畴,也不属于生物信息学的发明。生物信息学只是人们使用的一种手段,通过这种手段,人们揭示了DNA遗传密码的排列顺序。而DNA的序列是本来就存在的,并不是利用生物信息学手段创造出来的。 DNA虽然属于一种生物信息,但它不是一种技术。不能作为生物信息技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而有关DNA属于发明还是发现的争论也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基因专利的问题并不是在“生物信息技术”的层面来进行发展的。
蛋白质结构的情况也一样,其结构是本来就已经存在的(人工创造出的新蛋白质除外),只是人们借助生物信息学等科学方法预测和揭示了它的一级、二级乃至三级和四级结构后,才被知晓的。 由此不难看出 ,生物信息学在这当中扮演的就是一种方法或工具的角色。如果把这种方法或工具进一步地划分,它又以数学计算方法、统计学方法、计算机软件分析等形式被体现出来。

所以,如果要用知识产权保护生物信息学涉及的技术,不应当把DNA序列和蛋白质结构包括进去。(以上只是笔者个人的一些看法,错误与偏漏之处敬请指正。)

作者:武卓敏
原载于:生物技术知识产权C.O.M.平台
(www.bioipr.com)
转载本文请参照原载网站的著作权声明

[1]参见:《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探》,http://www.privatelaw.com.cn/new2004/shtml/20070108-224416.htm

[2]本文中的生物信息学定义和内容根据维基百科的英文、德文及繁体中文内容整理得出,偏漏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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