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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3:15:15  浏览:8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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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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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玉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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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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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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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精神,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居民缴费和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照低费率,保住院,保大病,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对城镇居民提供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八县一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基金征缴,统一医疗费用支付的全市属地管理和统筹。只建住院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四)坚持低费率、广覆盖、防治结合、保障住院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政策制定、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市县区财政、教育、卫生、公安、民政、残联、税务等部门配合做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基金筹集、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的经办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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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参保对象为本市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专院校学生,非农户口的中、小学生、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从外地迁入本市,持有本市暂住证并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居民,均可以家庭或个人的方式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学生、儿童包括下列人员:
(一)本市区域内非农户口的高中(含职业高中,下同)、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及儿童;
(二)本市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下同)的在册学生;
(三)本市非农户口,不在校或者未入园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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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项目构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财政补贴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可为其职工家属参保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医疗救助资金为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六)社会捐助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基金。市级风险储备基金2008年试点启动时由市财政安排100万元,今后每年由市财政追加100万元,储备基金数额达到600万元时不再追加。
第十二条 风险储备金作为专项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如需使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缴费标准:
(一)学生、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二)其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费220元。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家庭(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
(一)成年人中普通城镇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财政补助40元,县区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费70元;
(二)成年人中特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80元,市财政补助45元,县区财政补助45元,个人不缴费;
(三)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20元,县区财政补助20元,个人缴费10元;
(四)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员: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5元,省财政补助35元,市财政补助20元,县区财政补助20元,个人不缴费;
(五)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校大学生:同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100元,个人不缴费;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10元,学校补助30元,同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60元(特困生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
(六)从外地迁入本市,持有本市暂住证的居民,其参保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鼓励除财政拨款以外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参保给予缴费补助,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可随着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作状况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标准和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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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设立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统筹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承担,由个人或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渠道解决。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三类: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指市县区医保确定的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指市县区医保确定的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指市级医保确定的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
在一个统筹年度内,从第二次起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一级降50元,二、三级住院起付标准分别降低1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起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不同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个人自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
医疗机构 市 内 转市外
 一级 二级 三级
个人自付比例 25% 35% 45% 50%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和需长期进行血液透析的特殊病种的患者,其医疗费用(门诊、住院)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每人2.0万元。门诊医疗费,在一个统筹年度内按一次住院费用结算,起付标准为500元,该起付标准不纳入住院起付标准累计。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医疗费用实行“复合式”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并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和按月支付(报销)医疗费用,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所致伤病;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
(五)参保当月(含当月)前发生的;
(六)施行美容及整形、保健、安装假肢、义齿、义眼等医疗行为的;
(七)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八)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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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医疗保险管理和基金监督
第二十条 参保申请人可持户口簿到所属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统一收集后,上缴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患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按照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挤占、挪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统一征收。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五条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社区及学校、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时报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制度。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监察、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定点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者处罚。考核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受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对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并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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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由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定点资格及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十条 违反社保基金管理规定,骗取、套取、截留或者挪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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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本办法实施与当年内参保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应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三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和传染性疾病发生的急诊、抢救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四条 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财政、民政、发改委、卫生、药监、教育、公安、税务、残联、编办、新闻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解决经办机构必需的人员编制、业务工作经费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经费。
第三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 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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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9日,法国宪法委员会宣布10名候选人通过资格审核,成为法国总统候选人,法国总统选举正式拉开帷幕。在法国总统选举的过程中,宪法委员会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查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同时还承担其他职责。法国宪法第58条规定:“宪法委员会确保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宪法委员会审查申诉意见并宣布投票结果。”宪法委员会对总统选举的准备活动、选举的进程和选举的结果进行全程监督。

  对总统选举准备活动的监督

  宪法委员会在总统选举的准备活动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因为它不仅是政府组织总统选举工作的顾问,而且是确定总统候选人名单和裁决相关争议的机构。宪法委员会直接参与选举的一系列预备活动:审查候选人资格、核实和确认推荐人的数字、公布竞选人的正式名单、宣告对申诉意见的最终处理结果以及公布卸任的共和国总统的财产状况。

  宪法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核实总统候选人是否获得法律规定的至少500名民选代表的签名推荐。这些作为推荐人(Parrainage)的民选代表包括两院议员、省长、市长、地方议会议员、欧洲议会的议员以及村长和镇长等,全国符合条件的推荐人的职位共约4.7万个,由于存在兼职的情况,实际的人数约4.2万名,每个推荐人只能推荐一个候选人。一个候选人所获得的500个签名必须来自至少30个不同的省或海外领地,而且同一个省或者海外领地的签名数不能超过总数的1/10。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保证候选人有足够的民意基础,避免过多的候选人参加总统选举。宪法委员会负责对推荐人的签名进行审核。在2007年的总统选举中,一共有16900个推荐人的签名(2002年这一数字是17815),其中大约1%的签名被认为无效。

  在2007年的总统选举中,宪法委员会确认12名候选人获得参加第一轮总统选举投票的资格。根据2001年3月8日法令的第8条的规定,有权对总统候选人名单提出异议的主体仅限于那些获得推荐签名的其他候选人。换言之,普通的选民和没有获得签名推荐的人无权提出审查请求。在2002年的总统选举中,有4个申诉提交到了宪法委员会,结果其中一个不予受理、另外3个经审查后驳回。在2007年,也有4个关于总统候选人名单的申诉,最终都被驳回了。

  对选举投票过程的监督

  法国总统由普选产生,采用“两轮多数投票制”,即共和国总统由有效票的绝对多数选出,如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超过半数的选票,那么在随后的第二个星期日进行第二轮选举,由选民在首轮选举中得票率第一和第二的两位候选人中选出一位担任总统。如果得票最多的候选人退出竞选,便由其他候选人中获得最多选票的两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宪法委员会对总统候选人的竞选活动无权置喙,对这一过程的监督是由另外的专门设立机构来负责的,即“国家监督委员会”和“最高通讯传播委员会”。监督活动所依据的原则是“所有的候选人在总统竞选活动中都享有同样的国家便利”,主要是保证每个候选人在广播和电视的宣传中能够获得平等的时间安排。

  宪法委员会对投票过程进行监督。在2007年总统选举第一轮投票结束之后,宪法委员会曾宣布6个市镇(Commune)的选举结果无效,其原因包括:在投票之前让选民签名;没有设置秘密写票室让选民秘密投票;在两个投票点,一名候选人的名字没有出现在公告栏上;没有提供投票记录等。

  确认和宣布选举的结果

  总统选举由政府负责召集举行。在这一程序中,宪法委员会的职能是直接监督选举投票的清点工作,确认和宣布各个候选人最终所获得的票数,并且宣告是否需要进行第二轮选举以及参加第二轮选举的人选。第二轮选举结束之后,由宪法委员会宣布结果并最终宣告哪位候选人当选总统。在宣布这些结果之前,宪法委员会还应当审查所有候选人提出的申诉。但是,与议员选举不同,它不能直接受理来自选民的申诉。可见,宪法委员会所采取的是一种事先的控制,即在选举结果宣布之前的审查。一旦选举结果被宣告,那么就不能对其合法性进行任何质疑,新的异议和申诉也不会被接受。这样的制度设计显然是为了防止总统选举争议问题导致宪政秩序发生混乱和动荡。

  如果存在违法情况,在宣布选举结果之前,宪法委员会有两个途径解决问题:或者宣布撤销部分选举活动的效力,进行补选;或者宣布废除整个选举活动的效力,重新进行选举。在以往的监督活动中,宪法委员会曾运用过第一套解决方案,但尚未实施过第二种办法。

  最后,在选举之后的两个月内,参加第一轮选举的所有竞选者都应当向宪法委员会提交竞选账目。在2002年9月26日的裁决中,宪法委员会否决了布鲁诺·梅格雷先生(Bruno Mégret)提交的竞选账目,因为这位竞选者违反了选举法第52-8条第二款关于政治捐赠的限制,接受了政治团体的资金支持,从而失去了报销竞选费用的权利,并且必须返还国库预支的15.3万欧元的选举经费。

  总之,法国宪法委员会通过自己的监督活动,来保证总统选举的公平公正,确保政治权力的平稳过渡。


(作者单位: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财政部关于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烟草行业集中部分商业利润进行行业宏观调控的作法,解决
烟草行业目前存在的工商利益不平衡的矛盾,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
6〕第283号《关于烟草企业“九五”期间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现
将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199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专项收入类”中增设第2
22之十一款“烟草专营利润收入”科目,“专项支出类”中增设第28
8之十一款“烟草专营利润支出”科目。

  二、烟草商业企业一律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后利润的15%上缴
专营利润,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机构负责征收,以“烟草专营利润收入”科目就地解缴中央金库。

  三、征收专营利润的烟草商业企业包括:除独立核算的卷烟、烟机和
烟用物资生产及烟叶复烤以外的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供销企业。

  四、烟草商业企业上缴专营利润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内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
款书中的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收入机关栏填“财政部”,指定收款
金库栏填“中央总金库”,预算科目名称(款级)栏填“烟草专营利润收
入”。

  五、烟草商业企业上缴专营利润采用按年清算,分月预缴的办法。在
月份终了10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六、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月编制烟草专营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于
次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工交司。烟草专营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


  七、各专员办事处按月上报的《财政部派驻机构财政监督工作月报表
(一)》43行征收非税收性专项收入项目相应增加“烟草商业企业上缴
专营利润”栏,并将有关数据填列“期初欠交数”、“本年计划(应交)
数”、“本月入库数”、“累计入库数”、“期末欠交数”的有关栏中。

  八、烟草商业企业上缴的专营利润专项用于解决卷烟工业的技改、补
亏以及事关烟草行业发展的科研教育、配套发展项目、烟叶生产、企业结
构调整和特殊情况的困难补助等方面的支出。请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确定的
项目预算以“烟草专营利润支出”科目向财政部申请专项拨款。征收的烟
草专营利润的具体使用办法另行制订。

  九、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十、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至 月烟草商业企业专营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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