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23:06:36 浏览:8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8]72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嘉峪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根据《嘉峪关市财政性资金审批支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中共嘉峪关市委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市委发[2007]48号)规定设立,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专项资金提取比例不应低于全市当年财政支出的2%。
第三条 支出范围
(一)宣传文化发展基本建设和维修资金。其中:公益性文化事业和公共文化设施项目以政府为主导,由财政直接投资;经营性文化产业项目以市场为导向,财政一般不直接投资,确需重点扶持的项目由财政对贷款予以适当贴息。
(二)文化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城乡社区文体设施、图书报刊等购置经费。
(三)开展对外宣传、文化活动、新闻出版等活动经费。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基本建设和维修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报市文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研究审核后,由市发改委按照《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审批立项。同时由市文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市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资金。
(二)购置经费由经费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设备设施购置计划,报市文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定提出资金审核意见后,报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拨付,并统一参加政府采购。
(三)凡使用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开展各项活动的经费,由经费使用单位向市文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交经费申请报告,市文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报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拨付。
第五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市文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要定期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追踪问效。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现象,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修改《惠州市人事代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惠州市人事代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人事代理暂行规定》(惠府〔2000〕75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中的“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该项业务”修改为“其他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机构一律不得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事代理暂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惠州市人事代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完善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按照现行的法律程序和政策规定,以契约形式实现人事人才管理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内的人事代理业务。其他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机构一律不得从事人事代理业务。代理机构与被代理对象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第四条 人事代理的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中介组织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流动人员。 企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驻惠商务代表机构以及其它各类经济组织。 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集体民营、私立的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包括:单位接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新调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辞职、辞退、解聘、下岗或被除名、开除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尚未落实接收单位或有接收单位未办接转手续,以及自谋职业和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以上各类毕业生;受聘到外地工作,未转行政、户口、粮食等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自谋职业的部队转业军官;其它要求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人事代理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人事工作的要求,从委托单位和个人实际需要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代理服务。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人事关系代理
1.接收、整理、保管、利用、转递人事档案;
2.保留人员原身份,连续计算工龄,记载、调整档案工资;
3.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
4.办理出国(境)政审;
5.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资格评定手续;
6.接转管理党、团组织关系;
7.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
(二)人事事务代理
1.提供人事政策咨询与人事管理规划;
2.向委托代理单位提供国家人事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服务;
3.协助委托代理单位进行人事管理体制、机构方案设计;
4.对委托代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岗位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
5.按委托代理单位人才发展规划,为其培养中、长期专业人才;
6.运用科学手段,开展人才素质和能力测评。
(三)选才择业代理
1.提供市场人才供求、人才信息服务等咨询;
2.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按照用人条件,帮助物色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招聘或选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为委托单位代发招聘启事广告,组织报名考试,对应聘人才进行系统测评、考核及培训,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4.根据委托单位的生产发展需求,从省外、国外引进急需的人才;
5.受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流动人员的个人委托为其介绍职业、推荐合适的用人单位。
(四)社会保险代理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代理对象代办养老、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事宜。
第六条 凡委托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委托人事代理书面申请,明确人事代理的范围、种类和内容。单位申请书须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
属单位委托的,须出具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登记证、批准成立文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单等。
属个人委托的,须出具身份证、毕业证和有关单位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 经代理机构对委托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后,双方签定《人事代理协议(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八条 双方建立契约关系后,委托方应按有关规定向代理机构移交委托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九条 确立代理关系期间,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另一方有权继续履行,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同级人事部门申请解决或依法处理。
第十条 其他机构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擅自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江西省省树、省花的决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江西省省树、省花的决议
(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请审议省树、省花的报告》,同意确定樟树为江西省省树、杜鹃花为江西省省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