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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示范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16:16  浏览:9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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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示范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1]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厅、水务局、城建局、市政公用局、市政园林局):

  近年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快速增长,污泥产生量也持续增加,污泥能否得到妥善的处理处置,直接关系到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为进一步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污泥富集了污水中的污染物,含有大量的氮、磷等营养物质以及有机物、病毒微生物、寄生虫卵、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经有效处理处置,将对环境产生严重的危害,日益成为困扰我国城市环境的主要难题之一。因此,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是确保污水处理效果、防止污染物进入自然环境的重要措施,是改善城镇居民生存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出全面部署。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抓紧制定规划,明确目标,落实措施,花大力气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二、全面部署,扎实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一)统筹制定规划

  各地要在对污泥处理处置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本地区污泥泥质特征、自然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全面统筹,制定科学合理的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实施计划,明确“十二五”期间污泥处理处置的规划目标、技术路线、重点任务、设施布局及保障措施等要求。

  (二)合理选择技术

  各地应充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以“资源化、无害化、节能降耗和低碳环保相结合”为基本原则,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在筛选确定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具体技术方案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在综合分析评价各方案的经济性、环境影响和碳减排情况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技术,确定合理可行的工程建设方案。

  (三)加快设施建设

  各地要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作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明确目标,提出融资策略和保障措施,确保设施建设顺利进行。加大协调力度,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尽快完成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审批;对于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抓紧施工,保证进度,尽早发挥效益。进一步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市场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保证按时高质量完成工程建设。

  (四)规范运营管理

  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导则和操作指南,保证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污泥管理台帐制度,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应制定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证设施安全运行和运营质量。应配置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加大监管投入,加强技术管理人员培训。相关单位应及时将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立项、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信息报送全国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对非正规污泥堆放点和不达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进行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和计划。

  (五)加强监督检查

  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是解决污泥处理处置问题的关键。要进一步加强排水许可管理,强化对污泥的源头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的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管职能,做好对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管理,确保设施高效运行。定期开展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监督性检查,必要时加密监测。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积极示范,引导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全面开展

  为更好地指导各地开展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部门推荐和地方上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基础上,选择一批技术工艺和治理效果等方面具有典型性的污泥处理处置项目进行示范。在加强跟踪检查,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环保效果、技术经济可行性、节能降耗、运行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示范效果好、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并在行业内具有较好推广前景的处理处置装置和工艺,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推广。

  四、定期总结,及时上报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进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厅、水务局、城建局、市政公用局、市政园林局)要定期对本辖区内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总结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 苏 凯 010-68505688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联系人 章林伟 010-58934419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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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辽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通政发[2005]22号


关于印发通辽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通辽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实施的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投标文件和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接受委托并具体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制度。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文件合理性的审查;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六)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建设性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四)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接受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建设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评审中心的评审报告作为监督建设单位签定工程合同、下达预算、拨付建设资金、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评审中心应按下列要求组织评审: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任务紧急,评审人员不足时,可采取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完成。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费用由评审中心与中介机构协商, 一事一议。
(四)按要求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底稿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并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履行的义务:
(一)向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评审中心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接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报经评审中心审查核准后,才可进入招标程序。
第十五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评审中心提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重大或隐蔽性变更事项,应在实施前通知评审中心并及时提供签证资料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按《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对审减(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核减(增);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建设资金;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道路、水路营运车船投放额度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道路、水路营运车船投放额度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运输市场运力投放的宏观调控,有计划地发展运力,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运车、船的投放,应按照公有制运输力量为主体,私营和个体运输力量为补充,充分发挥国营专业运输骨干力量的作用,有比例地发展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道路、水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单位、部队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营运车、船投放的主管机关。全省营运车、船投放的调控管理由省交通厅负责。
第五条 营运车、船的投放,实行额度计划管理。省交通厅和各市、县交通局应在各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计委、经委做好调查研究和预测工作,制定下年度的营运车、船投放额度计划。
第六条 营运车、船投放额度,是指新投入运输市场的车、船控制额度,包括新购进和新增加的车、船,以及车、船更新后净增的运力。
第七条 营运车、船额度计划,应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客货流量、流向和运力分布情况,结合道路、航道、港站设施通过能力以及车船效率、燃油供应等情况,按照合理调整运输经济结构、运力结构和运力布局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 全省营运车、船投放额度计划,自下而上编制,逐级汇总上报,由省交通厅综合平衡审定下达。其中县内运输部分由县交通局负责编制;跨县运输部分由市交通局负责编制;跨市运输部分,由市交通局提出初步计划,分别报省航务管理局和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由省航务管理局
和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编制;道路跨省运输部分,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编制;水路跨省运输部分,由省航务管理局按规定报交通部审定。
第九条 各市、县交通局应在省下达的营运车、船投放额度计划指标内,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营运车、船的投放(包括拟购置、建造车、船或将自用非营业性运输车、船投入营业性运输),不得越级审批,不得突破计划指标。
第十条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自行购置、建造的营运车、船,船舶检验、公安车辆管理、工商、运输管理等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检验、发放牌、证等手续。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营运车、船投放额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省每半年一次,市每季度一次,必要时由省交通厅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执行。



199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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