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机械化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39:53  浏览:8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机械化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机械化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

  现将《2011年农业机械化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宣传制度,制定宣传计划,明确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提升农机化新闻宣传的影响力,为“十二五” 农机化工作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精神动力和良好氛围。

  现将《2011年农业机械化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宣传制度,制定宣传计划,明确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提升农机化新闻宣传的影响力,为“十二五” 农机化工作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精神动力和良好氛围。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2011年农业机械化新闻宣传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农业机械化工作意义重大。农业机械化新闻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的主旋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团结鼓劲、凝聚力量,着力宣传党和国家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报道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新进展、新成效和新亮点,推广普及先进适用农机化新技术,及时编发农机化政务信息,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在推动农机化工作创新、展现农机化重要作用、扩大农机化工作社会影响力上作出新贡献,努力营造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二、宣传重点

  1、大力宣传农业机械化的地位作用。农业生产已经进入机械作业为主的新阶段。要通过典型事例,全方位提炼和宣传农机化的地位作用。宣传发展农业机械化是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有生力量;宣传实现农业机械化帮助农民体面劳动、有尊严的生活;宣传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既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也是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的现实选择,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有效手段;宣传农业机械化是促进农业技术集成应用和大面积推广的重要载体,是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的有力支撑;宣传农机手是将来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力量,其素质能力关系农业生产质量。要通过宣传这些重要观点,不断深化社会各界对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认识,为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营造更加有利的外部条件。

   2、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2010年7月印发,2011年各省区市将陆续出台具体贯彻意见。重点宣传农业部和各地贯彻国务院意见,落实目标任务,开展政策创新、工作创新,加大投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举措及成效。

  3、大力宣传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宣传中国特色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的内涵,即:农民自主、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社会化服务、共同利用、提高效率。宣传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原则、目标任务和战略措施。农业机械化发展“十二五”规划。通过宣传符合国情的农机化发展战略,统一思想认识,促进形成正确、科学的工作导向。

  4、大力宣传农机购置补贴等有关扶持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宣传2011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及执行效果。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制度、严肃工作纪律、阳光规范操作、强化服务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机械深松整地等农机作业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保护性耕作工程、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等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效果。

   5、大力宣传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发展情况。重点是各地扶持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农机协会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举措,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维修网点示范建设典型,培育壮大农机作业、销售、维修市场的典型经验和突出成效。农机专业合作社在集聚先进生产要素、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以及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6、大力宣传农机化先进技术应用和薄弱环节机械化发展情况。宣传农业部和各地推进农机农艺融合的工作举措,形成发展薄弱环节机械化的工作合力。宣传水稻机插、玉米机收、甘蔗机收、油菜机播机收等薄弱环节机械化发展的新举措、新成效。2010年全国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超过7500万亩,2011年将继续大幅增加,标志传统耕作方式变革取得重大进展。玉米机收、农机深松整地面积也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围绕保护性耕作、土地深松、化肥深施、秸秆还田等重点农机化技术,广泛宣传技术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加快先进适用、节本增效、安全可靠农机化技术的推广应用。

  7、大力宣传重要农时重点作物的机械化生产动态。宣传春耕、三夏、三秋时节的农业生产机械化和农机跨区作业进展,重点宣传作业领域扩展、服务方式创新、服务质量提高等方面的新特点,以及各部门联动为农机跨区作业提供通行、信息、维权、油料保障等方面服务情况;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等主要粮食作物和油菜、花生、棉花、甘蔗等主要经济作物生产机械化发展情况,林果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农用航空发展情况。农机在抗灾救灾、抢收抢种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8、大力宣传农机化教育培训大行动成效。重点是各地深入开展农机化教育培训大行动、阳光工程农机培训、新购机农民培训、农机职业技能开发等工作取得的成效,加大培训投入、加强培训基础设施建设、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等方面举措。全国农机技能竞赛、小麦跨区机收劳动竞赛活动成效。

  9、广泛宣传农机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重点是各地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工作成效和经验。组织开展新一轮“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及推进农机化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好做法和新典型、新经验。加强监理队伍建设、装备设施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机牌证管理“三率”的创新举措。农机试验鉴定和农机化质量监督工作取得的新进展,发布农机质量调查与投诉监督结果,督导补贴机具质量,开展农机打假护农等工作情况。

  10、广泛宣传农机化系统建设和行风建设情况。重点是各地加强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做法、成效和经验。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难、助民增收、保民平安”观念,以严明的纪律、优良的作风、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以优良的作风、优异的成绩迎接建党90周年的情况,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新闻宣传摆在农机化工作的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宣传工作,经常过问宣传工作,督促检查宣传工作,重大活动、重点农机化业务工作的信息宣传要亲自部署,重大新闻口径要亲自审定。要落实宣传处室、经费、设备和办公条件,为做好农机化宣传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础保障。

  2、提升宣传效果。要加强与中央、地方主流媒体的沟通与合作,支持农机行业媒体的发展,扩大农机化新闻传播面。主动做好新闻宣传策划,找准结合点,抓住闪光点,把握好宣传时机,在关键时间节点形成较大的宣传声势。要善于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与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体的积极作用,根据宣传内容和宣传对象选择好新闻载体,提高宣传针对性,提升宣传效果。

  3、严格规范管理。要落实新闻宣传工作责任制,对外发布或提供的新闻稿件及涉及的重要数据、观点和事实,必须依照程序,认真审核,确保无误。要加强对所属网络媒体内容监管,有关敏感内容必须经网站主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批准才能上载,对于其他媒体报道的涉农不良信息,严格做到不评论、不转载。要加强舆情收集和分析,做到重大舆情早发现、早报告,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努力为农机化科学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宿迁市贯彻《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5〕2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贯彻《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贯彻〈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八日





宿迁市贯彻《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建设生态宿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年满11周岁的公民,男至60周岁,女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做好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义务植树,是指公民无报酬的为国家、集体种植树木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切实做好全民义务植树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林业、园林、交通、水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义务植树组织实施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义务植树工作。

第六条 每年3月为我市集中义务植树活动月。

第七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义务植树规划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以国土绿化规划为依据,符合本地区造林绿化的需要。

第八条 义务植树劳动限于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国有林、集体林和公共绿地。凡是义务植树的地段或参加绿化劳动项目,要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一安排。

  第九条 城市居民义务植树的重点是营造城市近郊生态防护林和参加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农村应以乡或村为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到义务植树基地或国有、集体林场义务植树,也可参加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等与绿化有关的义务劳动。

第十条 有植树义务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5棵。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活动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市区范围内的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及部省属驻宿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二)市区范围内各区所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无业市民和农村务农人员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三)县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团体下属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的义务植树任务,由该机关、团体统一组织完成。企事业单位下属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该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完成。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将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数,如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单位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包括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佣人员。

  第十四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单位上报的人数,下达义务植树任务。单位不按规定上报应承担义务植树人数的,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经核实的人数下达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按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地点,保质保量地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在本单位庭院内植树以及在本系统、本行业国家下达的植树造林生产任务内植树,不计入义务植树任务。鼓励单位和个人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不计入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六条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交通费等,由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自行解决。单位完成后填报义务植树登记卡,向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加盖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验收专用章,退回原单位,以备年终目标考核使用。

  第十七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为参加义务植树和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技术指导,提供苗木供应渠道及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苗木供应单位应当保证苗木质量。

  第十八条 对11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免捐义务植树树木,对栽树有困难的,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就近安排宣传和浇水、松土、除草等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十九条 凡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的公民,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义务植树。确实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缴纳绿化费。丧失劳动能力者、无固定收入的在校学生、农村务农人员未参加义务植树的,免缴绿化费。

第二十条 绿化两费收取标准及开支渠道: 绿化费每人每年8元,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或预算外资金中开支,企业单位在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开支。义务植树统筹费每人每年5元,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或预算外资金中开支,企业在营业外开支。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市外投资企业除外)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绿化两费(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征收绿化两费时,统一使用经省财政厅批准并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专用缴款书。

  第二十二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地税局征收绿化两费,并将征收的绿化两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组织义务植树活动和重点绿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对义务植树的树木,由林权所有者或承担管护义务者负责管护,实行选苗、栽植指导、管护责任制,保证成活率达到85%以上。未达到成活率要求的,由承担管护责任者或有关责任单位予以补植。

  第二十四条 义务栽植林木的采伐和更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义务植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达到规定成活率的,成绩显著的;

(二)在义务植树组织实施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绿化达标单位、园林式单位、文明单位的评比。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绿化达标单位、园林式单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补缴绿化费:

(一)不参加义务植树,又不缴纳绿化费的;

(二)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拒不补栽又不补缴绿化费差额的。

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上报本单位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人数的,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要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因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未尽管护责任,致使义务植树所植树木大量丢失、损毁、死亡的,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补栽;拒不补栽或补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补栽,补栽所需费用,由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拒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


关于印发《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83号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彩票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要按照《条例》、《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各地彩票销售机构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认真纠正和制止未经财政部批准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行为;抓紧选择具备《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管理基础好的单位,报财政部批准后开展试点,为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打好基础。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跟踪分析彩票市场发展形势,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彩票发行销售工作顺利推进。对未经财政部批准的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要会同民政、体育部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和打击,切实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附件: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附件: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09/001e3741a2cc0e1a1fce01.doc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