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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32:10  浏览:90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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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
(2007年1月25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于2007年1月25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保障体育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体育后备人才,是指在身体和心理上具有较高体育运动能力潜质、由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选拔进行业余体育训练的青少年、儿童。

  本条例所称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是指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体育运动学校、具有体育传统项目的中小学校、体育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

  第三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体育训练的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文化教育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安排、整合资源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划,拟定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独立举办、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等多种方式举办体育运动学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体育运动学校。

  举办体育运动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纳入国家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序列的体育运动学校,享受同级同类学校的权利。

  第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为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创造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传统、并在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确定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第八条 鼓励体育社会团体、体育俱乐部、体育专项馆(社)等组织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具有体育优势项目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确定为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第十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根据体育项目选材标准选拔体育后备人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跨行政区域选拔体育后备人才。

  鼓励中小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推荐具有体育运动能力潜质的青少年、儿童。

  第十一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与体育后备人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依法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双方在运动训练、文化教育、费用待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应当遵守国家青少年儿童体育教学训练大纲,遵循体育运动训练规律和青少年儿童身体发育规律;用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以及为体育后备人才提供的住宿、膳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后备人才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其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配合,解决体育后备人才就读的实际困难。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按照培养协议做好体育后备人才接受文化课程教育的相关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为体育后备人才就读提供方便,为户籍在外地的体育后备人才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教练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忠于职守,科学执教,爱护体育后备人才,不得对体育后备人才进行体罚或者侮辱,不得私自输送其训练的体育后备人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青少年儿童体育竞赛活动,促进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

  组织、参加青少年儿童体育竞赛活动,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使用兴奋剂。

  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体育后备人才数据库,加强对体育后备人才的管理。

  第十七条 省体育专业运动队从体育后备人才中招收运动员应当遵守公开、择优的原则。

  政府举办的体育运动学校应当根据省体育专业运动队的需要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第十八条 省体育专业运动队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中选调体育后备人才进行集训或者试训,应当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以及被选调的体育后备人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协议。

  体育后备人才参加省体育专业运动队集训或者试训期间,其所在的中小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举办的体育运动学校的经费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扶持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从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进行捐赠,捐赠人可以依法对捐赠的工程项目留名纪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享受税收优惠。

  受赠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对捐赠的财物应当妥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的训练或者比赛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为教练员和体育后备人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体育后备人才在升高中时实行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综合评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对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体育后备人才,在升大学时予以优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以及有关教练员给予奖励:

  (一)向省体育专业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

  (二)从体育后备人才中招收的运动员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比赛取得名次的;

  (三)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在职称评定时按照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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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液态奶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液态奶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联[2007]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农业(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液态奶监管工作,切实推动我国奶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的批示,巩固液态奶监管成效,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广大奶农的切身利益,现就2007年进一步加强液态奶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液态奶专项国家监督抽查
质检总局会同农业部、工商总局组织部署液态奶专项国家监督抽查,重点检验糠氨酸和乳果糖项目。本次专项抽查采取流通领域抽样和生产领域抽样相结合的方式,对北京、上海、内蒙古、陕西等20个省(区、市)市场上销售的液态奶随机抽样检验,抽样范围包括液态奶行业的12家大型领头企业和中小型地方品牌企业,做到大、中、小企业兼顾;抽查工作严格执行“五个统一”,即统一检验项目,统一检验方法,统一检验标准品,统一判定标准,统一汇总发布,确保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实施液态奶重点企业驻厂监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液态奶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继续组织实施对液态奶市场占有份额居全国前列的12家企业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加工场所(名单见附件1)进行驻厂监管,按每季度一次驻厂监管,每次为期2周,并确保每天驻厂跟班时间不少于8小时。其余企业是否实行驻厂监管由各地液态奶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决定。驻厂监管要严格监管生产液态奶的各个重点环节,监管工作内容按《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执行。
驻厂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凡是发现生产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由驻厂监管人员报告液态奶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产,吊销有关证照,并依法严肃处理。驻厂监管工作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建立和完善联合检查制度
各地液态奶监管领导小组组织地方质监、发改(经委或经贸委)、工商、农业等部门应经常性地开展联合检查,主要检查实施驻厂监管以外的液态奶生产企业和所有液态奶产品的市场销售企业。
联合检查组对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执行国家关于液态奶生产加工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检查中发现使用进口奶粉生产液态奶时,要及时与当地海关联系,核实企业进口奶粉的数量,进一步调查进口奶粉的使用情况;销售企业主要检查使用复原乳的产品是否检验合格、标签标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各地执法检查中涉及需要抽样检验的,统一由省级质监、工商、农业部门组织实施,样品送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名单见附件2),抽样送检费用由地方财政按规定列支。检查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规定等严肃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液态奶投诉举报监管电话,并积极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液态奶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将本地联合执法检查情况和使用进口奶粉生产液态奶的情况上报质检总局。
四、进一步建立突击性联合督查机制
由质检总局牵头,成立由质检总局、发改委、工商总局、农业部等部门组成的3个液态奶监管工作联合督查组。每组检查1至2个省,分别由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带队,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适时组织对液态奶生产经销的重点省份、重点企业进行突击性督查。联合督查组负责液态奶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现场检查,届时请海关总署提供奶粉进口数据。
五、继续加强液态奶监管宣传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液态奶的原料奶、生产加工过程、销售的日常监管工作,对生产经营企业的液态奶抽样送检结果涉嫌与标识标注不符的,一律由省级局及时上报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由五部门确认后,统一发布。未经同意,各地质监、工商、农业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复原乳抽样送检结果。
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发布液态奶监管专项工作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并积极宣传有关政策,以及液态奶的科普知识。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对复原乳及其产品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积极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健康消费。
对于液态奶生产经营的主要企业,有关部门在督促其守法生产、诚信经营的同时,要积极组织部分知名企业向社会作公开承诺,承诺其生产的所有液态奶产品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标注,承诺其销售的所有液态奶产品名实相符。

附件:(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 业 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已经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已经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8〕64号《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随行政区划变更后,对于变更之前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申请再审或决定再审),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62)法文字第3号《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和(62)法文字第7号《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办理。你省原由淮阴市、扬州市中院终审而现在属宿迁市、连云港市、泰州市管辖区内的各类案件,其复查和再审改判应由宿迁市、连云港市、泰州市中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结案件前行政区划发生变更的情况。因此,该规定与上述两个批复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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