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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3:15:34  浏览:99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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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11月26日 财农[2007]339号


农业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管护任务的认定、检查和验收等具体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省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超出国家规定标准需要的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解决。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第六条 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规定。第七条对2004年~2007年到期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最新组织核查验收结果核定,于2007年一次性补齐;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结果,逐年核定。
第八条 财政部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发放前,采取公示、公告等形式,加强退耕农户对补助资金的监督。
第十二条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粮食补助资金,继续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继续按《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2〕1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从2008年起,对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由原规定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核拨补助资金,改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核查结果核拨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用于退耕农户的补助资金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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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第二批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第二批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

新出厅字[201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加大对新闻出版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力度,根据新闻出版总署2010年工作安排和《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遴选与培养实施办法》(新出人[2007]70号),定于今年组织开展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第二批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是新闻出版行业高层次人才的“国家队”人选。做好选拔推荐工作,对于推动行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为加快向新闻出版强国迈进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各部委组织人事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按照《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遴选与培养实施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人选推荐工作,严格按照条件推荐,规范推荐工作程序,切实做好人选推荐工作。
  二、推荐范围
  本次领军人才遴选范围主要包括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数字网络出版单位(包括数字出版内容提供、数字化加工、数字内容平台投送、手持阅读终端生产单位等);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新闻出版类高等院校、设置新闻出版专业院系高校以及新闻出版研究机构。
  三、推荐对象
  在上述单位(部门)业务、学术、技术、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岗位工作10年以上,取得突出成果,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人员。应具有在业务、学术、技术、经营管理、科研和学科等方面的领军、带头能力。
  四、推荐条件
  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切实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推荐出来。2010年推荐人选年龄要求为50岁以下(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45岁以下(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要占有一定比例。
  推荐人选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新闻出版导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高尚,诚实守信,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创新精神,成绩突出、业内知名、群众公认。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策划编辑出版了一大批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学术价值、资料价值、使用价值、艺术价值和其他文化传承价值的出版物,博学多才、功底深厚,在编辑理念、编辑方法上有创新,并对编辑活动产生显著影响。
  2.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对新闻事件有敏锐的观察力,善于及时准确地辨别和反映时代发展的方向、要求,弘扬社会正气,营造良好氛围,采写(拍摄)和编发的作品深受群众喜爱,在国际国内产生广泛影响,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塑造国家良好国际形象,扩大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做出突出贡献。
  3.具有较高的新媒体技术水平及印刷、复制、生产技能水平,掌握前沿技术,带领团队在开发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等方面卓有成效,在工艺流程创新以及提高出版物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在出版物营销、版权贸易与服务、出版物制作及装帧美术设计等领域有新思路、新方法、新成果,成绩显著,并对所在领域产生较大影响。
  5.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和领导水平,善于管理创新。在推进本单位改革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带领的单位(部门)主业突出、实力雄厚、核心竞争力强,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打造品牌、资本动作、兼并重组、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方面成绩显著。积极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和激励人才,单位内部管理高效规范。注重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创建学习型组织,构建和谐单位,取得显著成绩。
  6.在新闻出版行业相关专业研究领域,承担并完成了有重大学术价值及实践价值的科研课题,发表、出版过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论著,对解决新闻出版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有创新思想贡献,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力和学术地位。在新闻出版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改革、教材开发、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做出重要贡献。
  凡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行为,参与伪书制作、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活动或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
  五、推荐程序及要求
  1.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新闻出版总署直属各单位,负责组织本省(区、市)、本系统、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统一审核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推荐人选。
  2.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专家评审、差额确定的方式进行。推荐人选要先在本省(区、市)、本系统或本单位进行公示。
  3.各有关单位要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掌握参评条件,规范评选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群众公认的原则,真正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推荐评选上来,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推荐名额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有关部门按业务、学术、技术科研、经营管理等四类人才分类别推荐人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推荐人选总数不超过5人。中央各有关部门推荐人选不超过2人,中央有关部门所属新闻出版单位超过10家的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可适当增加推荐人选,总数不超过4人。新闻出版总署直属各单位原则上推荐人选1人。
  2.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千人计划”的人员,可以直接申报,不占推荐名额,年龄可适当放宽。
  七、奖励办法
  评选结果确定后,由新闻出版总署对入选的第二批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予以表彰并颁发证书,列入行业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分批次参加培训考察活动。同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八、申报材料要求
  1.推荐领军人才人选需报送:推荐单位出具的推荐函(要求写明推荐人选产生、公示及决定的过程)、《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人选推荐表》及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直接申报的人选还需提供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
  2.《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人选推荐表》采用统一的电子模板,可从http://www.gapp.gov.cn下载。一个推荐表作为一个电子文件,文件名采用人选姓名。表格填写完毕后连同事迹材料发送电子邮件至yangxuejuan123@126.com,同时打印三份,并签署意见和盖章。
  3.材料要按时寄送到新闻出版总署人事司。材料收取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报送材料时务必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政编码:100052
  联系人:徐胜帝 杨学娟
  电 话:010-83138772 83138770

附件: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人选推荐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8/701760/128192454295930822.doc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科学技术部


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科学技术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国科技评估和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保证科技评估和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科学性,根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资格认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大项目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资格认定。
第四条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授权,具体负责本行业、本地区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的认定,并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本地区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
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 凡从事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大项目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单位或组织(以下称中介机构),必须首先取得科技部的资格认定;凡从事行业和地区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的中介机构,必须首先取得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
第六条 取得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大项目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可以从事行业和地方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取得行业和地方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其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行业的限制。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申请从事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或《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资格条件的规定。
第八条 中介机构在申请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科技部统一编制的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申请表(必须由中介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机构成立的批件或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的组织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科技评估或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部门负责人的简历;
(五)专职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人员的名单及其主要专业背景材料;
(六)主要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科技咨询研究成果名单及简要介绍;
(七)证明资格条件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统一用标准A4号纸装订成册,一式八份。
第九条 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分类和登记工作,确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统一性。
第十条 凡向科技部提出申请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招标投标的中介机构,必须由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形式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推荐上报至科技部认定。

第三章 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科技部、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的已往业绩、管理水平和执业能力等情况认定其从事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资格。
第十二条 审查认定应根据科技部制定的综合评价标准体系,采用函件评审、实地考查和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在审查期间,其有关人员应根据科技部、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和要求,参加由科技部、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培训。
第十四条 对通过审查认定的中介机构,确认其人员培训合格后,分别由科技部、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由科技部统一印制的“国家科技评估资格证书”、“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证书”或“行业和地方科技评估资格证书”、“行业和地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证书”

由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须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四章 年检
第十五条 对取得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实行年检制,每两年进行一次。科技部、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各自审查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年检,时间为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
第十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为:
(一)根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应内容,重新审核该中介机构所需的资格条件;
(二)该中介机构在两年内从事科技评估或招标投标的项目数量和领域种类等;
(三)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四)有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年检合格的中介机构必须加盖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年检专用章后,方可继续从事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八条 由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的,应将年检结果报科技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在申请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中介机构将取消其两年内再申请该项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审查认定过程中,有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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