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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第四条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27:23  浏览:9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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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第四条的决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第四条的决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第四条的决定》业经2007年8月31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七年十月八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

《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市政府令第97号)第四条的决定



为保证法制的统一,市政府决定,《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第四条停止执行。停止执行的理由:该条规定与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6年1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不一致。



附件:《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第四条





















附件:

《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第四条:“新建生产加工型或投资改造我市国有工业企业达到投资密度(单位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亩,下同)的项目建设用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部分外,地方政府土地纯收益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奖励;其它非生产加工型项目,达到投资密度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同级财政予以8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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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
http://www.soa.gov.cn/soa/rootfiles/2011/02/12/1295857792802121-1297230317768268.doc
附件2:
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备 注
海域管理类
1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
2 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590号)
3 关于在广东省海域实施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国海管字〔2010〕480号)
4 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
5
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
6 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海管字〔2010〕4号)
7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
8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
9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
10 关于印发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0号)
11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73号)
12 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技术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65号)
13 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8〕37号)
14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24号)
15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
16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193号)
17 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
18 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管字〔2007〕91号)
19 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
20 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
21 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海办发〔2007〕15号)
22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23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
24 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
25 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6〕245号)
26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
27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
28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管字〔2004〕90号)
29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
30 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
31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10号)
32 关于印发《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77号)
33 关于印发《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海发〔2000〕11号)
海岛管理类
34 关于印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25号)
35 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16号)
36 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
37 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
38 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办字〔2010〕649号)
39 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6号)
40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
41 关于公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3号)
42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
43 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34号)
44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 正在修订,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的执行
海洋环境保护类
45 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国海发〔2010〕21号)
46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视工作 有效应对海洋环境灾害与突发事件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0〕15号)
47 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10〕635号)
48 关于印发《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10〕44号)
49 关于规范海洋环境公报(信息)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511号)
50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163号)
51 关于印发《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3号)
52 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2号)
53 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525号)
54 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
55 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64号)
56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645号)
57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8号)
58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6号)
59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
60 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470号)
61 关于印发《海洋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编制格式及报批要求》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89号)
62 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
63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346号)
64 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
65 关于倾废航行数据记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办字〔2002〕30号)
66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21号)
67 关于印发《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2〕19号)
68 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8)
69 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7号)
70 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5〕063号)
71 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6〕251号)
72 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479号)
海洋预报减灾类
73 关于印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监发〔1996〕101号)
74 关于颁发《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251号)
海洋科技类
75 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字〔2007〕430号)
76 关于印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财字〔2007〕303号)
77 关于印发《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1〕34号)
78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科发〔1998〕006号)
79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

海洋法制及执法类
80 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22号)
81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海法字〔2009〕834号)
82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规字〔2008〕430号)
83 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28号)
84 关于印发《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示范文本样式的通知(国海发〔2007〕2号)
85 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5号)
86 关于印发《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办字〔2006〕332号])
87 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3〕34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简化高技术、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简化高技术、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国家科委《关于简化高技术、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在规定范围内试行,并将试行情况及时告国家科委。

关于简化高技术、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请示
国务院:
为了推动“火炬”计划的实施,支持和扶植我国高技术、新技术(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经征得中央组织部和外交部、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同意,拟对高新技术企业部分科技人员或商务人员多次出国(含赴港澳)的审
批手续适当简化。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高技术、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高技术、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直辖市、省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审核,并报国家科委备案,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均可执行本办法。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选定一至五名政治思想好又有专业技术、外贸知识、外语水平的科技人员或商务人员,按隶属关系,报中央组织部授权的出国人员政审部门预先做好审查工作,并办妥政审批件。在中央组织部规定的政审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即可据此批件
办理出国手续。上述人员离原单位后,政审批件即行失效。对违法违纪的上述人员,要及时撤消政审批件,停止办理出国手续。
三、按本办法第一条核准的企业,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选定人员的下一年度出国计划。内容包括,出国任务、前往国家和地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按隶属关系报送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并抄送国家科委、外交部、有关驻外使领馆、驻新加坡
商务代表处,以及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外事办公室。任务批件一年有效,一年内属同类任务再次出国者,由该企业负责人批准。
四、按本办法第一条核准的企业,如需派员多次赴港澳地区进行技术、销售等业务工作,可确定一至二名技术人员或商务人员,按本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进行政审和办理赴港澳任务批件,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审批后的一年内,为同类任务再次赴港澳者,由企业负责人批准。批
准后的项目抄送国家科委、外交部、新华社香港分社和企业所在地的外事办公室。
五、出国人员所需护照及出国证件等,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凡承担由国家科委批准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并有出口创汇前景的,按隶属关系,经企、事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主管司局审核,并报国家科委备
案,也可以由企、事业单位选定一至二名科技或商务人员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七、负责办理出国人员政治审查和出国任务审批的部门和有关地方科委以及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出国人数,切实加强对出国人员的审批、教育和管理。要定期检查、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并将本办法的试行情况及时告国家科委。
八、国家科委应加强对本办法试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必要时,可取消该单位享受本办法的资格。
九、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建议批转试行。



199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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