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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16:23  浏览:8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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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157号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1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

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确保东江供水安全,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以下简称水库库区)的水资源保护活动。

  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强化监督、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东江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水库库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库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布局,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水库库区水质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库区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库区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水库库区水环境质量状况,查处库区水污染事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对水库库区矿产资源开发实施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资源保护。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的渔业生产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农业种植、禽畜养殖生产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和禽畜养殖等造成的水污染。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工程的管理,维护水库大坝和电站的安全运行,并协同做好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同水库库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前款所称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库区保护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山脊之间的土地和水域。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以后,应当在范围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第七条 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由东江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水库库区所在地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由东江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九条 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禁止通过炼山或者大规模机械垦伐等方式种植经济林,禁止栽种桉树等速生丰产林,已栽种桉树等速生丰产林的,应当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禁止从事破坏水资源的采石、开矿、取土、陡坡开荒、毁林开垦、大规模禽畜养殖等活动。

  第十条 在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征求东江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东江流域管理机构未签署意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应当接受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在非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入库河流重要河段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应当经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库区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已建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放;无法达标排放的,限期关闭。

  第十二条 在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兴建旅游项目。确需兴建的,应当征求东江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库及入库主要河流的重要河段水资源质量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通报流域内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公民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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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门市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荆门市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保证汉江水质符合南水北调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促进全市汉江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06年起,对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实行考核。

  一、考核对象

  省政府已将整个荆门市地域界定为汉江流域进行考核。市级考核对象为京山、钟祥、沙洋、东宝、掇刀等5个县市区政府和屈家岭管委会领导班子。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条例》,将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研究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少于一次,并有会议纪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本项10分,没有会议纪要或未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的各扣5分)

  (二)严格遵守《条例》,依法行政。不制定出台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悖的"土政策";在招商引资中不提供任何违反环保法规及政策的优惠条件;不袒护、包庇环境违法行为;不干预环保部门的正常执法。(本项10分,违反此条款任意一项扣5分)

  (三)认真执行《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落实国家和省、市环保产业政策,保证辖区内列入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环保基础设施正常建设和运行;对国家明令关停的"十五小"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关停。(本项10分,无故拖延或因行政行为影响上述基础设施正常建设或运行实施的,扣5分;应关停的"十五小"企业未按要求及时关停,或关停后又恢复生产的,发现一起扣5分)

  (四)重视并研究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正确认识本区域内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对有关汉江流域水污染的群众信访和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及时处理。(本项15分,未认真及时处理环境污染纠纷造成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因领导不力、决策失误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出现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发生一起扣5分)

  (五)重视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科研和宣传教育正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能力建设达到相应标准。(本项10分,每违反一项扣5分)

  (六)认真落实环保措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均大于95%;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大于80%,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40%。(本项20分,各项指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上述4个项目指标凡下降3个百分点的不得分)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六价铬和固体废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市下达的控制目标内。(本项10分)

  (八)环境质量达标。区域内汉江干流、主要支流或主要水体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规划类别要求,跨界河流的断面水质符合相邻段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本项15分,水质达标率80%得1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扣)0.25 分)

  三、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以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为考核周期。每年1月,各县市区按本办法考核内容对上年度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逐条进行自查,按规定格式填写自查表,经政府或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市环保局。2月,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小组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审核上报材料、汇总考评结果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考核结果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对不履行职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的,以不合格论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考核的具体评分细则由市环保局另行制订。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9〕75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南通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本市市区无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的城镇老年居民提供社会养老资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年满60周岁;

  (二)在2003年10月9日前取得本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原城镇居民户籍且连续满15年;

  (三)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的相关生活待遇,或享受的待遇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的。

  第三条 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审批等业务管理工作;区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镇老年居民的户籍审核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城镇老年居民有关社会福利待遇的领取情况进行审核。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社会化发放工作。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劳动保障部门核批后,其养老补贴从批准次月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经批准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江苏银行南通分行各网点领取。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市区城镇老年居民,每月按100元的标准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今后根据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条件,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的相关生活待遇的人员,其待遇低于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标准的,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标准予以补足。

  第六条 因按月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从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当月起停止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的,暂停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第七条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资格管理制度,通过与公安部门交换户籍人口信息,每年对领取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第八条 对不符合领取条件,故意骗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第九条 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按“6 : 4”比例负担。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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