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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郑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04:44  浏览:9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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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是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首次设立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也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此条首次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于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职能,旨在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在此笔者浅谈一下如何构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一、审查主体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只在第九十三条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对该制度进行细化。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笔者认为,该项工作的审查主体还是应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比较妥当。从目前检察院的机构设置来看,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批准逮捕,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质就是逮捕必要性在侦查羁押、诉前羁押和审判羁押的延续。作为逮捕决定的作出者,侦查监督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最为熟悉,也对于捕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影响羁押的情况有相当的预见性,因此从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出发,由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最为适宜。

二、审查对象

虽然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旨是对所有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但是笔者认为此处的审查对象应首先是已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主要包括: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且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等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同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当把累犯、惯犯、涉黑涉恶等恶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排除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外。其次,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定罪量刑、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并查证属实、身体条件不适合再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有必要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三、审查期限

审查期限可采取随时审查和定期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在批准逮捕时,将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对于初犯、偶犯、可能达成刑事和解、可能因证据变化影响定罪量刑等案件建立专门台账,掌握案件进程,如有变化则及时启动审查程序;对上述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则可以采取定期审查,以逮捕后一个月为审查启动期限。因为逮捕后至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为两个月,随着侦查的深入,一些证据可能会发生变化,同时在已经羁押的一个月中也可以充分地观察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表现或者身体健康状况的变化,从而做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全面评估。

四、审查具体程序

对于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可以采取“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人把关、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方式来进行。1.由批准逮捕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向侦查机关了解捕后案件侦查中有无证据变化等情况,向本院监所部门的驻所监察室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捕后表现和身体状况。对于犯罪嫌疑人存在可能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况时,由具体承办人提交《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启动审查程序;2.由部门负责人对办案人的报告和犯罪嫌疑人的综合材料进行审查;3.对于审查后认为不适宜再继续羁押的案件报本院检察长决定。如遇意见分歧或者其他原因,还可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作者 郑鹏 单位: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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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7〕53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为加强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实现地区行署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现将《哈密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哈密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
传输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实现地区行署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1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是指通过地区电子政务工作平台(OA)网络进行公文的电子化生成、发送、接收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 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的范围是:以地区行署及行署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各类公文(包括内部明电)、会议通知;两县一市政府,地区各委、办、局上报行署的请示、报告等正式公文;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之间往来的正式公文。
第四条 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依托地区电子政务专网运行。在地区电子政务专网未采取网络加密措施或应用终端安装加密保护设备前,仅限于非涉密公文的传输。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正式公文是:发送方按文件规范标准发送,接收方能够按标准打印出带发送方红色标准文头、红色标准印章的公文。本规定下发后,接收方按规定接收并打印出的文件等同于发送方的正式文件。
第六条 地区行署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统一规划和建设,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是维护地区行署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运转的技术管理部门;地区行署办公室(文书科)是地区行署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应用管理部门。各县(市)、各部门(单位)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端由各所属办公室负责管理,技术保障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统一负责。
第七条 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所需设备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要求,组织统一购置、安装、维修和管理。使用单位如发现设备故障或有异常现象,须及时与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联系,严禁自行维修和到其他维护机构维修。
第八条 各县(市)、各部门(单位)电子印章、密钥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统一制作、颁发,各应用单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等同于对实物印章的管理、使用。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是本县(市)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的负责人,应协调本县(市)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做好本县(市)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技术保障和维护,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县(市)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日常应用工作。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是本部门(单位)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具体管理者,应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单位)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日常应用、维护工作。
第十条 公文发送方在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过程中,要根据文件发送范围,准确选择公文接收方,认真检查公文发送情况,确保公文发送成功,并及时检查公文接收方签收信息。因发送方公文误发、漏发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发送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对紧急公文,发送方应通知接收方即时接收办理。为保证紧急公文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期间的及时办理,各县(市)、各部门(单位)公文收发人员的通信工具必须随身携带并保持二十四小时开机,保障公文的及时接收和处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各部门(单位)用于公文无纸化传输的计算机在正常工作日必须处于开机状态,各应用单位收到公文或会议通知提示后,必须在2—4小时内回复,以便发送方确认。因接收方未按要求及时开机,造成工作延误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十三条 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情况列为机关作风检查评比内容,对不按规定要求接收和处理公文的部门(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各县(市)、各部门(单位)如遇设备、线路故障和停电等原因无法收取公文时,要及时告知地区行署办公室(文书科)。
第十五条 用于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严禁接入互联网,严禁利用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传发广告、宣传材料、私人信息等。
第十六条 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确定1名具体管理、使用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工作人员,报地区行署办公室(文书科)备案,并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对其进行上岗前培训、考核。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公文传输系统的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选定接替人员,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并报地区行署办公室(文书科)备案。非经本单位领导授权的人员,不得进行公文传输操作。
第十七条 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采取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定期进行病毒清查。在未排除病毒之前,各种移动存贮介质不得在系统中运行、使用。如不按规定执行,造成病毒侵袭计算机系统,引发病毒传播和导致系统故障的,地区行署办公室将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技术指标和配发的电子印章、密钥U盘属机密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做到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未经地区行署办公室、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批准,装载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自行安装非统一装备的软、硬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并根据工作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自施行之日起,行署办公室不再发送可以通过公文传输系统(OA)传输的非涉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萨摩亚独立国政府联合声明

中国 萨摩亚独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萨摩亚独立国政府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邀请,萨摩亚独立国总理图伊拉埃帕·萨伊莱莱·马利埃莱额奥伊于2005年5月8日至15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温家宝总理与图伊拉埃帕·萨伊莱莱·马利埃莱额奥伊总理在热情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等共同关心的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取得广泛共识。

  一、双方认为,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推动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全面发展符合两国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双方重申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萨摩亚独立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并相信本联合声明中达成的共识将成为两国政府进一步开展合作的基础和动力。

  二、2005年是中萨建交30周年。双方对过去30年来两国关系的稳定发展表示满意,愿继续保持高层交往,扩大两国政府、议会以及民间各领域、各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两国今年将举办活动庆祝中萨建交30周年。双方愿以此为契机,推动中萨传统友好关系取得更大发展。

  三、双方认为,两国应加强优势互补,扩大经贸合作。双方愿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加强接触、加深了解,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推动两国经贸关系不断发展。萨摩亚政府对中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表示钦佩和赞赏,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双方对此次访问期间签署的经济技术合作等协定表示满意。中方重申支持萨摩亚政府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努力,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继续提供经济技术援助。

  双方将继续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促进两国文教、旅游、卫生、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四、萨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萨方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不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萨方支持中国为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所作的一切努力,支持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希望中国早日实现统一。

  中方高度赞赏萨方在台湾问题上的明确立场。中方重申,尊重和支持萨摩亚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积极努力,希望萨社会稳定、民族和睦、经济发展,为维护和促进南太地区的稳定与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五、双方重申联合国在维护全球和平、稳定和促进共同发展方面的重要性,愿在联合国改革进程中进行沟通与合作。双方一致认为,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都是国际社会平等一员,双方将继续在世界卫生组织、太平洋岛国论坛及论坛议会大会、南太旅游组织等国际和地区组织中加强协调与合作,维护地区稳定,促进共同发展。

  2005年5月9日在北京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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