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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房市场的金融与法律调控研究/胡志翔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02:59  浏览:8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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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我国采取了诸多监管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但是从实际效果上看,并没有实现降低房价的调控目标。这些措施中的某些部分甚至存在限制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扩大户籍制度的效应等问题,存在合法性瑕疵,且“一刀切”的限购政策不甚合理。房地产市场中的金融监管应该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为监管目标,利用法律调控机制而不是行政调控手段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避免劣质信贷,防范次贷危机。本文主要从金融法律监管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金融法律调控政策,且从金融法、民商法、行政法等角度分析了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商品房市场的调控不应一律以房价下跌或者房价稳定为目标,而是应该以商品房市场的和谐稳定与繁荣增长为目标,同时还应该以合理合法的调控措施促进城市化进程与社会公平、政府法治的实现。
关键词:金融监管;房地产市场;调控

我国商品房市场的金融与法律调控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从2005年至今,我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数轮暴涨,目前各大城市房价高企,很多低收入群众没有财力购买房屋。由于商品房本身具有商品性质,因此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商品房价格似乎与其关系不大。但是考虑到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不足、分配不公平等原因,很多低收入群众只能去购买商品房。高企的房价引起了民众的愤怒,政府也逐步采取措施调控房地产价格,特别是进入2010年以来,密集的金融调控政策对房地产价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那么,我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金融监管是否奏效?其未来走向如何?如何在法律层面评价当前的调控措施?应该采取什么样的金融监管策略来调控房地产市场?究竟是以行政调控为主还是以法律调控为主?这些正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商品房市场调控中金融监管措施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我国目前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所采取的金融尽管措施主要是如下几项:1、收紧信贷,防止银行将贷款发放给没有财力偿还贷款的人群,主要包括加强了信用审核、收入证明审核等;甚至要求提供一段时间内的社保缴纳记录,才能有资格获取贷款;2、提高首付比例。目前各大城市都提高了首付比例,例如要求支付30%甚至更高的首付才能办理贷款。
(一)合法性
当前商品房市场的调控措施是多样化的,如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使流动性趋紧,从而使银行手中的可放贷资金减少,从而达到提高银行放贷压力的目的,能够有效地避免购房者利用杠杆效应从银行处借款并且大肆进行商品房炒作。此外,国家还通过对银行的监管,要求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加强对申请人资料的审核,提高贷款质量,防范次贷危机。这些措施都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具有合法性,且在效果上能够起到给房地产市场降温的作用。
但是商品房市场调控中的其他较为激烈的措施却存在合法性疑问,笔者针对如下两点措施就其合法性进行评价。第一,商品房限购措施。商品房限购并非单方面的,限购也就意味着限售,但是限购与限售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否则就意味着限制了公民的财产权。例如,当前某些城市的限购措施要求已经有一套商品房的居民不能再购买第二套,这一措施在本质上剥夺了公民的购买一定财产的权利,而购买一定的商品本属于民事权利能力范畴,不合理地限制居民的购买权以及变相地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的出售权利,并无法律依据,所以限购措施存在合法性瑕疵;第二,商品房购买资格与户籍制度挂钩。一些城市规定,必须具有本地户籍的人,才能购买商品房,“外地人”是不能购买商品房的。这些措施将商品房购买资格与户籍挂钩,表面上是为了维护本地房价的稳定,但是在客观上却放大了城乡差别和户籍制度,不但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同时还强化了户籍制度与户籍歧视,导致公民平等权无法得到实现。
因此,尽管目前所采取的商品房调控措施能够起到抑制房价非理性上涨的作用,但是这些措施中的某些部分不合法、不合理地放大了户籍歧视,限制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法律效力上存在疑问。
(二)有效性
当前的商品房市场调控措施主要是从房地产购买者的角度出发的,其目标是防止劣质信贷,避免类似于美国次贷危机那样的金融风险,“允许低等级信用者贷款购房是房产泡沫和金融危机的关键因素”。[1]笔者认为这一监管措施本身没有错误,但是其调控效果不明显。如很多富裕家庭无需贷款,直接用现款就可以购买房屋,逃避了金融监管。反而很多低收入家庭难以办到贷款,无法实现买房的愿望。这一金融监管措施带来的风险是:一旦政策放松,很多刚性需求便会再次要求宣泄,从而导致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暴涨。
可见,我国目前采取的房地产市场金融监管的效果比较有限。这从2010年商品房市场的价格走势可以得到反映,从一些数据检测及新闻报道来看,2010年我国商品房价格非但没有下跌,相反继续微涨。2011年商品房价格虽然呈现滞涨势态,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商品房市场的反弹一触即发,所谓的商品房价格调控,缺乏明确的目标,当前商品房市场调控措施的有效性还值得进一步评估。
三、房地产市场调控中金融监管法律措施的走向
笔者认为我国提高首付、防止劣质信贷的做法之所以没有取到预期的促使房价下降的目的之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我国目前正处于通胀期,CPI高企,在这一背景下,货币本身在贬值,一味地要求房价下降并不现实。而且由于我国收入统计数据失真,造成社会的实际购买力捉摸不透,从成交量和成交的活跃度来看,人们似乎有足够的财力才购买商品房,那么国家一味要求房价下降的目的本身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那么,房地产市场是否需要调控,以及如何调控?金融监管在此过程中到底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行政调控为主还是法律调控为主?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笔者试图提出一些看法。
(一)房地产市场是否需要调控
笔者认为房地产市场需要调控,调控的目的不是为了房价下降,而是实现如下两个目的:1、满足购房者的购买欲求,主要是刚性需求;2、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劣质信贷进入房地产市场。如果一味抑制人们的购房需求,这不但不合理,反而会给房地产市场埋下危机;当然如果任由房地产市场自由发展,也可能会酿成中国版的次贷危机。
此外,人们对商品房的投资需求是否应该满足?笔者认为,应该满足人们对商品房的投资需求,投资也是一种客观需求,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资产缩水,因此没有理由限制公民对其财产权的保护。但是过热的投资会诱发金融风险,这就需要国家对商品房投资市场的调控采取某些法律措施,如税收法律措施等增加商品房投资的交易成本,从而避免投资过热。需要说明的是,商品房投资市场的调控措施必须法律化、制度化,而不能总是采取临时性的措施,否则调控政策缺乏长久性与稳定性,必然会导致人们的合理预期无法实现,且朝令夕改的临时性政策会导致法律与政策的安定性丧失,致使人们信赖利益受损。
(二)房地产市场应该如何调控
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应该通过如下措施进行:1、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和建设,满足低收入群众的居住需要;2、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公平合理,避免保障性住房成为公权的侵占对象;3、发展租赁市场,引导刚性需求向租赁市场分流;4、消除负加于产权房之上的户籍、学区等障碍,使人们不再钟情于产权房,当然这是一项涉及到户籍改革的系统工程;5、加快土地供应,政府利益应该与房地产市场划清界限,政府作为一个公权主体,不应享有私益;6、防范劣质信贷进入房地产市场。
当前我国政府从房地产市场中获得了大量的收益,主要表现为政府获得了大量的土地出让金。这一现状导致了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过程中处处受到利益制约,即如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过严,则政府收入减少,不利于政府运转;如果房地产市场调控不足,则投资过热,价格非理性上涨,人们的刚性需求无法得到满足。鉴于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成为一个居中的裁判者,而不是游戏的参与者,这就要求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而是主要通过房地产税收获得财政收入。
(三)金融监管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在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过程中,应该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具体来说,金融监管的作用应该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通过调整利息影响房产投机行为,2010年-2011年我国已经进入了密集加息期,加息不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CPI高企的负面后果,同时也能够对房地产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可以有效地防止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成本,抑制过度投机[2];2、优化贷款的发放对象。由于当前土地增值快,收益高,因此很多资质不良的企业也在房地产市场逐利,这固然是一个追求利润的商业行为,无可厚非,但是在加强金融监管的背景下,银行在向房地产开发商发放贷款的时候更是要加强审核,避免将贷款发放给劣质客户,引起坏账呆账。
(四)以法律手段还是行政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
当前我国在房地产调控中已经动用了行政手段,甚至规定“外地人”不得买房。这样的行政调控措施很难起到长久的效果,只能在短期内起到一些成效。更何况,限购的方式其实将人们的民事权利能力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而这一限制可能是违反宪法的。将人们是否属于“外地人”作为资格条件,也进一步放大了户籍制度的负面效应,将会造成新的社会歧视。因此,行政手段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并不足取,正确的做法是通过法律手段,如加强违规放贷的法律责任、防范信用风险、禁止囤地等,通过法律机制实现对房地产的有效调控,避免房价泡沫和由此引发的金融危机。
结语
总之,当前火热的房地产市场中隐含了一些危机,需要通过加强金融监管的方式,从资金源头上进行治理,以实现房地产市场的优良发展。我国当前将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目标定位于降低房价,这一目标存在偏误,正确的做法是应该引导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避免次贷危机,同时还需要从行政调控过渡到法律调控。

注释

[1] 丁晓钦,尹兴:《格林斯潘货币政策、金融监管与房地产泡沫分析》,《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3期,第133-135页。
[2] 在“9.11”灾难和互联网络泡沫破灭后,美国政府为了刺激经济增长,即一直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大幅降息使基准利率降至上世纪60年代以来的最低水平,为市场提供了充裕的流动性。韩再:《次贷危机形成机理及对我国房地产金融监管的反思》,《现代财经》,2009年第9期,第4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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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家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行情况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
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出售现住公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出售价格,不得擅自低价出售住房,并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企业出售现住公房所取得的货币资金,仍按原来有关住房出售收入的规定管理,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资金需要。
企业住房出售后,根据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售房方案的具体文件和收款凭证转销有关资产账户。对转销部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其出售收入扣减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支出)。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等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应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下述资金弥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由此
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正数,按正常的利润分配制度执行。
四、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进行租金的改革,提租幅度和住房补贴标准按当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对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低收入职工家庭,符合当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补助条件的,企业可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处理。
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计入成本(费用);按规定补发1999年度的住房补贴资金,应作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处理。企业对应发未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应作为代管资金,按当地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单独管
理。
六、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房改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支出。
对已出售住房的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企业要转由物业管理机构代为管理,其财务收支不应纳入企业生产经营核算。
七、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筹集资金。对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以及符合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条件向职工收取的建房款,作为负债管理。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职工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之前,仅拥有使用权;企业对职工以集资
或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按代管资产管理。
八、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计入成本(费用),并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缴交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企业职工包括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
应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不得由企业负担。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加强监督和检查,做好企业房改中的财务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企业,其他非金融企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金融企业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5〕18号)即予废止。



2000年9月6日
实现监狱法制化的途径与模式


江苏省司法警官学校 胡配军

在人类行刑日益走向文明进步的今天,以法制规范国家的行刑活动,实现刑罚与改造活动的法制化,不仅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应然要求,也是现代监狱履行监狱职能不可或缺的。监狱工作法制化,就是把监狱的全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做到依法行刑,依法治监。监狱是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的场所,一切活动应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监狱法制化的目的就在于促进监狱用法律去惩罚与改造罪犯,用法律去统治和管理监狱,促进监狱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同质化。
监狱工作法制化是依法治监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监狱工作目标、造就守法公民的基本保障,从当前监狱工作的现状出发,运作法制化,其途径与模式是:


1、加强监狱法律建设。监狱法律建设,首先应当从立法起步。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实践,我国监狱立法从无到有,1994年《监狱法》出台,在监狱法制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但监狱立法不能指望一次立法、一部法律一劳永逸,应当说,实践中,监狱法制与现实的需要远未适应,在监狱工作的一些方面,立法的不足还非常明显,监狱工作期望已久的《监狱法实施细则》至今仍未能问世,过于概括抽象的《监狱法》条文,在实践运用中,有时难以适从。由于缺乏对监狱立法理论的深入研究,《监狱法》完善程度不高,存在着一些明显不足,表现在调整监狱法律关系的规范不够齐全,在罪犯的教育改造、监管安全、社区矫正等方面,至今还没有专门立法;监狱是司法行政机关,又不是一般的行政机关,其司法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一般行政部门存在的区别,应当有专门的司法行政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应当采取措施,第一,提高立法规格,避免由于《监狱法》立法规格不高而导致的遵守不力;第二,尽快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使监狱民警能够真正理解《监狱法》条文的内涵与要义;第三,《监狱法》从颁布到现在将近十年,其中不少内容是基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的情况而作的规定,这些情况现在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相应地,对这些条文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完善,做到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2、强化监狱制度建设。监狱工作的法制化,不仅要靠法律,也要靠制度。监狱工作的制度建设,根据制度所处的监狱工作领域,可以进行若干层面的划分。
一是监管安全工作制度。在监狱工作中,监管安全居于重中之重,是监狱工作的首位意识,无论中外,任何一所监狱都首先是在保证监管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罪犯的教育、劳动与改造。但到目前为止,在监狱安全的问题上,我们的监狱安全制度建设还不完善,监狱安全往往局限于几个指标的实现,安全的防范,运动式运作的情形较多。监狱安全缺乏制度规范的保障,形不成长效机制。要根据监管安全的迫切需要,从制度着手,建立一整套监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形成具有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内容、统一考核的监管安全工作规范,使监管安全工作长期化、正常化,规范化。
二是加强教育改造制度建设。对于教育改造的规范问题,不少理论研究者已经从《监狱法》立法欠缺方面进行了指正,在制度建设方面,仍有许多需要强化的地方。要针对教育改造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状况,强化制度管理,用制度规定教育改造必须达到定量的标准,用制度引导教育改造工作,用制度组织实施教育改造工作。
三是加强罪犯分类制度建设。罪犯分类是改造罪犯的基本环节,科学地改造罪犯,必须对罪犯实施科学地分类。在罪犯分类实践上,我国起步较晚,现行的分类办法是“三分工作”,这一分类过于粗略,不能真正达到分类改造的目标要求,要以罪犯分流中心建设为契机,订立罪犯收容分类和改造分类制度,使每一个罪犯先分类后改造。
四是加强罪犯处遇制度建设。随着刑罚文明的进步,罪犯处遇最初出现在英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监狱,而后广泛流传向世界各国,被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的监狱所应用。我国虽然也实施罪犯处遇,但处遇的水平不高,处遇的效果不能令人满意。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关于罪犯处遇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应当针对罪犯处遇工作的实践不足,组织调研制定罪犯处遇制度,形成罪犯处遇的层次化、阶梯化、程式化、规范化。
五是加强民警队伍管理的制度建设。民警队伍是监狱工作的执行者,是惩罚与改造罪犯的职业性主体。加强民警队伍管理,一直是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时至今日,对于监狱民警的管理,我们只能一般适用〈〈警察法〉〉的规定,而无专门的关于监狱民警管理的专门内容。要就监狱民警工作的特点、内容、性质、要求,制定专门的监狱民警队伍的管理规定。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监狱工作种类的不同,监狱民警的职业内容、职业要求还存在着很大区别。要针对监狱民警的岗位差别,强化监狱民警的执业制度、职业规范建设,促进广大监狱 民警尽职尽责。
3、理顺监狱法律运作体制。法制化,是依法治监的实践形态,其运行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还需要科学合理的监狱法律运作体制。监狱工作的特殊性、监狱法律的系统性表明,监狱工作应当有相对独立的法律运行体制。要从监狱工作法制化的目标要求出发,理顺监狱工作体制。
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实现垂直领导,人事权、财政权、由司法部统一行使。
二是结束刑罚执行的分散现状,实行刑事执行一体化,扩大部监狱管理局的职能,变成刑事执行局,把包括管制、拘役、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在内的所有刑罚执行活动,纳入其管理范围。
三是改革人才使用管理体制。监狱工作是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活动,必须有足量的人才作为基础与保障。目前的人才使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是人才使用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社会上许多高素质人才,是监狱所急需却又不能为监狱所用。要根据专业化的要求,对民警的工作及其今后的发展目标进行专业定向规划,避免民警成为“万金油”,却缺少少技术特长。在人才使用方面,应当拓宽视野、朝向社会的广阔领域,建立社会人才专家库,为监狱做好各项工作进行人才储备。其实人才的使用与管理并非都需要纳入编制,也不是监狱的所有工作非得有特定的身份才能参与,如教育改造、心理矫治等监狱事务,可以部分交由社会人才兼职完成。
4、严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是监狱权力链条中最为特别的一环。监狱作为执法主体,其执行权是主动性权力,是一种比较活跃的权力,是一种自由裁量权力。复杂的监狱事务为监狱的行政执法提供了广阔的自由裁处领域和空间,这种自由又容易导致监狱行政执法的自由无度。监狱的行政执法权力既要有自由又要有控制。《监狱法》第五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这些规定,一方面,确认了监狱行政执法权力,赋予监狱执行权的自由,另一方面,又明确约束了监狱行政执法的自由度——不得超越法律、不能违背公正。当然监狱的行政执法仅有这么两条要求是远远不够的,监狱行政执法优益权的客观存在,要求我们必须从程序上严格规范行政执法,通过制定完善的监狱行政程序规范,确保执法的程序公正、内容公正、结果公正。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刑事程序法,对监狱惩罚改造罪犯的过程,从环节、阶段、步骤、方式、要求、内容、原则、指导思想等方面着手,尤其是要针对目前监狱工作中,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离监探亲的规定过于粗略,严管的法律虚无,进行立法明细与确证。
5、建构监狱法律监督体系
违法必究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是依法治监的重要防线,要守住这道防线,就要有一套健全、有效的法律监督制度,这也是目前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活动中最薄弱的环节。权力运行的历史表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是由人性弱点所决定的。我们固然要求监狱人民警察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履职守法的自觉性,但我们不能监狱严肃的执法活动只是建立在对个人对法的自觉性上。应当从强化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监督出发,着力于监督体系的完善。监狱工作法制化所需要的监督体系包括内外两种监督网络:一是在监狱内部,由监狱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狱内押犯进行内部制约与监督,并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监督权制,特别是强化自下而上的监督;在监狱外部,由社会监督主体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新闻媒体、罪犯家属及其他人民群众的执法活动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
6、打造高素质的监狱执法队伍
监狱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应当具有比领导者更大的权威,但这并不是说可以忽视人在监狱中的作用。恰好相反,实现监狱工作法制化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就是必须有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的监狱执法队伍,否则,所谓法制化,只能是空中楼阁。监狱执法队伍的高素质,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监狱人民警察要有较高的政治品格和道德素养。监狱人民警察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大公无私、廉洁自律。二是监狱人民警察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监狱人民警察必须掌握与监狱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并能自如地正确应用法律解决惩罚与改造罪犯过程中碰到的问题。三是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了打造一支与法制化要求相适应的高素质的监狱执法队伍,我们必须: 第一,加强法制意识教育。法制意识是法制建设中的软件,在监狱法制硬件不足的情况下,我们对法制软件的建设更是缺乏应有的认识,其实,法制精神、情感等软件,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它与法律制度构成了法制内在统一的两个方面。监狱人民警察是执法者,其执法的规范性、公正、文明、科学程度离不开法制软件的制约与影响,要通过集中法制宣传教育、外出进修法律业务、个人业余自学法律知识等途径,引导监狱人民警察学习领会现代法律理念,自觉认同并坚决遵从法律至上、权力服从法律、保护正当权益、坚持程序公正等法律思想。第二,加强业务训练,提高执法水平。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取决于他们的业务素质,要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活动中,进行形式多种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的执法执纪业务训练活动,保证每一个监狱人民警察,做到熟悉基本法律,自觉遵守程序,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公正文明。第三,加强勤政廉政教育。勤政廉政是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的职业要求,也是监狱人民警察应当遵守的执法规范。在价值观念日新月异的今天,监狱人民警察只有始终保持勤政廉政的本色,才能防腐拒蚀,抵制住各种诱惑,因此,我们要大力加强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建设,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法制观、道德观方面,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倡导广大监狱人民警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权力至上思想的侵蚀,在内强素质的同时。外朔监狱人
胡配军: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0511-4405368
0511-290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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